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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按规定纳税造成税款流失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通过,1995年修正,2001年再次修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即税收征纳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制度,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并规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该法确立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和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通过,1995年修正,2001年再次修正。

一、税务管理程序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手续。

凡是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情形时,也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制度、会计账目、发货票据进行税务管理、监督的一项制度。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督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

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计算应纳税款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承包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有关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基层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收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办理前述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税款征收程序

(一)税款征收的一般规定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缴入库。它是征收管理的归宿,是整个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是体现依法办税、依率计征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关键环节。

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等。税款征收的管理形式可以采取驻厂管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等。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缓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须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金额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述规定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纳税人权利保护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收征收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有以下规定: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税务检查程序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现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本章小结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法是国家税收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决定了税收在征管中的管理、征收、检查、保全和强制措施、法律责任,而在立法中也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保护,如税收的优惠、减让、免征和在强制执行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等。

思考练习

1.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2.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有哪些?

3.什么是税收保全?其主要措施有哪些?

4.试述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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