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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已对继子女尽了抚养责任,因此在离婚后,继父母对已经给付的继子女的抚育费有追索的权利。

132.继母与生父或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母(继父)能否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形成的。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由生父或生母一方或双方负担,生父或生母以婚前财产或婚后约定财产负担子女抚育费,与继父或继母无关,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继父(继母)与生母(生父)结婚后,同意负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种情况下,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承担了责任,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拟制的血亲关系,当继父(母)与生母(父)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也随之解除,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也就是说,在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不得要求继父(母)付给抚养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不得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不再发生。但是如果继父(母)在与生母(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这个法律事实,不能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已对继子女尽了抚养责任,因此在离婚后,继父母对已经给付的继子女的抚育费有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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