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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投资法制现状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边投资保护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入国之间缔结的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双边投资条约一直是各国进行投资保护的主要方法,因为其涉及的利益方较少,相对而言较容易达成协议。国际投资法的存在,须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适应,特别是不能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同时须与国际投资的现状相适应。世行指南无意取代现有的双边、多边国际投资立法或外资法,而是向成员国“推荐”用以补充条约法规则的国际标准。

二、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投资法制现状

双边投资保护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入国之间缔结的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它把投资保护上升到政府间的共同保证,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投资保护制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致涉及下述问题:受条约保护的投资人、投资利益、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货币兑换、国有化或征用的赔偿,以及争端的解决。其基本是在缔约国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保证的方式对投资者共同关心的一系列问题提供法律上的保护,避免或减少海外投资的风险,改善投资环境。[7]根据联合国贸发会颁布的统计数据,到1999年年底,双边投资条约的总数已经达到1856个,而且双边投资条约在数量上增长的速度近年来还在不断加快,并且近年来反映发达国家立场与观点的自由化双边投资条约日益增多。

双边投资条约一直是各国进行投资保护的主要方法,因为其涉及的利益方较少,相对而言较容易达成协议。国际投资法的存在,须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适应,特别是不能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同时须与国际投资的现状相适应。各国经济上的相互依赖要求国际投资保护规则趋向统一,要形成一个普遍性的多边的国际投资保护条约是有相当大的困难的。[8]因此,多边的国际投资立法数量是很少的。

二战以后,非殖民化运动的兴起、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大量涌现,政治上的独立使它们要求经济上的自主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一时期,对跨国投资的法律调整,基本通过各国国内法进行,而国内法的应用长期被指责为运用非法律的方法或法律不当,因而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与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争议日趋增多。这就需要一个被普遍承认的国际性权威机构。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专门解决缔约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直接因投资引发的法律争端。迄今该公约已有131个缔约国。一般来说,东道国接受中心管辖是基于本国经济和外资政策的考虑,同时也是因为公约加入了主权保护的内容。不过由于该公约的制定受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大,且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该公约毕竟提供了一个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性权威机构。

世界银行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以下简称“世行指南”)是20世纪90年代国际投资多边法制发展的重要一环。1991年春,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设立的发展委员会就认识到,需要制定一个整体法律框架,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这一任务由世界银行总裁指派的一个工作组承担,1992年该小组向发展委员会提出了报告和指南。[9]虽然世界银行作为一个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具有广泛的影响,但是,考虑到以往的经验教训,世界银行并没有将指南设计成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世行指南无意取代现有的双边、多边国际投资立法或外资法,而是向成员国“推荐”用以补充条约法规则的国际标准。

随着投资与贸易的不断发展,投资者权利有了进一步的扩张,其代表就是《欧洲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简称ECT)。研究能源领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规则的著名英国学者瓦尔德在其一篇关于欧洲能源宪章条约的专论中,就ECT的重要地位曾如是评论:“在某种程度上,ECT的投资条款反映了发达国家通过长期双边投资条约的实践在加强投资保护和提高投资待遇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就,而离开这些成就是不可能在多边层面上确立ECT中的高度自由的投资规则的。”[10]

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是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是区域投资规则高度自由化的象征。虽然该协定以自由贸易协定的名称出现,但协定对投资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也是一个重要的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NAFTA几乎承接了美式双边投资条约的自由化投资规则,也继承了现存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规则。换言之,它是在接受现存双边投资条约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通行的投资规则基础上,加入了美式双边投资条约的新要求,形成了更为完备的自由化多边投资规则。

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社会为国际投资的法制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收效甚微,还没有一个真正全面规范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争议解决等所有有关国际投资重要法律问题的综合性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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