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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变更合同履行期限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各自完成合同承担的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使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它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各自完成合同承担的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使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1.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是实际履行原则。它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如,标的是金钱,则不能以货物或提供一定的服务来代替。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他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对方如不再需要,有权解除合同。

二是协作履行原则。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诚实信用,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要求对方协助其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也应给与协助的履行原则。只有双方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能全面正确的履行。

三是经济合理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双方讲究经济效益,尽量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是情势变更原则。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订约时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中止

《合同法》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3.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成立要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有自己的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自己到期的债权怠于行使;(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4)被行使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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