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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以来的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政府已经了解到,只有在中国形成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才能切实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才能激发创新能力。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此外,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若干关于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

中国入世以来的知识产权保护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至今,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只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但是在这短短的二十几年里,尤其在入世以来的几年中,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符合国际规则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建立起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这种快步的发展态势,虽然与入世以来国际政治、经济以及科技竞争的压力有着一定的关系,但是决定性的因素却在于保护知识产权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中国政府已经了解到,只有在中国形成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才能切实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才能激发创新能力。

一、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建立

正如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所指出:要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迫切需要把包括科技、文化在内的知识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在加大对科技和文化投入、促进知识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同时,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知识的创造与运用提供持续的动力机制和有力的制度支撑,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关系中国发展全局的历史性任务。

随着中国政府公布“十一五”规划,将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上升为基本国策后,这一国策的具体实施纲领——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也慢慢浮出水面。为推动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制定和实施,2005年,中国成立了由37个部门组成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吴仪副总理担任组长。该战略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以及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等20个专题以及1个实施纲要,涵盖了知识产权与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方方面面。目前,20个专题均已顺利通过评审,进入逐步实施阶段,实施纲要的制定工作也即将完成。知识产权战略将成为新中国建国以来经济、科技领域继人才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的第四重大战略,为创新型中国的建立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14]

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中国逐步建立健全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自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中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以及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2006年,我国政府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得到了人大的批准。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如2000年8月25日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客体扩大到药品、食品及通过化学手段获得的物质等,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增加了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2001年10月27日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增加了受保护权利的类型,解决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所提出的新问题;明确界定了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增加了关于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加重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并解决了对外国作者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同时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扩大了可作为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识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增加了对商标确权的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这些基本法律修订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配套法规的制定核修改,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专门行政法规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专门部门规章。其他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行为、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当中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章节、条款也已经或正在被修订;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程序。此外,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若干关于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构成了比较全面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司法、执法提供了制度依据。

当然,立法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有关部门一直在针对社会、科技的发展变化,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新法规。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与成就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入世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得到了重视和强化,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审判机关根据基本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客观需要作出的具体指导审判实践的法律文件,在司法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入世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了数十项司法解释,内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等各个方面,比如《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苦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这些司法解释及时地解决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难问题,对于专业性强、类型新、难度大的知识产权纠纷审判活动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案件数量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庭设立

入世以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较之入世前有了大幅提高。据相关数据统计,从2002年到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约为54000件,审结的案件数约为52000件。较之入世前的五年,也即1997年到2001年,目前的受理量年平均增长145.92%,结案量年平均增长为141.99%,从中可见一斑。以往法院受理的案件以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纠纷案件居多,其中专利案件最多。现在的案由更加多元化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网络著作权、域名权纠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等都可作为案由提起诉讼。这些现状从另一方面反应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不断增加,也反映了知识产权人对司法保护途径的信任。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以适应目前案件数量的增长状况,同时通过审理人员的专业化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刑事制裁力度加大

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于2004年12月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体适用刑事责任的标准做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处罚门槛,扩大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范围,明确了相关专业术语,集中解决了各地办理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提高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发规及该解释,根据法律法规及该解释的规定,近年来司法机关在遏制和制裁侵害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针对近两年来保护知识产权形势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7年,两机关又对2004年的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尤其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期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遏制知识产权犯罪。

四、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成就

入世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都已设立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负责专利事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商标事务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著作权管理的国家新闻出版署版权局,对于动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传统资源保护等则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同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化部等单位共同负责。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执法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尤其在打击假冒伪劣、侵权盗版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入世前后,为迎合入世要求,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设立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多次开展集中整治侵权盗版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动。2001年,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下,工商、质检、卫生、农业、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890多万人次,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50多万个,立案查处120多万起,案值164亿多元。

2004年8月,为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国务院调整充实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任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版权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12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到2006年4月,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涉及的中央部门单位增至17个。作为中央各部门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制,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领导、部署并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其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各级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开展日常和专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项整治;在全国50个城市还成立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形成了完整的案件受理、转交办理、跟踪监督、办结反馈、情况汇总等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督办。

2006年,全国保知办制定并实施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开展了“阳光行动”、“蓝天展会”、“山鹰二号”、“反盗版百日”等多个专项打击行动,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权益,维护了企业的正当利益。2007年4月5日,《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发布,涵盖了立法、执法、审判、机制建设、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以及专题研究等10个方面的内容,共276项具体措施。[15]

值得指出的是,地方各级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基本破除了对本地假冒侵权企业的地方保护主义态度,并积极采取跨地区的行动对假冒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中国环渤海经济区、华东三省一市、东北三省都建立了商标执法网络,这些网络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跨地区协调和配合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6]

我国政府还十分重视听取有关国家和外国投资者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并将范围扩大到外国驻华商会代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各执法部门还与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加强了打击侵犯活动中的合作与互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五、中国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法律从业者之一,中国的律师队伍在入世以来的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也作出了不小的贡献。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专业性较强,很多问题还不为公众所了解,专业律师就成为公众维权的重要辅助力量,尤其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没有专业律师的代理,很难实现和维护己方的利益。可以说,社会的发展将律师推上了一个崭新的舞台,承担起了新的使命。基于此,不少新律师成长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不少传统律师也转而研究和代理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他们为国内外企业担当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他们代理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代理国内公司应对美国337调查等国外知识产权诉讼,为国内外权利人维权提供法律服务;他们更凭借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积极地参与到知识产权立法活动中,为法律的修改、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律师群体在整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促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方面,在传播和利用知识产权方面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胡锦涛主席曾用四个“迫切需要”精辟论述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工作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应以树立更加坚定的信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坚持不懈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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