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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融资门槛调低

时间:2022-04-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一收一放一提速:传媒融资门槛调低由于传媒的意识形态属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传媒机构上市及相关融资行为始终持审慎态度,我国也不例外。在这个文件中明确规定,有线网、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播出业务、节目制作和广告经营部门暂不上市,广电、电信不能相互进入。2001年8月20日,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一收一放一提速:传媒融资门槛调低

由于传媒的意识形态属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传媒机构上市及相关融资行为始终持审慎态度,我国也不例外。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一直是我国传媒业资本运作指针。从1999年至今,随着不同文件的颁发公布,传媒资本运作基本上经历了一收一放一提速、融资门槛不断调低的过程。

1999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被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是“往里收”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明确规定,有线网、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播出业务、节目制作和广告经营部门暂不上市,广电、电信不能相互进入。虽然文件中提到确有融资需要的可做个案报批,但基本上封闭了广电部门的资本运作大门。

事隔两年后,传媒资本运作在政策层面上出现了转机。2001年8月20日,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即17号文件)。在该意见中,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新闻媒体由国家主办经营,不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但实际上已为传媒融资打开了缺口,“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广电集团的新闻宣传部门经批准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融资,其经营部门(报刊的印刷发行和广电的传输网络等)经批准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集团控股,吸收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但投资方不参与宣传业务和经营管理。发行集团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由本集团控股。电影集团在保证集团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可吸收境外资本合作拍片、改造影院。”

随后,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就如何落实17号文件陆续下发了一些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系统内可以采取股份制、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系统外不超过总资本49%的资金;广电网络公司股份制改造后,报经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可在国内申请上市;电视剧、电视节目的制作可吸收系统外资金,其中包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金。

为什么资本运作的政策层面在短短两年内会迎来重大转机?周长才认为,所谓形势逼人,这多少与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有关。另一个例子是,为尽快做大做强中国证券市场、丰富证券品类,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发布的新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将传播与文化产业正式定为上市公司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这表明了资本市场对传媒机构的欢迎态度。

如果说17号文件是个“往外放”的文件,那么2004年初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就是个加快传媒资本运作的文件。这个文件明确指出,“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多只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办事业,较少考虑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的发展问题。”要尽快形成“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积极推行广播影视产业领域公有制经济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广播影视产业领域的非公有制经济,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领域都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或参与。”这些规定无疑为非公有资本进入广播影视业提供了政策保障。

周长才分析,这个文件与2001年颁发的17号文件的最大区别在于放宽了传媒的准入门槛。如外资投资改造影院,最高持股比例可高达75%,非公有资本在合作经营的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公司中,单个非公有制公司的最高持股比例可达到49%。

出版领域2004年也突破了17号文件规定的许多内容。如17号文件中规定,出版集团属于事业性质。最近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除人民出版社保持现有的事业性质外,其他出版社一律转型为企业单位,进行公司化运营。这无疑是一个重大转变,意味着针对现代出版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陆续出台后,凡是一般企业可以做的事情,出版社也可介入,资本运作也不例外。

尽管如此,人们也不能对资本与传媒企业互动的预期太高。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传媒资本运作之门逐渐放开后,资本市场并没有迎来传媒企业上市的高潮。对此,周长才分析,这既可能与2001年后国内证券市场的低迷表现有关,也可能与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有关,还可能与主管部门出于政治稳定的考虑有关。另外,政策面回暖后,媒体要上市需要时间准备,比如法律规定的上市辅导期就要一年时间。从长远看,传媒企业上市与政策面回暖应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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