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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的权利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9年美国又提出消费者的索赔权,即消费者在其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时具有要求获得适当补偿的权利。与消费者享有的其他许多权利不同,此项权利的义务方不限于经营者,还包括国家、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权利可以表现为消费者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

消费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62年3月15日,基于消费者主权的考虑,美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中,首次在世界上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4项权利,即安全的权利——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权利、了解的权利——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对商品自由选择的权利、建议的权利——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为了纪念消费者权利的提出,把每年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969年美国又提出消费者的索赔权,即消费者在其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时具有要求获得适当补偿的权利。此后,消费者的权利在各国立法中不断得到充实,从而使消费者的权利体系更加完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9项权利。

1.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由于消费者取得产品和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因此,消费者的安全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以及消费场所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必须绝对保证产品和服务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活与健康。这就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切实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这个安全权保障义务应贯穿于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始终甚至以后。

2.知悉权

知悉权又称知情权、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或服务以及正确加以使用的前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规定了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亦称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

求偿权即损害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即受害人,除了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接受服务者,还包括受损害的第三人。第三人是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其求偿权。

6.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或参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的结社权是《宪法》关于公民有结社自由的规定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的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获取知识权

获取知识权亦称受教育权或求教获知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与消费者享有的其他许多权利不同,此项权利的义务方不限于经营者,还包括国家、社会。其主要内容包括:(1)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比如有关消费观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知识。(2)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8.受尊重权

又称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不受侵犯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以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为目的,不能以丧失人格尊严为代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9.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2)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其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基于保护弱者的考量,在第16条至第25条重申了《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义务的规定并作了补充规定如下:

1.依法或依约履行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

6.品质担保的义务。

7.售后服务义务。

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9.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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