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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从未成年人专门法规来看,既有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的规定,又有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而言,也不拘限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而特别设置刑事诉讼前的处理程序。它包括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程序,也包括刑事诉讼程序前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是指由法律专门规定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世界各国刑事实体法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确定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理方法。虽然各国的这些规定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是根据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的过程之中,生理、心理等方面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差,缺乏社会经验,富于幻想,容易受外界事物和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和接受教育的可能性,所以,刑事实体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特别的规定。然而,只有刑事实体法的特别规定,而无与之相适应的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仍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别处置的目的。正因为如此,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一些国家相继公布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法。例如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庭法、1905年英国儿童法、1912年法国青少年保护法(1945年改名为少年犯罪法)、1974年德国青少年刑法、1948年日本少年法和1949年少年审判规则,以及现今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专门规定,虽然它们的法律名称不尽相同,其内容有各自的特色,但也具有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在内容上冲破了传统的分类法。从未成年人专门法规来看,既有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的规定,又有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而言,也不拘限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而特别设置刑事诉讼前的处理程序。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我国少年犯罪的诉讼程序,是指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它包括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程序,也包括刑事诉讼程序前的调查和处理程序。这一程序,不仅从法律上确定行为人是否犯罪,更重要的是考虑到行为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特点,着眼于对未成年人最适宜的处置。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党和国家制定了正确的方针,采取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措施,我国有关法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程序上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从1985年党中央提出“抓紧制定有关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之后,据1991年4月统计,已有上海、福建、湖南、北京、辽宁、贵州、河南、广东、山西、内蒙古、山东、黑龙江、天津、河北、宁夏、四川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颁布、实施了地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的称《青少年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6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2月1日施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01年4月12日施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6年1月23日施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9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也增设专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特别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及规定不仅包括了实体法、组织法方面的内容,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审理、处置和如何教育、改造等程序法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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