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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于精神病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因此应注意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这是程序方面对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43.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于精神病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因此应注意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据此,当精神病人的配偶提出与精神病人离婚时,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代理她(他)参加离婚诉讼,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程序方面对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实体方面也明确规定在离婚问题中对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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