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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不得进行这项活动。

一、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法的“创制”,一般是说本来不存在的法律规范,而通过人们的行为形成了新的法律规范;法的“认可”,一般是说本来存在的社会规范,国家机关承认和许可其存在,因而使其具有了法律的效力;法的“修改”,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其中存在某些不符合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利益的地方,因而需要对原来的法律规范作些改变,包括补充和删除有关法律规范;法的“废除”,是指终止某些法律规范效力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其职能的活动。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不得进行这项活动。制定法律的活动是只有享有法律制定权的机关的一项专门的活动。

第二,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活动。国家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无权立法的机关不能立法,有权立法的机关也不能随意立法。

第三,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的法律规范,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旧法律规范。

第四,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就其本质而言,是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它生动地体现了人民在国家政权中所享有的主人翁的崇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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