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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保人变更后需承担的后果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依法或协议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因此,解除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双方法律行为。《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投保人享有法定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但在具备约定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并使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因此,解除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原因和方式之一,除此之外,保险合同还将因保险期限届满或保险合同得以全部履行而终止。

一、概述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依法或协议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解除合同,习惯上称为退保。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解除对象必须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或者保险合同因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自始不存在,无解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只有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才可能通过解除提前终止其法律效力。

2.被解除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但未履行完毕。

保险合同若已履行完毕,其效力自行终止,根本就不存在通过解除而提前消灭保险合同效力。

3.必须具备解除条件。

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但是,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4.解除行为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有相应的解除行为,而且,必须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将产生对解除权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该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该30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断、中止、延长。

(二)保险合同解除权

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及性质。

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因此,解除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双方法律行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只要将解除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于合同相对人,而无须对方的认可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解除保险合同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配置原则。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采取了“向投保人倾斜”的原则,以保护在保险业务中处于弱势的投保人。该原则的法律内涵是:以投保人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为原则,以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为例外;以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为原则,以解除保险合同为例外。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投保人享有法定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拒绝;投保人行使解除权不需要保险人的同意或认可,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达到保险人时即可解除。当然,投保人行使解除权时不得与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冲突,否则,保险人有权提出抗辩。例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若上述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提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有权依法予以拒绝。

相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就有限得多,只有在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解除保险合同。例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自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约定解除事由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约定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时,还可以约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若解除权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归于消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归于消灭。

(二)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行使合同解除权,通常表现为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已逾2年;

4.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6.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三)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

投保人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保险人不得拒绝,也就不存在相互协商解除合同的问题。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通常发生于保险人缺乏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而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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