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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的民法典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得到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不同的阶段重整申请人不同:

(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对自己的资产、财务状况、困境及发展有着准确的了解,因此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为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使债务人经过重整后恢复偿债能力。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的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这种情形下,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关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收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和解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都重在清偿,但是破产清算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方法,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然会造成损失,而和解可以起到减少损失、预防破产的积极作用。

(二)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债务清偿方案,其中包括延长清偿的期限、分期清偿的数额、申请减免债务的额度及比例等。

(三)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

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该文件直接涉及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因此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力。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中债权人必须是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且必须出席了会议,没有表决权的和虽然有表决权但是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均不计算在内,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和解协议不享有表决权。同意的人数要求过半数,不包括半数。

(2)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目的为了保护占债权额较大比例的债权人的利益。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债权清册上记载的债权总额中,减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后剩余的债权额,即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得到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上述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保证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和解协议的生效而减少,而是仍按原债务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3)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使每一个和解债权人均能公平受偿。如果给个别债权人以特殊利益,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就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若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五)和解协议的终止

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和解协议无法继续执行,若继续执行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更大损失。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对和解协议的终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债务人的欺诈是指债务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隐瞒真实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手段欺骗债权人的行为。如隐瞒财产的真实数额、以欺诈的手段增加债权人数量,从而增加债权数额等。因债务人有欺诈行为,因而所成立的和解协议无效。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此外,在上述情形下,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有:

(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

(3)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

(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

(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

(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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