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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并且,在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争议,而仅仅是债务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能力清偿债务。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话,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有悖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因此,我国在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督促程序,这是既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又不同于特别程序的略式诉讼程序。基于此,199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并且,经过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督促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即增加了普通程序与督促程序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的有关内容,并在督促程序中增加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异议的审查,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适用一种简单而迅速的程序,使那些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以给付一定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已经到期的债权得以快速实现。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适用督促程序处理这类案件时,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因此,督促程序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争议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殊性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此外,按照《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支付令必须附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款单。

此外,从诉的角度来看,督促程序仅适用于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之诉,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通常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通常的诉讼程序周期较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通常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时,当事人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不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督促程序的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因此,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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