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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此条司法解释是否意味着我国确立了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学术界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同样应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买受人在买受该不动产时为善意无过失,则采牺牲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的立场确认买卖关系有效”。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确适用该制度于不动产领域将对不动产交易安全发挥着巨大的保护作用。

一、关于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实行善意取得的结果,是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领域历来没有争议,但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界亦存不同见解。

2.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早在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善意取得制度上经历了一个逐渐认识和完善的过程,1988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对于此条司法解释是否意味着我国确立了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学术界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同样应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买受人在买受该不动产时为善意无过失,则采牺牲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的立场确认买卖关系有效”。(2)但也有学者认为,本条司法解释明确限制只在共同共有财产交易的场合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广阔的一般财产特别是不动产交易,则排除在外。(3)但无论如何,都应该承认,该司法解释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之先河,其中蕴含的法学理念无疑是先进的,适应了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发展需要,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奠定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领域立法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其中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确适用该制度于不动产领域将对不动产交易安全发挥着巨大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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