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纠纷仲裁代理

劳动纠纷仲裁代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最终,乙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A公司的管辖异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中断与中止。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第三节 劳动纠纷仲裁代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争执。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居中公断与裁决,从而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劳动仲裁受案的范围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当事人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可以仲裁的劳动争议。根据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的规定,以下争议适用劳动仲裁: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7-8】

住房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王某是A单位员工,一直租住A单位享有产权的房屋。后A单位给予员工房改福利分房。王某当时生病请长假,A单位便未让其参与福利分房。王某与A单位协商不成,便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机构以其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未予受理。

点评:本案表面上虽然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福利纠纷,但公有住房转让实际上属于产权争议,是不动产物权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二、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具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例7-9】

劳动争议也存在管辖问题

丁某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A公司所在地为甲地,但丁某实际上被派往乙地工作,后丁某与A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丁某向乙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受理后A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甲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最终,乙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A公司的管辖异议。

点评:本案中,甲地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两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都对丁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享有仲裁管辖权。因丁某选择了乙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以本案争议由乙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仲裁的时效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27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以前的60天延长至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中断与中止。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案例7-10】

加班工资争议仲裁

老家在浙江的刘先生从2002年5月23日进入深圳某高速公路公司工作,在收费站担任后勤部门电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而实际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也认可其有加班,并且统计了他每个月的加班时间,但是他没有领到过加班费。2008年7月9日,刘先生因为电工证过期被公司解雇。于是,2008年8月,刘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该申请被受理。

点评:加班工资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请求事项的证据材料

如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的依据、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要求工伤待遇的,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及医疗凭据或工伤及伤残等级结论书等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

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其他材料

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注册登记基本情况证明;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五、劳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撤销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其他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样,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练习题】

一、概念题

民事诉讼代理;财产保全;执行标的;仲裁条款。

二、思考题

1.简述民事诉讼案件起诉需准备的材料。

2.简述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

3.简述民事一审庭审程序的流程。

4.简述执行申请受理的条件。

5.简述仲裁庭组成的程序。

6.简述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三、论述题

1.结合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论述有效仲裁条款应具备的要素。

2.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四、案例分析题

1.(2006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三题)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2.(2004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四题)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注释】

[1]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95.

[2]参见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第三卷第25题。

[3]凌寒,李星林.手机短信为证:首例债务官司胜诉.恋爱婚姻家庭,2004(7).

[4]张勇.远见.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92.

[5]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6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