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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教育的法理基础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媒介教育的法理基础媒介教育的出现始于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责任,属于“草根运动”,源于民间和学术界,并逐渐扩大到社会相关阶层。·支持和壮大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支持的行动,旨在促进媒介教育的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所达成的共识、对媒介教育的重视和支持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媒介教育迫切性的要求,同时,也为进一步推动全球媒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助力。

第三节 媒介教育的法理基础

媒介教育的出现始于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责任,属于“草根运动”,源于民间和学术界,并逐渐扩大到社会相关阶层。当媒介教育运动发展到一定规模,在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时,必然引起政府主管机构的重视、由此法律、法规也会出现,以保障媒介教育的合法性、稳定性和教育的公平性。

一、国外的探求

早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就在官方文件中提出要严肃地研究电视和电影的价值。虽然文件也指出了媒介倡导的价值观念与学校不符,但仍建议:不应采取抗拒的态度,而应“训练青少年批判地看待媒介,学习辨别媒介传播的内容”[30]

1963年的《纽撒姆报告》(Newsom Report)[31]第九章中提出,儿童每天看电视的时间达到了两个小时,尽管电视提供的知识可能狭隘又不全面,但这正是教师可提升帮助之处。报告建议,学院和大学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课程中体现电影和电视作为社会和教育力量的重要性,与此同时,要为校园广播和电视做些合适的准备工作。报告还指出,儿童对电视和其他大众媒介最终的反应取决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不过,在成人指导下,儿童可以不仅通过电视,而且通过许多大众文化——音乐、电影、剧场、各类新闻以提升他们的感知能力。通过这些方式,他们不但提升了兴趣,而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有助于采取更加理智和批判性的观念看问题。针对我们的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锻炼其利用自身经验进行判断是一项重要的基本的训练。

70年代的媒介环境相对于现在还比较单纯,没有今天如此之发达,显而易见的是,这份报告已具有前瞻性的目光。报告还指出,可以不夸张地说,当孩子们离开学校后,对于他们绝大多数而言,电视是他们自身体验之外最重要的外部世界知识来源、艺术欣赏来源、人类全部性格来源以及与不同于他们本身社会团体的演说及思考方式的接触。

1983年,英国教育部便发出文件说明,“学校必须考虑媒介教育的责任。目前,媒介教育的课程严重不足。所有的教师都应该检查电视并与年轻人一起讨论电视。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研究者认为,媒介及其文化影响应该得到认真研究,而不能简单归为‘抗拒’或‘批判’的对象。”[32]

在法律层面,加拿大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媒介教育的国家。1989年,安大略省教育部发布文件规定:媒介(素养)教育应当作为从幼儿园到12年级课程的一部分,以促进少年儿童理解一个被媒介深度影响的世界。这些技能应当渗入学校课程当中,并且成为学校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33]

面对汹涌而来的异质信息“侵入”,许多国家本能地意识到首当其冲的是青少年儿童,未成年人所处发展阶段的生理与心理特征,使得他们较成年人更易受到外来文化的侵蚀。为此,一些国际机构开始积极地发挥作用。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联邦德国举行了由19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媒介教育研讨会,在其发表的声明中向各界呼吁[34]

·启动和支持全面的媒介教育项目,从学前教育到大学教育,以及成人教育——其目的就是通过发展电子媒介和印刷媒介使用者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以促进其批判意识以及应用能力的提高。

·为教师开发相关课程和媒介以增长他们的知识和对媒介的理解,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培训,以便能够将众多学生大量而又零散地接触的媒介现实纳入课程当中。

·激发心理学、社会学和传播学各相关领域的人们开展媒介教育研究和有益的活动。

·支持和壮大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支持的行动,旨在促进媒介教育的国际合作。

国际组织所达成的共识、对媒介教育的重视和支持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媒介教育迫切性的要求,同时,也为进一步推动全球媒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助力。出于对媒介与儿童发展的密切关注,国际社会对媒介与儿童的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指导性文件,为媒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理论、舆论甚至法理层面的支持。

1995年发表的儿童宪章(墨尔本)中提出了7条[35]

第一条 儿童应该拥有专门为他们制作的高质量的电视节目,而成人不应该利用电视来剥削他们。这些节目,特别是娱乐节目,应该促进儿童在体能、心理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充分发展。

第二条 儿童应该从电视上看到他们自己的形象,听到他们自己的声音,并在电视上表达自己的意见。电视上应该有不同的儿童文化、语言、生活经历,以肯定来自不同地区和社区儿童的自我感觉。

第三条 儿童节目应该促进平等地表现各种文化,与儿童自身的文化达到一种平衡。

第四条 儿童节目应该包括各种类型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不应该包含无缘无故的暴力和性表演。

第五条 儿童节目应该在儿童便于收看的时间里播放,或者利用其他儿童便于接近的媒体或技术播放。

第六条 投入充足的制作资金,以保证儿童节目达到最高质量。

第七条 政府、节目制作机构、媒体和各基金组织应该认识到本土儿童节目的重要性和脆弱性,应该采取措施支持和保护儿童节目。

这一文件在倡导满足儿童对媒介内容需求和便利使用的同时,也特别强调了要保护儿童免受其负面影响,如第四条。1998年,新的儿童电子媒介宪章(伦敦)增加了更多更细的描述,儿童与成人的平等权利得到进一步重视,而保护意识则更为明显,如第八、九、十一条。

