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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也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需要订立。由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故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和义务约定的具体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导致其法律效力的消失。

第三节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典型的和正规的劳动关系正面临着新型的、非典型的和非正规的劳动关系的挑战,劳动关系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社会经济条件的变迁,使得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已经难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对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为此,旨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后最高立法机关对《劳动合同法》四次审议、听取多方意见,有效寻求劳动者、企业用工单位间的利益平衡与诉求的契合,最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的含义

(1)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专项协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契约。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也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需要订立。前者包括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补充保险协议,岗位协议书,聘任协议书等。

(二)劳动合同的特点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由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故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劳动合同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条件下,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3)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方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要式合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则是法定要式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和义务约定的具体条款。按照是否影响合同完整性为标准,可以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要内容和商定内容两种。

必要内容也称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每一个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如果缺少,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完整。具体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也称定期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

(3)以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指劳动者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等。工作地点,指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显然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的住址不是同一概念,工作地点可以是用人单位的住址,也可以与用人单位的住址相分离。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劳动条件是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都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下限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但不得通过协商放弃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执行的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4.劳动报酬

应明确工资制度、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周期、工资计算方法、奖金津贴获得的条件和标准。

5.社会保险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立包括养老、失业、疾病、工伤和生育在内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其险种和交费费率由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改变或放弃社会保险的险种和费率。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法定终止条件:合同期限届满,约定义务完成。

约定终止条件: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四)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

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并非劳动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即只要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的与双方权利义务有关的所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商定内容,当然该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

1.试用期限

它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用于相互考察、适应的期限。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2.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就业中的培训是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能力和进行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为此,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3.保密事项

主要指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职工的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作出约定。

5.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等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一经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合同是因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同样合同也可依当事人的“合意”而变更。因此劳动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所应遵守的原则与订立合同的原则相同,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合法”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的司法实践,劳动合同变更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引起合同的变更。例如,用人单位调整生产任务、转产等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的。(2)因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例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需要企业调整工作岗位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3)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引起合同的变更。例如,自然灾害、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等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的。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按是否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按是否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主观过错为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两种。

3.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导致其法律效力的消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组织)就各项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而缔结的协议。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1)劳动条件标准部分: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条款,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2)一般性规定:包括员工录用、变更、续订、终止规则、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条款的解释、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项。

(3)过渡性规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

(4)其他规定:此项条款通常作为劳动条件的补充条款,规定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间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

(二)集体合同的形式与期限

1.形式

(1)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集体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主件和附件。主件是综合性的集体合同,其内容涵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附件是专项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的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项签订的专项协议。

2.期限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提出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前3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续订或重新订立集体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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