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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立法的现状和评价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刑,通常又称为生命刑或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是我国在死刑问题上的基本刑事政策。这表明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越来越少。我国刑法中的死刑规定包括总则性条款和分则性条款,总则性条款,是指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死刑的刑种、适用条件、程序、执行方法、死缓制度等的规定。

(一)我国死刑立法的现状和评价

死刑,通常又称为生命刑或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其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但自从近代刑法学创始人贝卡里亚1764年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比较系统和尖锐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非人道性,明确提出废除和限制死刑主张以来,西方刑法学界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是否违宪、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的优劣利弊展开了长达200余年、至今仍无停止的死刑存废之争,在这场争论中,主存论和主废论最后得出了各自不同的结论。

“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是我国在死刑问题上的基本刑事政策。基于这一刑事政策,我国现行刑法一方面保留死刑这一刑种,但同时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死刑罪名,即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13个非暴力犯罪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窃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表明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越来越少。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适用十分严格,坚决地贯彻了“少杀”的政策。我国刑法中的死刑规定包括总则性条款和分则性条款,总则性条款,是指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死刑的刑种、适用条件、程序、执行方法、死缓制度等的规定。分则性的条款,是指刑法典分则中关于死刑适用的罪名及具体适用条件的规定。刑法典总则中的死刑条款,对于刑法典分则中所有的死刑罪名都具有指导意义。纵观现行刑法典对死刑的立法设置,首先应当肯定,从立法上限制和减少死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其具体表现为: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条件;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较大幅度地削减了死刑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对死刑罪名提高了死刑适用标准,或具体明确了死刑适用情节。

然而,在目前,我国有关死刑立法还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1)关于死刑适用的总则性规定还不完善,这主要表现为刑法总则条文没有规定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死刑适用标准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表述模糊,不够明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实质条件及撤销的条件还存在一定问题。(2)关于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条件“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表述不够科学,禁止适用的对象范围过窄。(3)对某些犯罪的加重犯的法定刑配置了绝对死刑。所谓绝对死刑,是刑法明文规定某一犯罪在某种特定情形下所对应的刑罚绝对确定为死刑,而没有其他刑种可供选择,即“……处死刑”的规定模式。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共有7个罪名规定有绝对死刑,分别是:对劫持航空器、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应当判处死刑的绝对法定刑,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贪污罪,受贿罪5种犯罪在情节特别严重情况下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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