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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而决不能削弱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就体现了党的领导。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在我国,法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而决不能削弱党的领导。

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就体现了党的领导。

(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执政党,都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利用法律手段贯彻自己的政策。任何一项法律的确定都具有一定政策背景,都要受到执政党政策的影响。从法的渊源上来看,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规则也都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许多议会党团都通过法案推动实现该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律虽然在产生渠道、表现形式、作用和效力上有所区别,但本质上是一致的。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区别主要在于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承载的内容不同,作用和效力不同。

二者的相互关系是: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通过把党的政策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获得强有力的实施保障;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

在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上,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把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的倾向。认为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二是把法律和政策等同起来,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否定法律的作用。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本质上是一致的

坚持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领导和推动政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对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及时发现和解决政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政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依法调节各种经济社会关系;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把好领导干部提名、考察、任免关;为政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改善政法机关的执法条件。要正确认识党内执法监督的必要性,党委政法委要理直气壮地开展执法监督,执法办案部门也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当然,党内执法监督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包办具体事务,不代替办案单位,主要是依法协调政法机关统一认识,监督严格公正执法。当前,既要防止和纠正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代替政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处理作出判断、下达指令等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错误做法,又要避免把党委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坚决杜绝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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