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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是确立、表现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依据国家法定劳动时间的规定,从事全时工作的合同。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表现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除具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从属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并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必须让渡自己的对作息时间的支配自由,服从用人单位的时间安排。在工作上,劳动者也不得自行决定劳动的方式和内容,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义务。对于劳动成果的归属上,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外劳动者创造的工作成果属于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具有诺成、要式、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劳动合同具有双务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劳动力的使用者应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者的劳动。作为有偿合同,劳动合同区别于委托合同

(3)劳动合同具有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的特性。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即劳动合同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时还需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的物质帮助权。如劳动者死后遗属待遇等。

(4)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的合同。按合同的分类,合同分为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不是一次性的给付所能完成,而是继续的实现,如租赁、雇佣、合伙等。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存在,要求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继续实现,其中,劳动者应当日复一日、周复一周、月复一月地履行其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与此伴随。对于继续性合同而言,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基础,一旦丧失了这种信赖基础,合同就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法律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但终止没有溯及力,终止之前的权利义务不受此影响。

二、劳动合同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口头劳动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是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头约定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也称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日期,订立此类合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双方应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双方以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的终止日期,工作、工程完成后,合同自行终止。

(3)按照用人方式不同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录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长期雇用劳动者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大学生就业协议。它是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或续签合同时使用的合同类型。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例如,企业、事业组织聘请专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借调合同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所签订的约定将某用人单位职工调到另一方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并确定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又是临时性的情况。这种合同中一般由借调单位支付借调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按照就业形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依据国家法定劳动时间的规定,从事全时工作的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内容不同: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然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3)法律责任不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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