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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后发制人”到“先发制人”

时间:2022-04-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从“后发制人”到“先发制人”长期以来,中国新闻机构处理新闻的时效性,远不能望国外同行的项背。于是,在外宣战线,新闻主管部门与学界把这一“慢三拍”的对外新闻报道方式归纳提炼为“后发制人”。领导人和知名人士逝世,应尽可能在当天对内对外报道。有外籍和港澳乘客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失事,应尽可能在事件发生的当天对外报道。……

一、从“后发制人”到“先发制人”

长期以来,中国新闻机构处理新闻的时效性,远不能望国外同行的项背。于是,在外宣战线,新闻主管部门与学界把这一“慢三拍”的对外新闻报道方式归纳提炼为“后发制人”。对外新闻报道反应迟缓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博得稳健、成熟的声名,另一方面也可以规避一些社会政治风险。这一对外报道政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信息流通阻滞的传播环境中的历史遗存。其弊端是,迟缓的对外新闻报道一则有悖于新闻的定义,二则置身地球村时代的开放社会,发生在中国的新闻,如果中国新闻机构不抢先分布,国外新闻机构就捷足先登拔了头筹,迟到的新闻只是一堆废纸或废话。更为难堪的是,往往发生在本国的新闻经由国外新闻机构首发后,“出口转内销”再传入事发国。如此传播线路,致使以别国的新闻观采写的新闻又影响了本国受众的判断。尤其是一些负面事件,由于中国新闻机构没有掌握好发布时机被国外新闻机构抢先炮制出炉,导致我方陷入被动。到1987年左右,这一形势已经比较严峻。当时的中央文件坦陈,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与突发事件,往往是外国新闻机构“先声夺人”,大肆进行渲染、歪曲之后才由我们出来澄清事实,结果,在国内外群众中造成的错误印象很难消除,这在1986年年底的学潮事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还有一些敏感问题,过去我们有意让外国记者先发消息,我们“后发制人”;或只由他们发消息,我们不作报道。由于上述原因,我新闻机构关于国内一些重大新闻的报道经常比外电“慢三拍”,“出口转内销”的情况相当多,国内外读者和公众、听众对此意见很大。这在客观上帮助西方传播媒介扩大了影响,损害了我新闻机构的信誉,有时甚至造成政治上的被动。[24]国外新闻界有一则取笑中国对外报道缺乏时效性、“慢三拍”导致本国新闻“出口转内销”的经典笑话:假使中国的天上有一天掉下来一架飞机,由于中国当局不允许即时报道,于是国外媒体首先将这则新闻向世人报道。几天后,中国才允许报道,国外受众以为中国又掉下一架飞机了。

为此,1986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对外宣传工作应密切联系国内外实际,从内容到形式、风格,都要适应宣传对象的特点,有的放矢,讲求实效,强求策略、时机和方式方法。特别是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的对外宣传工作不能简单从事,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工作水平要提高一步。”

1987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华通讯社联合发布经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通过的《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外国新闻机构派驻我国的记者和短期来访的新闻从业人员不断增多,外国电台对我国内的广播渗透日趋严重”的情况,提出了“同外国新闻机构争雄”的要求。《意见》有关对外报道时机方面多处提出政策性指导意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意义。第一部分之“新闻要讲究时效”指出加强对外新闻报道时效性的紧迫性与实质,并提出明确要求:

在当前开放的形势下,面对着激烈的国际舆论斗争,我们加强新闻报道(特别是对外报道)的时效,就成了更为突出的问题。新闻的时效绝不是一个单纯技术问题,而是关乎我们同西方舆论争夺国内读者、听众、观众的政治问题。我新闻机构对国内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理应在西方新闻记者报道之前向国内外公布真相(事先要经过必要的请示),争取主动,使读者、听众、公众不受或少受西方歪曲宣传的影响。当然,也不排除有利于我的个别特殊情况下采取“后发制人”的作法,但应减到最低限度。

为了保证时政、突发事件等重要新闻的时效性,《意见》提出指导性建议:

1.中央的重大决议、决定和措施,中央领导同志同外宾的重要谈话内容,以及各条战线的重大成就,需要公开发表的,新华社、中央报刊、中央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都要及时向国内外作报道,力争发在外电、外台之前。领导人和知名人士逝世,应尽可能在当天对内对外报道。

2.凡有外国记者在场或涉及外国人的重大事件,如中外记者招待会、重要外事活动等,都应及时报道,并力争发在外国记者前面。今后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发布的内容,我记者采写的新闻稿件由新华社、广播电影电视部在重大口径一致的前提下分别负责把关,一般可不送审,以利于同外国记者竞争。遇有需特别注意的问题,可由主管单位的负责同志在现场或事先提醒我记者注意。

3.中央领导同志接见外国、港澳地区或海外华侨、华人新闻从业人员并分别讲话,新华社、中央报刊、中央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一般不应晚于对方;特殊情况可以在对方报刊登出当天由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发稿。

4.突发事件凡外电可能报道或可能在群众中广为流传的,应及时作公开的连续报道,并力争赶在外电、外台之前。

5.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和灾难性事故,应及时作报道。有外籍和港澳乘客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失事,应尽可能在事件发生的当天对外报道。……

6.涉外事件中凡在国内影响不大,而在国际上可能产生影响的,对国内可不作或少作报道;对外则需及时作连续报道,说明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强化对外报道的时效性是为了突出首因效应,也就是要求在报道中积极应对,先发制人。难能可贵的是,中央在《意见》中还非常清晰地区分了国际新闻报道同外交工作的异同,尤其是从时机维度区别了二者不同的职能与特点:

国际新闻报道同外交工作的根本任务相同,都要体现并服务于我国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两者在政策上必须保持一致,但又各有不同的职能和特点,需要从不同的方面发挥作用。对国际上发生的重大事件,特别是对各国政局的重大变化,外交上需要待局势明朗之后才能表态,而新闻则需及时报道。……对于国际上的突发事件,外国政局的突变,各国国内的重大事件,都要在事实准确的前提下,按照客观中立的原则,进行及时的连续报道和新闻综述,不需等待外交表态。

上述区分,有助于清理政治外交同化、掣肘对外报道的泛政治倾向。此后,历次全国对外宣传工作会议一再强调中国对外宣传(对外报道)的任务,是全面地向世界介绍中国,增进世界对中国的了解,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中国的形象,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

总之,《意见》中关于对外报道的时机选择,正式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制定了以“先发制人”为主,“后发制人”为辅的政策框架。对外报道政策中的时机选择的本质是与西方舆论争夺读者、听众、观众,增强对外报道的效果。因而,虽然《意见》的主导思想是“先发制人”,但是,文献中并没有将之推向极致,从而形成富有弹性的“先发制人”与“后发制人”的组合拳效应。这就是关于“先”与“后”的时机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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