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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的理解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媒介的理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也带动了媒介产业的兴旺,可以预言,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媒介产业仍将是朝阳产业。媒介的发展史就是媒介语言的进化史。事实上,媒介的发展使得“语言”内涵早已突破原有的定义和应用范围。媒介再现即是通过媒介语言尤其是数字语言的组织用以表示、传达被替代物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节 媒介的理解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也带动了媒介产业的兴旺,可以预言,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媒介产业仍将是朝阳产业。20多年来,与媒介相关的研究尤其是传播学更是成为一门显学。基于不同的目的和背景,媒介研究出现了许多角度,如传播角度、文化角度、符号角度、社会角度等等,学术界产生了林林总总的理论和流派。我们试图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结合国外理念,用中国的视角解读和理解中国媒介。

一、媒介再现

所有的媒介都有用于再现的符号系统,这就是媒介的语言。理解媒介的第一步自然是分析和熟悉媒介语言,考察其发展走向和趋势对媒介再现的影响。

就传播功能而言,人本身既是传播者又是传播媒介。媒介的发展史就是媒介语言的进化史。语言本身就是一种媒介,既是人类直接交流的媒介,又是通过技术媒介进行间接交流的媒介。事实上,媒介的发展使得“语言”内涵早已突破原有的定义和应用范围。

1.自然语言

从传播符号角度来看,人类的自然语言包括口头语言、书面语言和体态语言。口头语言是人类最早的交流工具,与新的纪录媒介相结合以后,传播时空扩展到无限;书面语言的出现才真正使人类的交流第一次突破了时空界限,书面语言与各种新技术的结合,也是平面媒介的发展基础;体态语言更是成为各种视觉媒介艺术的创作的基本符号之一,在此基础上成为独特的表意系统,如国际通用的表示各种体育运动的肢体动作语言。

2.数字语言

用数字“0”和“1”编码的芯片是所有信息的载体,是新数字媒介技术的发展基础。人的身体以外的媒介进入传播过程以后,极大地提升了信息的组织与传播效率。新数字媒介不仅仅承担了很多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传播,而且发展成为庞大的媒介传播产业,极大地影响了全球社会各种关系的组织与协调。

3.媒介再现

所谓再现也称表征,原意是指人类使用自然语言符号替代世间万物形成头脑中的印象。媒介再现即是通过媒介语言尤其是数字语言的组织用以表示、传达被替代物的过程和结果。在这种再现的过程中,媒介控制者是有选择的、有侧重的,通过多种媒介手法体现其意志,使得媒介展现出来的形象等与原物出现差异或折扣。

媒介再现分析是非常复杂的过程。不同的媒介规制下,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媒介的再现和表现是各异的,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分析媒介再现现象会有多种角度,取决于分析者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而导致各异的分析方式、分析对象和分析结果。

二、媒介真实

人认识和了解身边的世界有两种方式: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所谓“眼见为实”即为直接方式,“耳听为虚”即为间接方式。事实上,人们通过间接方式所获得的经验远多过直接方式所获得的经验。进入媒介社会,媒介成为人们获得间接经验的最重要渠道之一,这种经验的累积形成了人们对客观真实的判断,这就是媒介真实。

1.眼见未必为实

视觉媒介的日益发达,使人类社会进入了“视觉文化”或“读图时代”。图片和图像成为媒介传播重要的符号原因有两个:一是图片采集、存储和传输手段的便利;二是受众具有潜在的读图需求。两者的结合促进了视觉媒介的兴起和发展,“‘图像’已具备了言说功能,甚至是‘无言胜有言’,超越了文字”[7]

但是,眼睛“看”到的真的是可信的吗?譬如,新闻事件是真实的,但人们并没有看到事情的全部,而只是局部,所看到的只有经过现场摄像记者的选取、直播机房编辑的取舍等多个“把关人”的筛选而播放出来的带有媒介视角的新闻事件。况且,也许还会以为,看过了这条新闻,便是经历了这件事情,事实上,看电视新闻与亲身经历有很大的差异。

