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有关问题的说明

有关问题的说明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这一定义,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因此,在本分类公布后,统计上所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本分类所覆盖的全部单位,“文化产业”仅指经营性文化单位的集合,“文化事业”仅指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集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

2004年制定的分类把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本次修订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并在范围的表述上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内涵)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从外延)做出解释。

根据这一定义,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构成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个方面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补充。

(二)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划分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一个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在统计分类中,行业与产业在英语中都称为“industry”。对国际上的有关分类我国一般翻译为“产业”,而我国相对应的分类叫“行业”。目前,在我国使用“产业”一词往往更强调其经营性或经营规模。

本次修订继续使用“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名称,分类涉及范围既包括了公益性单位,也包括了经营性单位,其范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

在制定2004年的分类时,由于文化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从单位的行业属性很难区分其公益性和经营性。在很多行业内部,公益性和经营性单位共存,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统计分类标志尚未确定。目前,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多数行业的公益性或经营性属性可以确定,特别是经过两次全国经济普查,使用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来区分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原则已经确定。因此,在本分类公布后,统计上所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本分类所覆盖的全部单位,“文化产业”仅指经营性文化单位的集合,“文化事业”仅指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集合。

(三)关于不再保留三个层次划分的说明

在2004年制定分类时,为反映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情况,提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内容可进一步组合成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目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已取得新突破,文化业态不断融合,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许多文化生产活动很难区分是核心层还是外围层,因此本次修订不再保留三个层次的划分。

(四)关于增加分类内容意见的处理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了很多增加分类内容的意见。经研究,对于新生的文化业态和与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较为符合的生产活动已纳入分类,对于争议较大或目前尚把握不准的生产活动暂不纳入(如手机和微型家用计算机的制造),对于虽有部分活动与文化有关但已形成自身完整体系的生产活动不予纳入,以免削弱本分类的文化特征。按此原则,在本次修订中,凡属于农业、采矿、建筑施工、行政管理、体育、自然科学研究、国民教育、餐饮、金融、修理等生产活动和宗教活动均不纳入分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