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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同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如债务负担通常为诺成性合同,该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动产这类处分合同,则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以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其成立及效力一般取决于主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

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作出建立某种法律关系的建议,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即可导致合同成立、双方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就已经存在,如买卖、租赁合同等都是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外,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又称为要物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仅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或相对应,还不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予双方当事人时,合同才算成立,如民间的借贷合同、一般赠与合同等通常属于要物合同。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意义在于:(1)掌握这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可以帮助人们识别哪些合同已经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哪些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这种分类对于我们认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标的物上权利的设定或转移的时间均有重要意义。如债务负担通常为诺成性合同,该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动产这类处分合同,则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上的物权亦自标的物交付的设定(如动产质权)或转移(如动产所有权)。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合同成立是否要具备某种特定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手续,方能有效成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该合同或者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手续,即为有效成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某种形式,当事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意义在于:订立要式合同不仅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履行特定的方式;而订立非要式合同,当事人享有更多的合同自由权。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亦称为片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等。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至于一方享有的权利与对方负担的义务是否等价,则一概不问。买卖、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1)在双务合同中,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双方应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在自己没有履行义务时,都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否则被请求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不存在对方给付,因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2)双务合同的一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时,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返还给对方;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对方已经履行的,还有权请求返还该项给付。而单务合同则不发生上述法律后果。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的给付,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因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即当事人一方以付出某种利益为代价交换其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某种给付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补偿。在现实生活中,买卖、租赁、承揽合同等为有偿合同;赠与、借用合同等为无偿合同;而保管、委托、消费借贷合同等是否有偿,则需视当事人是否约定报酬而定。就常情而言,双务合同多为有偿合同,而有偿合同未必是双务合同。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意义在于:(1)有偿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重,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对保管物的灭失,有偿保管的保管人负过失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则负重大过失责任,即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有偿合同时,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而对于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则可独自为之;(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以无偿为条件,债权人不得撤销非恶意的有偿行为。

五、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缔约人是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可将合同分为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般情况下,缔约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称为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缔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如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区分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意义在于:为本人利益的合同只在订约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若接受合同权利便具有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独立的权利。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借助其他合同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其可独立成立和存在,不需依附于其他合同。从合同是指依附于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其成立及效力一般取决于主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即无从成立;主合同无效,将会导致从合同不能生效。如借贷合同订立时,出借方为了保证借贷方能够到期还本付息,而要求借贷方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从而又订立了抵押合同。在这两个合同中,借贷合同是主合同,而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抵押合同则属于从合同。

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合同的名称是否为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的买卖、租赁合同等。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为其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范,而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如物业管理合同、电子认证合同等。我国《合同法》所列的15种合同属于有名合同,而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未直接规定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处理合同纠纷时适用的规则不同。有名合同由于其名称、性质、条款等已有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合同的范式,纠纷应按照有关该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同时,对于有名合同,如果当事人不愿适用,也可在不违反强行性规范的条件下,特约排除有名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于无名合同,只要该合同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法律承认其效力。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设定方式和合同的订立方式来划分的。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而不容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例如,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均属此类。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将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特别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使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以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九、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这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有事先约定的关系进行划分的。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事实上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凡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为本约。通常,各国民法均有规定表明,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除依特定条件失去效力外,应承担财产责任。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消费借贷的预约,于日后当事人一方受破产宣告时丧失效力。”在我国,尚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明文规定,学术研究也欠深入。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为了在迅速便捷中保证交易的安全稳妥,广泛地运用预约为市场经济服务已成为社会迫切要求和发展趋势。我国现实中,将预约理解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向书、意向协议,这与预约的法律本意是有较大差异的。预约合同也未必必然与实践合同相联系,任何一种合同均可预约。

区分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明确其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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