仍以新闻为例。在中国,假新闻事件几乎每年都有发生。2007年炒得沸沸扬扬的“华南虎照片事件”[8]即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后爆出的“刘羚羊事件”[9]更为图片造假之易提供了佐证。但是,这些图片均是通过专业人士的眼睛发现的,对此,没有专业知识的大众往往是难辨真伪的。

一般地,图片造假略易,但是,复杂的录像也有可能出现造假。北京电视台播出的“纸做的包子”新闻报道即为例证[10]。尽管有层层审查把关,但是,假新闻仍然大行其道,谁也无法保证以后不会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因此,掌握专业知识,提高媒介素养是识别媒介造假的必要技能。

2.“打折”后的媒介事实

“新闻是选择的艺术”。事件发生后,能否进入记者的视野即被选择、即使被选中了,又会选择报道哪些内容,不报道哪些内容,是怎么思考的,如何加工的,加上了什么评论;编辑会带着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行选择、媒介机构其他决策者要根据宣传要求突出些什么、强调些什么、删减些什么等各种处理。这样,通过各级把关人的选择后,事件最终才能与受众见面,成为新闻。因此,媒介中的新闻必定不是事实本身,而是通过媒介符号重新建构的媒介“事实”,是带有选择痕迹的“事实”。如果说事实本身信息量是100%的话,媒介事实必定是小于100%的。

对于此类现象,受众也可以通过多方查找资料,进一步丰富对事件的信息,以求尽可能接近事实存在。

3.媒介数字中的学问

各种调查性报道是媒介常用的获得精确新闻的手段之一。人们常常看到记者在街头、在车站或者在社区进行采访,就某些问题征求市民意见。譬如,记者拦访了10位市民,其中有5位支持某一件事情,就下结论说市民中有50%是支持该事情的。此结论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这样的调查并不是科学意义的调查,也就是说既不是统计学要求的抽样调查,也不具备抽样的最小样本要求,而将结论推及总体即全体市民就更不具说服力了。

再如,2008年初,北京市个别楼盘房价下调,有楼盘售价从原价2万元下调至1.6万元,北京某报据此报道北京楼市降价20%,“北京地产狂降,楼市拐点出现”。且不说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合事实,而且也是一种对市民不负责任的做法,如果市民据此做出判断与决策,对引导和营造健康房产市场也是十分不利的。

在此类问题上,媒介把个别存在的现象推及到普遍存在,本质上把局部真实当作了整体真实,实际上违犯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三、媒介艺术欣赏

审美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审美还是创造美的前提。媒介艺术为人们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审美对象。因此,学会欣赏媒介艺术之美是理解媒介的重要内容之一。

1.审美愉悦的需要

媒介的日益发达,把人们从剧场、影院吸引到电视机前,又渐渐地从电视机前吸引到电脑屏幕前。网络电视正以其丰富的内容、便利的使用,赢得越来越多的使用者。

在社会生活中,精神追求同物质追求一样是人的本能需求,而且这种需求几乎是无止境的。人们追求美的事物,并从美的事物中感受到精神方面的愉悦。朴素的低层次的审美能力在平常的生活中即可获得,较高层次的审美能力便需要有意识的培养。

2.人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就是人自身的和谐,人的内心的和谐。培养和提升审美水平即美育是达到和谐的重要途径之一。早在民国时期,蔡元培先生就提出“以美育代宗教”的思想,足见当时人们对于审美能力的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富足的同时,也越来越需要更好更多的文化产品满足精神生活。美育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美育的任务就是“全面地培养人,通过爱美的教育,培养人们热爱生活,追求真善美相结合的人生境界”[11]。也就是要达到全面和谐发展的目标。

