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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度的环境公民

时间:2022-0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最低限度的环境公民众所周知,环境问题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一方面环境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在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病灶中人的行为占据了主要的部分。其二,消费主义文化加剧了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危机。概言之,现代社会的人应当对自然环境承担最低限度的责任,做最低限度的环境公民,而不仅仅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存在。
最低限度的环境公民_环境义务规范论

二 最低限度的环境公民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一方面环境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在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病灶中人的行为占据了主要的部分。尤其是在消费主义文化的盛行使消费活动成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本社会行为”,使消费行为全面影响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及其思想之后,人们主宰自然的观念更为强烈。消费文化的渗透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惯习[4],消费行为演变为“无需参照传统文化标准和价值体系”[5]的符号,由此,消费主义文化从经济领域、文化领域逐渐渗入人们的思维领域和日常生活之中,形成了消费至上的权力意志。正是这种权力意志刺激人们不断地向自然索取资源,并无限地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这就是消费给人们带来的权力宰制观念:人们不但可以通过自己的“生产者”角色,而且也通过自己的“消费者”角色,与他人结成一定的分工、合作、交换和活动的社会关系;消费在物理意义上消解客体的同时,也在社会和文化意义上塑造主体,并因此能够使个体整合于社会系统中;在社会系统中,消费不仅是人的一种经济活动,更是人的存在的本质属性。这种权力宰制观念深刻地影响着社会行为的模式、对自然环境的观念以及人们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方法和手段。这是一个将自然环境商品化的过程,借助于这一过程,社会领域、机构、人的行为和相关的社会制度“不过是根据商品生产、分配和消费而被组织起来,而富有观念意义的”[6]。换言之,我们可以认为,消费主义文化在塑造消费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加剧了社会个体的个人主义危机和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其一,消费主义文化加剧了个人主义的危机。消费主义制导下的个人不断地将一切外在事物物化、符号化,传统的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逐渐被以消费为目标的个人诉求所消解,人们的生活方式被同化,对商品的需求和对自然的征服被视为一种普遍的价值被各种媒介肆无忌惮地兜售。正如马尔库塞所言,“技术的进步使发达工业社会可以在富裕的生活水平上,让人们满足于眼前的物质需要而付出不再追求自由、不再想象另一种生活方式的代价”[7]。这种对物质消费的狂热追求使现代社会中的人走入了个人主义的困局,个人的对一切事务的消费主导了人的精神世界,并决定了人的行为模式,传统上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天人合一”“和谐共生”“敬畏尊重”的观念都被视为商品拜物教中的牺牲而被献祭。

其二,消费主义文化加剧了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建立社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推进社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这些目标定位和价值选择是制度的合法性评判必须考虑的因素,它们赋予了制度合法性以法理和价值基础。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危机表现为社会制度的失灵和异化。制度失灵意味着制度本身丧失了约束力和对社会运行的维系功能;制度的异化则是指制度的主体与客体从统一沦落为对立,制度的目标与手段相互倒置,制度的本意和本质被割裂与扭曲,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既形成秩序,又是混乱之源,以致社会制度演变为社会发展的桎梏。消费主义作用于社会制度的机理在于它不断强化经济理性和权力(权利)观念对制度建构过程的影响。一方面,消费文化决定着“社会中的人群区分原则”,成为了社会分化的重要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对商品的消费欲求消解了人们超越和批判现行社会制度的勇气和力量,而演变为马尔库塞笔下的“单向度的人”,人们在一种虚假的意义上获得了满足。另一方面,消费主义文化中的经济理性也在不断渗透到社会制度的建构中来,社会主体带着强烈利益诉求(特别是对经济利益的强烈欲望)参与到社会制度的建构和运行中来。正如安德烈·高兹在批判消费主义时所指出的,在消费社会中,社会欲求进步就必须使“越来越多的资本能有利可图,这要求消费越来越多的商品和商业服务。因此必须诱使人们最大量地消费,必须创造出对商品消费的最大量需要”[8]。这种经济理性从根本上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在制度上割裂开来,“人与人”和“人与自然”双重关系中缺乏一种相互支持的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制度对环境破坏行为缺乏基本的约束力。

因此,我们认为,每个消费者都应视为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因为正是我们无休止的消费欲望主导了环境资源危机。基于这一判断,消费社会中的人应当改变现有的生存理念和行动模式,用生态理性取代经济理性,以对环境的责任意识取代向环境无限索取的权利意志,以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取代对环境的漠不关心甚至伤害。概言之,现代社会的人应当对自然环境承担最低限度的责任,做最低限度的环境公民,而不仅仅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存在。

公民是现代社会最具活力的社会角色,正如达伦多夫所言,“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会人物都更有活力”[9]。但是,我们大部分时候所理解的公民概念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居民,这种公民定义侧重于简单的公民成员资格,却忽视了公民身份所内含的“权利——义务”互动结构。即使人们能够认识到这一点,人们也总是对权利投以极大的热情,却对义务采取沉默态度。比如在环境事务中,人们几乎都要求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可是很多人却避免为别人的环境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事实上,在公民身份中,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完全平衡的,它包含着主动的和被动的权利与义务。在宏观上,公民身份要求“整套的权利必须与类似的整套义务相关联”,在微观层面上,公民身份要说明“公民应如何相对于他们自己的身份,使他们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平衡,以及公民可采取何种行为和态度”[10]。现代社会中,公民身份下的个体应当具有独立性、对公共事务的平等参与和理性批判、自由表达和监督公权力等特性,概括起来就是自由、平等、自律和责任。这些品质构成了现代社会中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质。那些只索要各种权利而拒绝承担义务的“贪婪公民”心态,明显是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轨迹和机制背道而驰的。因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若无相应的义务作为保障,任何权利都无法安全存在;也只有承担起义务才能对每个人享有的权利形成制约,整个权利系统才能处于和谐状态中。公民身份的首倡者T.H.马歇尔就曾明确指出:“如果说公民身份意味着捍卫权利,那就不能忽视与之相关的公民义务。”[11]这种对义务的强调在环境事务领域或许显得更加重要,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在渴求环境权的同时,也正在无休止地向环境排放环境恶物。因此,现代社会中的个体既是消费者,也同时应当被贴上环境公民的标签,这意味着我们不仅应减少消费行为给环境带来的危险,更应当秉承公民的品性对环境事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制度、社会行为、社会观念和社会机构展开审慎地监督和批判,在行动中重构最低限度的环境公民身份。尽管,在权利的时代,强调义务很容易引起“反感”,但是,环境危机的特殊性决定了深陷环境危机漩涡中的现代公民已经没有余地在索要权利时却想当然地以为环境义务是与自己无关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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