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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抢劫财物多少有关吗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人的目的是为了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都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因此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决定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而非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关键。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因此《刑法》第263条没有对抢劫数额和情节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第二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也是抢劫罪在处罚上重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分则对双重客体犯罪的归类,一般是结合这些犯罪的主观和客观特点,根据其侵犯的客体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犯罪分类的。犯罪人的目的是为了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都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因此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决定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而非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关键。

本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一般为动产。抢劫不动产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争议,各国刑法的规定不一,我国刑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从理论上讲,抢劫不动产可以构成抢劫罪。但抢劫罪的性质决定了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不动产难以被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因此,实践中很难加以认定。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赶走房屋主人强行霸占,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如果不构成犯罪,以其他法律处理,不宜定抢劫罪。

公私财物可以是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是被害人非法取得的财物,即违禁品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当场劫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或在场的其他人施以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拳打、脚踢、捆绑、伤害、禁闭甚至杀害等。暴力行为只能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施加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这种胁迫是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方式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手势;胁迫的内容是当场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如果被害人进行反抗,则立即实现胁迫内容。如果以揭发被害人隐私或其他损毁名誉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也不成立抢劫罪。胁迫一般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针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各种手段,通常是采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手段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然后当场劫走财物。只是利用被害人昏睡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也就是说被害人的不能或不知反抗同行为人的手段有直接联系。

成立本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强行劫取财物。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同取得财物之间有时会持续一定时间,甚至手段行为和取得财物行为不属于同一场所,但如果从整体上看行为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上述表现形式外,《刑法》第269条还规定了一种抢劫罪的特别的表现形式,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特别的抢劫形式在理论上被称为转化的抢劫、事后抢劫或准抢劫。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由于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故存在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时是否符合这一条件的问题。对此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了犯罪,即只有盗窃、诈骗、抢夺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才可能转化为抢劫;有人认为,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行为。根据《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意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整个过程。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他的人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为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湮灭本人的犯罪证据。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抢劫罪的界限划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因此《刑法》第263条没有对抢劫数额和情节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从文理解释的角度讲,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了其财物的行为,就可构成抢劫罪。但是,由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对实际生活中抢劫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且抢劫的方法是以实施较轻微的暴力进行威胁的方法,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其一,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占有了他人财物为标准。[2]其二,认为应以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为标准。[3]其三,认为应区分抢劫罪的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对基本犯应以是否占有他人财物为标准;对结果加重的抢劫罪,则无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均应按既遂处理。[4]根据《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3.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对于《刑法》第263条第2款规定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他人而当场取走财物的问题,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我们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如果行为人在抢劫行为完成以后,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应当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抢劫的对象不同。如果行为人故意抢劫一般财物而实际上抢劫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主观上具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故意而实际上只是抢劫了一般财物的,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为抢劫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所抢劫的对象既有财物,又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倘若不是明显具有两个行为,则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其中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定处罚。

(三)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在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时应注意,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认定“多次抢劫”时应注意,“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在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时应注意,“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为抢劫财物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方法或者以故意杀人为手段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冒充现役军人、武装警察或警察进行抢劫的行为。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劫除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其他军用物资以及正在用于或将要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行为。

根据《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意见》,在认定抢劫犯罪的数额时,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做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二、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对象为公私财物,但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这里的公然并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的人或多人面前实施,而是指当着财物保管人或所有人的面或者采取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式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使用的暴力所针对的对象是物,而且暴力手段的采用不是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数额巨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限于动产和不动产中可以拆卸的部分。聚众哄抢罪一般不针对人身使用暴力或者使用的暴力比较轻微,这是它与抢劫罪和抢夺罪区别的关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聚众哄抢罪是一种聚众性的必要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有聚众和哄抢两方面的特征。所谓聚众,是指组织、策划、集合多人;所谓哄抢,是指在首要分子的鼓动、指挥下,乘财物占有人管理能力有限或无暇顾及之机,一哄而上公然哄抢财物的行为。聚众哄抢的特点是,哄抢人不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依靠人多势众取得财物,如果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方法,应按抢劫罪论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与人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还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本罪成立的逻辑是: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被害人处分财物→占有转移。恐吓,是指为了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对其实施胁迫。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如可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一般是以侵害他人或者以宣扬不利于被害人的事项相威胁,可能涉及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和名誉,也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例如,行为人得知他人的犯罪事实后,向司法机关告发属合法行为,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既可以向被害人本人提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向被害人间接提出;既可以直截了当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暗示方式使被害人了解。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其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还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划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上述标准的,构成犯罪;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1)威胁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毁坏名誉、揭发隐私等。(2)威胁的方式不完全一致。抢劫罪的威胁方式为直接当场向被害人提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则既可以直接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间接向被害人提出。(3)威胁内容实现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的实现具有现实性,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则当场实现威胁内容,即实施暴力;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实现不具有现实性,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的内容将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现。(4)威胁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要求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则可以要求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要求在以后的某个时间交出财物。如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中包括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如果绑架了他人然后向被绑架者的近亲属勒索财物,应认定为绑架罪;如果以将要实施绑架相威胁而勒索财物,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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