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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审核规则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证券法》中的重要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要遵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承销、保荐以及信息公开等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售,是指由证券承销商将股票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法》第12条规定以及《公司法》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概述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定程序,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售股票的行为。实践中,证券法中的股票发行包括两种情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可以将股票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这种分类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存在交叉关系。对公开发行,由于涉及的投资者众多,往往也有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概述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概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是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进行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公开的股票发行。如果能够顺利地实施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就意味着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成功,且该公司成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可以在主板市场进行,也可以在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发行,不同的证券市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规定并不一致。企业应当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证券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证券法》中的重要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要遵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承销、保荐以及信息公开等制度。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确定。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对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如何确定并无具体规定。实际上,股票的发行价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依据中国证监会2010年11月1日起修订后实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即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1]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售,是指由证券承销商将股票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目前的首次公开发行分为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两种。

(1)网上发行。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网上发行面对的投资者是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先由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冻结申购资金,再验资配号;之后进行摇号中签,解冻申购资金并划拨募集资金。网上发行即行结束,中签者办理股权登记。

(2)网下配售。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网下配售面对的投资者是特定的询价对象和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含义已如前述。战略投资者往往是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但是,战略投资者享有一项其他投资者没有的权利——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新股发行时,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在本次计划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0日内,可以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本次计划发行数量一定比例股份的权利(一般不超过15%),超额发售的股份视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3)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的回拨机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4)中止发行。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与非上市的公司不同,上市公司具有直接融资的权利能力。其融资方式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成立后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是上市公司的增资行为,必然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且由于在结果上会增大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仅涉及新股东的利益,而且也往往影响老股东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受到法律严格的实质和程序控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主要有两种方式:配售和增发。配售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增发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如果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则称“定向增发”。配售、增发和定向增发都是上市公司常用的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在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法》第12条规定以及《公司法》规定。总体看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都比较严格,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符合相关条件要求。

(1)发行人具备法定的发行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符合经营的持续性要求。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做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经营的合法性。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经营和公司治理机构的稳定性。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发行人符合经营独立性要求。

即指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包括:

(1)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此外,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应当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1)在组织机构方面,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法律以及资格的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发行人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4)持续合法经营的要求。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5)在处理与控制股东的关系方面,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财务与会计方面符合要求。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4)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5)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7)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8)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9)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符合要求。

(1)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保荐人保荐。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3.中国证监会受理、预先披露和审核。

(1)中国证监会的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预先披露。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也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3)中国证监会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审核,由中国证监会内设立主板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除了包括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还需要审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如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申请。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为25名,部分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设会议召集人5名。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采取两种审核程序。一是普通程序。如果是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每次参加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二是特别程序。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每次参加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特别程序中委员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4.发行人公告募集文件。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公告募集文件。首次公开发行所要公告的募集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和备查文件。具体要求是:

(1)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4)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5)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5.发行股票。

(1)发行股票的时间限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暂缓或暂停发行。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3)发行应当发布发行公告,之后就可以向证券市场推介、询价来确定股票的价格,并通过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法来发售股票。

三、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要求

(一)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2009年5月1日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定了一系列条件和程序。由于创业板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这一点与主板不尽相同,因此有一些特别的要求;但是,在注册资本和资产完整性、独立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会计和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的用途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基本相同。因此,本书仅介绍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要求,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存续期和规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1)符合定量业绩指标。在创业板发行有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供发行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由于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规模较小,成长性好,因此其业务不能过于分散。只有主营业务突出才能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保持核心竞争力,所以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在公司治理方面对创业板发行的企业从严要求。

创业板企业虽然规模比主板市场的企业要小,但是在公司治理方面与主板市场的要求基本一致,这就说明立法对创业板企业提出了较高的治理要求。例如要求与主板一样在董事会下要设立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明确控股股东的义务等。

(二)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与在主板发行的程序基本相同,另外还须注意两点:

1.保荐人保荐时出具的专项意见应当符合创业板发行的要求。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2.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创业板的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内设专门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对创业板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四、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和程序

(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概述。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主要有三种方式:配售、增发和定向增发。配售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定向增发是非公开进行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股份发行。

2.配售的条件。

除了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配售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应当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应当认为属于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增发的条件。

除了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增发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含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这就是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常被称为定向增发,属于私募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往往具有特定的目的,比如改变股权结构。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4)禁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1.由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并作出相关公告。

(1)董事会应当就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以及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股东大会就新股发行应当作出相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2)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2.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3.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

与首次公开发行的审核基本相同。

4.公告和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新股;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新股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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