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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分配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可追加分配的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时,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分配是指本着公平原则,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将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程序。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可一次完成,也可多次进行,需视破产财产的多少、变价难易等情况决定。即使分配终结后,如果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或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仍可进行追加分配。依照破产分配进行的阶段的不同,可将破产分配分为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最后分配是指全部破产财产变价之后,不留剩余地对一般破产债权人进行的分配。最后分配完毕后,破产程序终结。在此之前,有可供分配财产时所进行的分配称为中间分配。追加分配是在最后分配完成和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又发现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时进行的分配。《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自破产程序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或因破产清算分配而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以及存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但可追加分配的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时,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管理人应当将拟订的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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