大量的媒介艺术作品既承载了祖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又能对创新的文化作品及时传播,是集艺术文化知识和艺术欣赏于一体的综合审美对象。然而,迄今为止,进入学校课程的美育内容基本上还限于音乐、美术和舞蹈这几种艺术形式,媒介艺术欣赏以及创作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还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不应当是物质财富的“巨人”,精神财富的“侏儒”。

四、媒介广告诱惑

众所周知,媒介得以实现再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其获得赢利的能力。当前,我们的媒介产业对广告非常依赖。实际上,媒介广告包括电视广告、平面广告等都是视觉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广告本身也是精湛的艺术品。然而,广告主要不是被用做艺术欣赏,而主要用于告知和促销。

1.告知作用

我们知道,在产品紧缺年代是不需要广告的。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也没有广告,广告基本上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能的提高使得产品出现过剩,同时,企业之间在市场上也面临竞争,同样的产品面临消费者的选择与评判。媒介广告使得消费者方便地了解产品的性能、质量、用途、安装、维修等信息,也能树立起企业和产品品牌形象,成为企业长期赢得消费者的重要一环。

2.促销作用

消费心理学证明,人们的消费行为并不都是理性的,冲动性购买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也就是说,人们所购买的并不一定是急需的或者十分必要的产品,这就为广告促销提供了机会。精心设计制作的媒介广告往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并与人们的某种愿望相关联,激发人们拥有产品的欲望,大大增加购买的机会。尤其是新产品,通过广告的直接诉求,诱导先锋消费人群,从而带动更多消费者的加入。

广告的这种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通过促销产品得以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生产;另一方面,冲动性购买的产品常常是不能物尽其用的,导致了资源的消费。

五、媒介刻板印象

媒介刻板印象一般是指媒介作品常常将某一类社会群体塑造为特定的形象,但也有研究者将国家、社会、民族、阶层、人种等纳入刻板印象的范畴。譬如,在我国传统戏剧和电视剧中,脸谱化的人物形象设计,使观众比较容易地分辨人物中的好与坏、忠与奸等。这种设计有助于观众理解剧情,引导情感,产生共鸣。事实上,在现代传播媒介中,遭到更多批评的是媒介的刻板印象误导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判断。我们以媒介中的女性和儿童为例加以分析。

1.媒介中的女性

在平面广告和电视广告中,女性几乎与消费品“形影不离”。时装模特、汽车模特、手机模特、家具模特等多数是美女的“地盘”。在男性视野中,女性如同产品一样是被眼睛“消费”的对象。护肤、洗发水广告更是女性的“天下”,一波又一波皮肤白皙、长发飘逸的美女从眼前闪过,让人们对产品产生了向往,但人们在使用产品后却发现,自己的皮肤和发质怎么也达不到广告中的效果,殊不知,广告中迷人的形象是电视媒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制作而成的。

媒介广告中,多数女性以家庭主妇的形象出现,做饭、洗衣、带孩子,而且在生活中总是处于受支配地位。其他作品中,她们也常常是弱者和受害者,事实上,社会生活中并非如此。成功的职业女性不仅不在少数,而且在社会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更是大有人在,媒介突出和强化了这种男女不平等,没有客观地反映女性参与社会发展的多重角色。

2.媒介中的儿童

媒介广告作品中,儿童成为永不满足的消费者,一句“妈妈,我要X”,是典型的儿童广告刻板形象,诱导电视机前的小观众向妈妈提出广告中的要求,对儿童树立良好的理性的消费习惯,珍惜金钱的来之不易是不利的。

媒介中,儿童还沦为成人表达情绪的替代品,极力诱导儿童模仿成人的话语和行为动作,甚至成为娱乐的对象。一些电视栏目利用儿童天真无邪的本性,以成人话题诱导儿童说话,以儿童稚气的动作行为博取观众廉价的笑声。更有甚者,以儿童为“道具”,比拼争抢节目奖品的速度,对儿童形成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谦让的优良品质是一种严峻的挑战。

