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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

本节所述的“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以下形态:

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前两二种股份制改造,大致操作流程在本章第三节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作了介绍,本节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规定方面作如下介绍:

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并购一方主体资格

内资有限公司只能通过并购的方式改制,即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以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改制工作,由于变更后的企业性质改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并购一方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购方的资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从并购内容来看,只能是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包括认购新增股权)。

2.从并购的主体来看,并购一方可以是:

(1)外国投资者;

(2)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其所并购的设立的企业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省级商务部门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流程(不含募集设立)

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国有产权的应按上述程序制订方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政府审批等流程;

2.外国投资者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出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并购协议》;

3.外国投资者与其他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4.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向商务部门申请批准;

5.在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以募集方式变更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应按本章第三节介绍“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进行。

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三年连续产生盈利记录;

3.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所占比例达25%;

4.注册资本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二)基本流程及行政许可

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报有权机关批准。

根据现行的商务部审批制度,除注册资本1亿美元、限制类项目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商务部批准外,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商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具备如下材料:

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

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股份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8.公司验资报告、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9.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10.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11.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2.设立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13.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三、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3年连续产生盈利记录;

3.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所占比例达25%;

4.注册资本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此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改制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一)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材料:

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

2.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3.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董事会决议;

4.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7.公司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8.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材料:

1.下级商务部门的转报文;

2.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3.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董事会决议;

4.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7.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8.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9.公司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10.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四、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二)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减免税等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三)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外国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外有限合伙制企业以及其他非公司性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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