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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明确了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原则。因此,《合同法》对合同履行主体改变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此,明确了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原则。基于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正确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法定义务。

(二)条款空缺合同的履行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生效后,能够得到全面履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提高交易的效率,《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处所说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如果按此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酬金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合同的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合同履行主体改变

本着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要求,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引起的债权和债务,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即合同当事人才是合同履行的主体。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某种考虑,在不改变当事人合同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有可能借助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另一种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履行主体改变与合同转让不同,当第三人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时,并未取代当事人合同主体的地位,从而改变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法》对合同履行主体改变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规定。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债务人的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其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第一,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第二,在合同中未规定履行互负债务的先后顺序,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第四,对方当事人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当先履行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其履行合同要求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互相承担债权债务,即当事人订立的是双务合同;第二,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第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第四,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也称中止履行,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掌握了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时,暂时停止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第一,当事人订立的是双务合同并约定了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第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届至,而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未届期限;第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证据确切,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合同中未约定担保。

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合同终止,只是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其到期债务。这时,应如何处理双方之间的合同呢?《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合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合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债务人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导致其到期合同义务未履行的,不构成违约。《合同法》有关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利益关系,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六)债权的保全措施

1.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免受损害,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第一,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的行为;第二,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第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其债权为限。

根据司法解释,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1)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标准并以当地市场价为参数,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对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三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权人无论是行使代位权,还是行使撤销权,均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则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由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进行限制。《合同法》对此做出了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七)债权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的抗辩权,是指当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抗辩权,一种是在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另一种是在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时。《合同法》对以上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用法律的强制力督促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总则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的客观存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包括两种:“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其中,“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也称不适当履行,除“不履行合同义务”外,一切违反合同的情况,均为此种违约行为。

当事人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有两种:一种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种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前者称为预期违约,后者称为实际违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是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均构成了违约行为,具备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要求违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具体来讲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二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强制违约当事人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违反金钱义务时,一般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违反非金钱债务时,除法律规定不适于继续履行的情形外,也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的责任。非金钱债务是指以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为标的的债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后,为了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由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采取的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采用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质量义务时。《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种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时,涉及如何确定损失的范围以及计算方法等问题。

关于赔偿范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关于损失的计算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视为“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适当减少。

此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通过定金罚则,也可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因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非违约一方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发生了某种非常情况或者意外事件,使合同不能如约履行时,就应当作为例外来处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如下。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发生不能预见到。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客观方面,即凡正常人能够预见到的或者具有一般专业知识水平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二是主观方面,即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条件来判断对事件的预见性。

(2)不可避免性。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合理措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即为事件发生的不可避免性。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意外情况发生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这一后果克服不了。如果某一意外情况发生会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但只要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能够将不利影响予以克服,则这一意外情况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4)履行期间性。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时,其发生必须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可能引起三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全部责任;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部分履行合同,并免除其不履行部分的责任;三是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当事人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并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如下义务:第一,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第二,及时通知对方;第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被称为不可抗力条款,其作用在于补充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规定的不足,便于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及时处理合同。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不可抗力的范围;

(2)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通知另一方的期限;

(3)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机构以及证明的内容;

(4)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合同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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