六、媒介色情与暴力

媒介建构了一个既真实又不真实的媒介世界,媒介世界里既有文化的精品,又有文化的“糟粕”,客观世界里所存在的一切均在媒介世界中有所体现,客观世界中不存在的在媒介世界中也有所体现,如人类社会中的各种“丑恶现象”等。其中色情和暴力乃至反人类的一切东西,都是媒介产业的“副产品”。

对于什么是“色情”、“黄色”和“淫秽”内容,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完全一致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参照《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认定(见第三章第三节)。“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条款中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人的话语权有三个要素,即暴力、金钱和知识,“暴力”是三个要素之一。“暴力”指本人或所属群体通过强制的手段侵犯他人的极端行为,与血腥、武力密切相关。媒介暴力指媒介内容中含有暴力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媒介暴力包括真实暴力和虚拟暴力两种形式,媒介对社会暴力的现象进行真实报道属于真实暴力;虚拟暴力则是指节目中包含的暴力现象,如警匪影视剧和武打剧、网络游戏中的暴力等。媒介暴力的影响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齐鲁晚报》(2005年1月13日A3版)刊登了来自新华社乌鲁木齐1月12日专电:“16岁小‘网虫’残杀亲娘——起因竟是讨厌母亲的唠叨。16岁的儿子长期沉迷网络,为了能让儿子反省,母亲将其赶出家门,清晨回家的儿子用菜刀将母亲活活砍死。……”

类似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被教育界认为是第二课堂的校外媒介接触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第一课堂的教育成果,这是大众媒介的威力还是传统教育模式的缺失?不能不引起各界深层的拷问。大众传播媒介对青少年的影响一直以来是家长和社会所关注的话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开展对网吧的集中整治行动,然而类似的事件仍然难以避免,而且至今学校课程中也没有指导青少年健康上网的相关课程。

在中国的官方媒体如广播电台、电视、杂志和报纸中,对色情与暴力内容传播的控制是很严格的,出现的可能性一般比较小,但随着媒介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部分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介迎合市场、屈从于低级趣味,屡屡出现色情(或类色情)及暴力内容,受到社会各界谴责和国家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

据分析,媒介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出现与传播主要有以下原因:

1.极少数媒介机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2.个人道德水平低下甚至败坏,蓄意制作和传播。

3.未成年人好奇心重、求知欲旺盛,在主流渠道(家庭和学校)获得的性知识不能满足要求。

4.国家有关法规不完善,譬如对色情内容无明确界定或分级。

5.网络的跨国传播。

6.职能部门监管和打击不力。

媒介色情和暴力对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是相当严重的。譬如,2008年香港出现的“艳照门”事件,已经涉及到中小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总之,个人、社会和政府各层面应针对上述原因,提出和实施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步骤。

七、媒介干预及审判

大约始于2002年的电视民生新闻,电视媒介开始越来越多地倾向于替百姓办事,直接介入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矛盾过程当中,而且乐此不疲,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

媒介过多地介入社会生活过程,表面上似乎以媒介的影响力促进了矛盾的解决,实际上媒介充当了民政调解员的角色;更有甚者,成为道德和法律的评判者,扮演了法官的角色。这种深度介入必然造成两个后果:

1.社会矛盾是复杂的,简短的新闻采访未必能够深入了解矛盾双方的立场和观点,尤其是在镜头面前,当事人也未必能做到实话实说。媒介介入事件过程,很容易导致矛盾的简单化处理,难以保证其公正、公平的立场,公信力必然受到置疑。媒介角色是社会记录者,而不是社会矛盾的直接调解者。

2.涉及到法律关系时,媒介的角色则应更加谨慎。一般情况下,媒介记者不具备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仅仅凭借简单的法律常识即对事件做出判断是一种非常草率的处理,在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由法律界人士给出明确的结论之前,媒介过度地对矛盾有关方面做出道德、伦理甚至法律层面的判断,这就是一种媒介审判,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甚至造成媒介本身违法而浑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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