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网站建设及管理

网站建设及管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第五节 网站建设及管理

一、如何办理经营性网站的许可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2)项、第(9)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否需要经营许可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其中:

(1)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三、《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对IP地址信息备案作了哪些规定

根据《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1)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

(2)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在进行IP地址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地报备IP地址信息。

(3)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IP地址信息的第一次报备。

(4)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5)IP地址分配机构同时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IP地址的用户的IP地址信息,并自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5日内,填报IP地址备案信息,进行备案。

(6)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四、电信运营商互联网著作权方面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电信运营商的其互联网著作权方面的风险主要集中在:

(1)对于企业主办并负责内容提供的网站:部分影视、音乐作品未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

(2)对于企业主办并负责平台提供的网站:未对SP提供的影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属进行有效审核;或直接与SP签署合作分成协议涉嫌共同侵权;或未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标明内容提供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3)对于企业主办网站链接他人的网站: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删除。

五、电信运营商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有哪几种经营模式,在知识产权方面是什么风险

根据电信运营商在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可分为接入服务模式、平台提供模式、内容提供模式。

(1)接入服务模式,即固网运营商仅作为接入服务提供商,负责为上网用户接入其他内容提供者的网站。

(2)平台提供模式,即固网运营商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平台,供上网用户在平台上使用他人提供的信息。

(3)内容提供模式,即固网运营商自行经营网站内容。

接入模式比较简单,运营商与互联网内容没有直接的联系。后两种模式稍显复杂,运营商与互联网内容有着间接或直接的联系。比较而言,这两种模式的运营特征比较相似,均是在固网运营商建设和提供的平台上上载内容,所不同的是与上载内容的关联度不同:在平台模式中,运营商只负责平台的建设、提供和运维,与内容的关联度不大,表现为只收取一定的平台使用费或租赁费;而在内容模式中,运营商除负责平台的建设、提供和运维外,还直接参与内容的运营,与内容的关联度较大,表现为与其他内容提供者合作经营,按收入分成。

对于接入模式,运营商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或断开涉嫌侵权的作品链接,并将通知书转送服务对象或公告即可,不直接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但明知或应当指导链接内容侵权的除外。

而平台模式,运营商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五方面:

(1)明确标示该平台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且公开其名称、联系人、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内容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在履行了上述法律义务后,运营商不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对于内容模式,由于运营商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内容,所以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六、网站内容,应注意避免哪些非法内容?如果出现非法内容,该如何处理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的处理办法如下:

按照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