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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又称国家赔偿法的对象效力、主体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对哪些人发生作用,或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外国人和本国人适用同样的国家赔偿法。反之,如果该特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亦不适用于该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

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又称国家赔偿法的对象效力、主体效力,是指国家赔偿法对哪些人发生作用,或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所拟制的人——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如前所述,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但由于国家赔偿法只确定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制度,对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未作规定,因此,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效。

(二)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适用于一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中国法人是指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种社会组织,如没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合伙组织,等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也受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保护。

(三)对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

关于国家赔偿法对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问题,各国国家赔偿法普遍采用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外国人和本国人适用同样的国家赔偿法。即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土内要求我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只能适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不能依据其他国家的法律要求我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所谓对等原则,又称相互保证主义,是指一国的法律对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予保护或限制的,他国的法律同样对该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不予保护或予以限制。对等原则是各国法律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可见,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对等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如果某一特定国家没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则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该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不予保护。

第二,如果某特定国家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而该国国家赔偿法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亦适用于该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之,如果该特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亦不适用于该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如果某特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在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有所限制或保留,则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适用于该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给予同样的限制和保留。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国外受到外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根据通常学说,应当采用属地主义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适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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