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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结构上来看,我国的外资立法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宪法性规范,如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三、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主要是利用和管理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制,是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不仅包含有关于外商投资关系的实体法的规定,还包含有关于对外资审查批准的标准和程序等有关经济行政法及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等程序法的规定。我国关于外商投资没有制定完整、系统、统一的利用外资的法典,而是就各种投资的方式及其涉及的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分别制定单一的专门法规,并同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或参加国际公约来调整有关的外商投资关系。从结构上来看,我国的外资立法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宪法性规范,如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二是根据宪法的上述精神,就各种投资的方式及其涉及的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分别制定国家单行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枛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枛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枛的决定》修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枛的决定》修正)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关于修改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枛的决定》修正)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枛的决定》修改)。此外,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内容还包括其他一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这些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些专门规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都大体适用。

三是地方性法规。这部分法规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经批准计划单列的城市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规。

另外,我国还通过同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或参加国际公约来调整有关的投资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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