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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上述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国家机关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能。这些职能的正常行使,是实现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而国家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遭受严重的破坏。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表明,渎职罪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表现为超越职权和玩弄职权两种形式。《刑法》第397条第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是这类渎职行为的典型代表。玩忽职守,是指疏于职守、不按规章和程序行使管理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是这类渎职行为的典型代表。徇私舞弊,是指为了徇个人之情而违反规章制度,从中弄虚作假。《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最具徇私舞弊这类渎职行为的代表性。本类犯罪中的多数犯罪,以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即是如此。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有关解释,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3.本类犯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这里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务员,法院的审判人员等。(2)在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其一,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组织主要指法律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或者在机构改革中由原来的国家机关调整为非国家机关,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的事业单位,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土地管理所及房产所工作的人员等。其二,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没有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少数犯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罪过形式是故意的犯罪有: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罪过形式是过失的犯罪有: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等。罪过形式为故意的本类犯罪通常具有“徇私”的动机。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罪过形式的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对其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渎职行为本身的态度。

二、渎职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九章共有24个条文,计36个罪名,依据各种具体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本章犯罪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9个罪名。

2.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具体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8个罪名。

3.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公安、证券管理部门、税务机关、林木采伐管理机关、环境保护机关、卫生防疫部门、海关、商检部门、出入境证件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具体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9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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