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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说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类犯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本类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刑事立法规定这类犯罪,目的在于用刑罚手段惩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以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对大部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言,其犯罪行为首先就在于违反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法规,即行为违反刑法的首要前提是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再次,该行为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说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类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规范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的产品生产秩序、产品流通秩序以及产品消费秩序等。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市场经济主体(个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等)、市场经济客体(商品物资、技术、信息、文化等)、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信贷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等)、市场经济管理(市场管理、金融管理税务管理、合同管理等)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如果从不同的经济领域看,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进出口管理秩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税收管理秩序等各方面的管理秩序,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侵犯这些组成部分的某一经济秩序,也就是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事立法规定这类犯罪,目的在于用刑罚手段惩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以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首先,行为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由于本类罪大部分是法定犯,因此其本身并不具有像自然犯那样的严重的反社会伦理性,但是之所以仍规定其为犯罪,是由于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法规,是国家基于经济秩序上的需要而将一定的市场活动规范上升到经济管理法规的层面,而严重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的人即要受到刑法的追究。因此,对大部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言,其犯罪行为首先就在于违反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法规,即行为违反刑法的首要前提是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药品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走私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仅仅是那些严重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并且我国刑法予以明确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其次,该行为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犯罪人通过非法经济活动对国家的经济管理造成了破坏,进而影响到经济秩序的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但由于这种经济活动违反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法规,因而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是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其本质是一种破坏性的经济活动。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首先表现为商品的生产、销售;合同诈骗罪,首先表现为经济合同的签订。有些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是对一定经济管理活动的破坏和经济秩序的扰乱,但是这种行为根本不是经济活动,更谈不上是非法的经济活动,如盗窃金融机构的现金、利用迷信骗取公司经理的钱财,可能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而不可能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此可见,构成此类犯罪的犯罪行为还必须是一种非法性质的经济活动。

再次,该行为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前所述,构成本类犯罪的前提通常是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这是一种形式的违法性,但是这些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就是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才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因之所在。当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与人的行为是一致的,行为人只要违反了相关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就显示出行为人对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破坏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值得注意的是,任何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法规的行为都具有对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破坏性,也都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并不能立即得出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因为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刑法所规范的是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为,因此启动刑法的前提是行为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来说,就是只有对国家经济管理活动造成了严重破坏,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才能受到刑法的规范,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而对于其他一般的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了一般的经济秩序破坏的行为仅由相关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调整即可,而无须适用刑法,更不需要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3.本类罪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大类:(1)自然人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具体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本类罪中自然人的一般主体,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本类罪中自然人的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外,还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身份才可以构成本类罪的主体,如偷税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本类罪的自然人主体大部分都是一般主体,只有少数的特殊主体。(2)单位主体。由于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为数众多,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影响力逐渐变大。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30条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同时单位是否构成犯罪主体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自然人一样,此类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也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在论述本章的单位犯罪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否成立单位犯罪必须要有刑法的明文规定,要注意到何种单位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否则单位就不存在犯罪及负刑事责任的问题。第二,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单位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三种情况以自然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是针对所有单位犯罪案件而言的,对本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同样具有效力。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也即行为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关于市场经济管理的法规,也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有一部分犯罪,法律规定还必须要以一定的目的为构成要件,这种目的包括牟利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或其他目的。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规定必须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高利转贷罪,我国刑法规定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等。还有少数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为以下八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类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些犯罪还危害了公共安全。这类罪具体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走私罪。该类罪既破坏了对外贸易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这类罪具体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具体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具体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规运用资金罪,违规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骗购外汇罪,逃汇罪,洗钱罪。

5.金融诈骗罪。这类犯罪既破坏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具体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这类犯罪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体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但是刑法没有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而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将竞争秩序作为主要客体予以保护。本类罪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这类犯罪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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