首页 理论教育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逐级报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退税。备案类减免退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核实后,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审查。

第二节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优惠项目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增值税优惠项目有: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以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农业生产资料;软件产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增值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两类。

增值税审批类减免税产品(项目)

(一)粮食经营企业;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2.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以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四)农业生产资料;

(五)软件产品;

(六)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增值税产品(项目)。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产品(项目)

(一)饲料产品;

(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备案减免增值税产品(项目)。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程序

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 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息产业部,2000年)。

增值税审批类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逐级报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退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退税。

(二)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资质认定证明材料;

5.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减免税产品(项目)无关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受理

减免税申请(包括报批类和备案类)由纳税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受理;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受理。纳税服务窗口收到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纳税人按照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并向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同时及时将申请减免(退)税的有关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2.要求补正材料。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应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不予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减免税的审批确认

减免(退)税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退)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1.对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对纳税人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增值税减免(退)税实地核查表》,将核查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对于已受理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应在全程服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审批决定,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办理正式批文;对依法不予减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作出减免(退)税审批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纳税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向纳税人送达减免(退)税书面决定。减免(退)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减免税中对纳税人享受免征税收优惠且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对其免税资格可进行一次性审批,每年核实其减免税条件;对享受减征优惠的,采取按年审批。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程序

(一)备案权限

报县(区)局备案项目:饲料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减免税;

(二)程序和时限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退税,应提请备案,经县(区)国税局登记备案审查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退税。

备案类减免退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核实后,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备案审查。以上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告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三)备案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退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减免退税理由、依据、项目、期限、数量、金额、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2.《纳税人减免退税备案审查确认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检测报告;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国家税务局机关要求提供的与减免退税有关的其他资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