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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纪人没有尽到行纪合同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纪合同处理事务的必要费用由行纪人承担;委托合同中处理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受托人不享有留置权。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比如甲配件厂委托乙销售公司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乙收取代销费。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一)行纪人的资格具有法律上的限定性

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主体,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行纪是一种营业。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从事行纪业,必须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法律行为

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不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不披露委托人的存在,更不公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1]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因行纪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然而行纪人并非为自己的利益实施法律行为,因此行纪人在从事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将行为的结果及时移转于委托人,比如将卖得的价款或购得的物品交付给委托人。行纪人没有尽到行纪合同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行纪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非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须支付报酬,因此属于有偿合同;行纪人同时负担了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因此为双务合同;《合同法》对行纪合同的成立和方式没有特别规定,因此为诺成和非要式合同,不过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就此作出不同的约定。

(四)行纪合同的标的为贸易活动

行纪人受托处理的事务为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行为,比如代购、代销或者寄售商品,证券经纪行为,期货经纪行为,委托拍卖行为等。[2]

三、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一)二者的联系

1.行纪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行纪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都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前提。有的国家立法曾把行纪合同作为委托合同的一种而加以规定。因此《合同法》第423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2.行纪人与受托人均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受托行为,因此获得的利益均应归属于委托人。

3.行纪人与受托人均应履行报告义务、亲自完成受托事务、遵循委托人指示等。

(二)二者的区别

1.受托人的资格要求不同。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主体;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无此要求。

2.处理事务的名义及权利义务的归属不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务,因此该事务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享有和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所处理的事务的性质,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受托事务,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务时,根据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关系存在而有不同的效果: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存在的,原则上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享有和负担;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的,合同权利、义务归属于受托人。

3.处理事务必要费用承担不同。行纪合同处理事务的必要费用由行纪人承担;委托合同中处理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介入权”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委托合同中自买或自卖则属于自己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5.是否有偿不同。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有偿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时为无偿合同。

6.受托人是否享有留置权不同。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受托人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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