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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大学生科学的法治观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必须把大学生法治观的基本内容规范化、系统化,使其最大限度产生教育效应。民主政治是可以充分保障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另一方面,要养成大学生自觉适应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良好习惯,意识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三者又以公民法律意识最为重要。

第二节 树立大学生科学法治

法治观是法治的思想依据,是人们关于法治的思想意识及其体系,涵盖对法治的态度、信念、认识、评价、情感以及愿望、要求等。法治观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在人们内心的地位,影响着人们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认同程度与依法办事、信仰法律的状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普及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体社会成员法治观念。大学生担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重任,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主力军。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治观念是当代大学生的基本素养。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治观念是当务之急。目前,高校都不同程度对大学生进行了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与此同时,法治观教育内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随意性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治教育的效果。因此,必须把大学生法治观的基本内容规范化、系统化,使其最大限度产生教育效应。

一、领会法治观内容的精髓

法律至上观念起源于西方,由于它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使它的精神内涵和基本原则超越了阶级与时代局限,成为全人类共同文化发展的结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包含人的理性和意志,也包含了人的感情、执著和献身以及信仰。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条件下,必须彻底消除人治观念、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和法律工具主义意念,形成认知法律、接纳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律意识,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法律能否实施得好,关键也在于法律能否被人们所信仰,没有法律的普遍信仰,就难以真正实现法制建设的目标。大学生信仰法律,就是在情感深处要对立法者充满信任,对法官、裁判及执法者信任,对法律制度信任。没有这些信任,就不会对法律产生巨大热情,也不会把法律看做神圣的东西并忠诚于法律。在公民道德建设的环境中,大学生对法律的热忱与向往是一种美德,表现为自觉遵纪守法、护法及配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在内心世界树立起关于法律的神圣形象。但是,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情感需要配套的环境和体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正如许多学者已达成的共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特别是取决于领导人对法律的态度,对法律的尊重程度。这就需要我们从法治观教育的方法、手段上寻找有效途径,防止因为法治的环境和制度缺陷,导致大学生法治观的迷失和偏离。

法治思想决定法律行为,把法律至上观与法律信仰积淀于心田,大学生就能够从行为上服从法律。现代法治要求人们对国家法律的服从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不强迫人们不去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而是要把在“禁止”的标界之外的一切行为都看做是合法行为,都看做是法律至上的认可。因此,大学生应首先明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然后作出恰当选择,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可以自由行使;对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坚决不做;对于法律设定的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只有符合以上原则,大学生的正当权利才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当其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的非法侵害时,都有权利请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二、明确法治观的核心理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最集中的体现。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是任何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的精义是控制权力以保护权利、自由,是公民权利、自由的宣言,规定了公民权利、自由的种类、内容及义务。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现象的心理活动,是对宪法的确认和内在化。法治首先表现为宪治,法治即宪治。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意识,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意识,树立宪政意识,宪法意识是各种法律意识之首。作为权利主体之一的大学生树立宪法至上观,既要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又要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深刻领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精神实质,形成遵守宪法、尊重宪法、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良好风尚。

民主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其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主权在民。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要从我国国情、历史和政治等不同的视角,对大学生进行民主政治教育,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一方面,要帮助大学生认识、接纳我国重大的民主政治制度,理解民主政治需要协调和谐发展,并且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都是很好的教育题材。民主政治是可以充分保障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另一方面,要养成大学生自觉适应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良好习惯,意识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大学生要大力养成政治规则意识,即法律、制度、规章、程序、原则意识,学会信任与宽容、合作与妥协、服从而不迷信等交往技巧,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国家、社会、社区、家庭、学校、班级、社团等各种民主事务,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把握人权观和守法观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是指作为一国国籍的公民所具有的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为主要方面的意识。按照现代法学,公民是每个人最基本、最稳定的身份和资格,反映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公民之间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开展公民教育,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公民意识主要包括道德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这三者又以公民法律意识最为重要。大学生应把培养自己的公民意识作为基本课题,明确公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早把自己融入公民社会之中。人权是指人的权利,是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人身权利和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人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由于人或人性的存在而决定的,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完成了人权从一个政治概念到法律概念的过渡。对大学生进行人权观教育,有利于大学生深刻认识自我价值和生存的社会意义,增强维权意识,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公民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术语,意味着权利和义务。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这从另一个公民的角度讲,就意味着守法的必然性。如果一个人志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着这个国家给予的权利,这就是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国家制定法律,向你发出了一个权利享受的意思表示,而你享受了这项权利便等于接受了国家的意思表示,即接受了它的另外义务规定,双方由此建立了契约关系。如果不服从义务就是毁约,就十分不道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自然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俗话说:“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帝王法则。”有的大学生贷款不还、考试作弊、毕业应聘材料弄虚作假、行窃伤害等,已引起社会对大学生诚信和守法问题的思考。因此,要着重培养大学生守法意识,特别是经济活动方面的守法意识,做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并重的公民。

四、强化和谐共处的法律素养

法律平等观要求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都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受到同等法律保护,在违反法律情况下,都同样受到法律追究。法律平等观对于帮助大学生与社会的和谐共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学生要有守法意识,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如果大学生违法犯罪,应按照相应法律程序来处理,由相应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能“网开一面”,仅由学校批评教育或处分了事。否则,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在大学生心目中得到弱化,相关的道德法律教育也会减弱,滋生大学生特权意识,不利于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二是大学生要正确理解机会与公平关系,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不仇视社会。法律平等观中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市场经济是在法律维护公平秩序的前提下,要求个体通过自身努力达到理想的目的。法律平等观不是“均贫富”,而是在法律设置的规则面前自由行动。

契约,从法律层面讲即合同,从道德层面讲即诚信。契约是平等双方的共同意志的自由缔结。另外,契约自由也要受到法律限制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限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则。由于市场经济以契约自由为实现形式,一切市场经济关系都可以表现为契约法律关系。所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契约精神应当成为社会法律意识的主要组成部分,也理所当然成为大学生法治观养成目标之一。这一精神主要包括:公平交易意识、诚信意识、意思自治和公平竞争观,表现在与人和谐共处方面就是: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诚实守信,不欺骗他人;善于运用契约加强自身的保护与约束,打工兼职时善于同雇主协商劳动用工条款,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和经济纠纷。

五、要有申诉意识和诉讼意识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我国教育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了学生享有申诉权。学生申诉权是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认为其教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侵害时,有依法向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了较多学生申诉的条款,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具体说明了学校作出处分应遵循的程序。在有法律依据行使申诉权的前提下,启蒙大学生申诉意识已迫在眉睫。把启蒙大学生申诉意识作为大学生法治观养成目标之一,其意义有三:一是有利于改变大学生作为传统的被管理者的弱势地位,切实有效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是在法律和制度上把大学生看做与学校、教师平等的主体,淡化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上下等级关系,确立了学校、教师与大学生在利益上的平等关系。三是弥补了司法救济的不足,其受案范围宽泛,不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权利救济方式。启蒙并养成大学生申诉意识,有利于维持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大学生程序意识和维权意识。

诉讼意识是指人们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看法和态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中国公民向来是惧怕打官司的,“轻诉薄讼”、“私了”现象突出。近年来,虽然诉讼案件大量增加,但不到万不得已也不愿意耗费时间和财力去寻求诉讼。这种诉讼思维惯式必然影响到大学生的诉讼意识。而法治经济要求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常规形式,正当的诉讼应当是人们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表现,同样也是社会自我调节、稳定发展的重要机制。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大学生应逐步养成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的诉讼意识,为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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