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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因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毋庸置疑,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调整我国社会保障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说却还显得远远不够。在国家颁布的众多法律中,还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市场主体内的劳动者在工伤、失业等不幸状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为他们渡过难关创造条件。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概述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在社会优抚方面,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条例》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在社会救助方面,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毋庸置疑,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调整我国社会保障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说却还显得远远不够。例如,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其法律法规直到现在也未颁布。在国家颁布的众多法律中,还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1)

二、社会保障的概念及特征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虽然社会保障的保障水平是相对的,因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而不同,并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市场主体内的劳动者在工伤、失业等不幸状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为他们渡过难关创造条件。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社会保障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就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或有无职业,不分农村和城市,只要生存发生了困难,都应普遍地、无例外地给予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

3.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只有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才能使需要帮助的劳动者及其家属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

4.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具有互济性。这种分配方式是社会保障的运作,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即从高收入者转移到低收入者,从健康者转移到疾病者和残疾者,从家庭负担轻者转移到家庭负担重者等。这种社会保障机制集中了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财力,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帮助,增强了劳动者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社会保障的内容

社会保障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者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例如,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地区、部分居民的暂时困难的资助,对残废军人和军烈属抚恤和照顾,对残废公民生活提供的部分资助等等。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中的最低层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护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中间层次。

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如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设施、环境保护等等。这是社会保障中的最高层次。

与社会保障的其他方面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经济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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