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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公司属于什么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合伙企业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立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原始的企业形式,曾一度在我国消失。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个人独资企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赋予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明确保护投资人及其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企业提供了法制生存空间,必将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所在;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所在。投资人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并未对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最低资本数额,只要求投资人申报经营需要的出资,该出资不是注册资金,只是企业的经营资金。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所有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均应具备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法律对企业的从业人员的人数没有限定,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而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其中,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2)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有两种:其一为投资人自行管理;其二为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时,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权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本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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