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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品质量法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基本框架体系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产品质量配套法,即国务院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配套法规及规章。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简单地讲,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于明确或者潜在要求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1986国际标准中,将产品质量定义为:“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明确需要”,是指以合同、产品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明确的方式表明的需要;所谓“隐含需要”,是指虽未明示,但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的基本期望等依据作出判断的需要。所谓“特征和特性”,是指产品为满足需要而应当具备的适应能力、安全程度、经济属性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因此,产品质量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性,即产品适合社会和人们需要的程度。包括功能上的适用性、使用上的适用性和销售上的适用性。产品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和人们的需要,是评价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适用性是产品质量最基本的特性。

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或操作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产品的安全性一般要求不给使用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周围环境带来危险。

3.经济性,即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它要求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使用适当的原材料,采用适当的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节约产品成本。

4.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度或能力。一般通过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数进行评定。

5.维修性,即产品在发生故障后,能够迅速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数来表示,维修性与产品设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6.获得性,即产品被使用者接受的能力。产品所具有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等特性的程度,应当与消费者及社会的接受力相适应。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体系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基本框架体系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产品质量基本法

产品质量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产品质量规范的基本法,其适用范围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而且建设工程也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工业产品适用该法。《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方面。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枛的决定》,对《产品质量法》作了较全面的修改。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手段,加大了法律制裁力度。

(二)产品质量配套法

产品质量配套法,即国务院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配套法规及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

(三)产品质量相关法

产品质量相关法,即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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