1998年儿童电子媒介宪章(伦敦)提出了15条[36]

第一条 儿童关于电视和广播的意见应该被听取和被尊重。

第二条 儿童应该参与儿童节目制作。

第三条 儿童应该拥有音乐、体育、戏剧、纪录片、新闻和喜剧节目。

第四条 儿童应该看到自己国家的节目,也应该看到来自其他国家的节目。

第五条 儿童节目应该是有趣的、娱乐的、教育的和交互的。儿童节目应该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

第六条 儿童节目应该是真实的,因为儿童需要知道在他们的世界里发生的事情的真相。

第七条 各年龄段的儿童应该有自己的节目。儿童节目应该在儿童方便观看的时间内播出。

第八条 儿童电视节目不应该鼓励呈现麻醉药、吸烟和酒精。

第九条 儿童在儿童电视节目播出时间不应该看到商业广告

第十条 儿童电视在表现儿童形象时应该尊重儿童,不应该像哄孩子那样对他们说话

第十一条 应该阻止电视节目表现为了暴力而暴力以及以暴力作为解决冲突的手段。

第十二条 电视节目制作者需要保证:要让所有的孩子,尤其是处境不利的儿童能看到和听到所有的儿童节目。儿童节目应该被翻译成这个国家所需要使用的所有语言,以使各民族儿童能够理解。

第十三条 所有的儿童应该能在电视上听到和看到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文化。

第十四条 所有的儿童应该在电视上得到平等的对待,无论何种年龄,何种民族,是否残疾以及无论何种身体形状。

第十五条 每一个广播电视台应该邀请儿童就儿童节目、节目选题以及儿童权利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会议,在针对媒介教育拟定的声明中提出[37]

·媒介教育是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自由表达和获取信息的基本权利,是建设和支持民主的工具。针对不同国家条件和媒介教育发展各异的状况,与会者建议媒介教育应该进入国家课程,进入高校、非正式和终身教育体系。

·在不断引进技术的国家,媒介教育能够帮助其公民认识到媒介具有再现或扭曲他们文化和传统的潜能。

·在缺乏电子或数字技术的情况下,媒介教育可采用能够得到的媒介文本进行。

·媒介教育应当以赋权于所有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为目的,并且确保那些有特殊需要以及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劣势的群体也能得到同等权利。

·媒介教育还具有批判的角色,应当对社会以及政治争端、战争、自然灾害、生态危机等做出反应。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媒介教育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将其提升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不仅如此,联合国还积极推动区域性媒介教育活动的开展。2003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斐济举行了为期一周的由16个岛国的20名教育工作者参加的媒介教育培训班,旨在学习研究如何培养媒介教育的技能、策略和如何编写教材。2004年5月,在欧盟的资助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的巴塞罗纳举办了研讨会,筹备成立了一个名为“Mentor”的国际性协会组织,以增强媒介专家与教育工作者的协作,准备指导电视媒介语言的运用以提高传播质量和支持媒介教育[38]。正如国际间的媒介传播一样,媒介教育在国际范围内的合作也开始变得日益广泛和密切。

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并自1992年4月2日起生效。我国开始履行承诺的义务。《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媒介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两条:

第十三条 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十七条 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其他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二十九条的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e)鼓励根据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国际媒介教育已在法理上取得一定的地位,这对我国是有益的启示和有力的推动。事实上,十多年来,国内一批学者和有识之士致力于国外媒介教育理论的推介,并且身体力行地开始了媒介教育的实践,为我国媒介教育逐渐赢得法理地位不断积累依据。

二、国内的依据

尽管我国开展媒介教育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地方或全国性官方机构提出实施媒介教育,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媒介教育内容、产品与未成年人的条款却不是空白的。这些法律法规可分为两类,即鼓励性的和禁止性的,而且,禁止性的规定明显多于鼓励性的规定,而禁止性的条款基本上属于保护性的。

1.鼓励性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鼓励性的法律法规大多比较笼统,没有较为具体详细和针对性的规定。

1991年10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要努力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199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国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订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整体上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节目,可以出版、复制、进口

(1)主题积极,能陶冶听众、观众高尚情操,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

(2)传播科学、人文知识,开阔观众眼界,启迪人们智慧的。

(3)真实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

(4)突出娱乐功能,具有一定审美情趣,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有教育意义的。

(5)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一定艺术价值,能为听众、观众提供艺术享受和文化借鉴的。

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颁布,其中提出,“各类大众传媒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影响。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少儿节目要符合少年儿童的欣赏情趣,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少年儿童的欣赏需求,做到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相统一。各类报刊要热心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宣传报道。面向未成年人的报纸、刊物和其他少儿读物,要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各类互联网站都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教育网站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开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网页、专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在有条件的校园和社区内,要有组织地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策划选题,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

其实,早在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首次提出“公民意识”问题。决议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到“公民意识”问题。胡锦涛要求:“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公民意志的日益尊重和引导。媒介教育旨在倡导造就媒介公民,“十七大”报告无疑是开展媒介教育的重要法理依据之一。

2.禁止性的法律法规

禁止性的法律法规一般比较细致,尤其是对涉及色情和暴力的内容限制比较严格。1996年,原广电部和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个别情节和画面上有下列内容的,删剪这些内容后可出版、复制、进口:

(1)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内容的:

①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直接显露男女生殖器宫和女性躯体裸露至乳房以下的画面,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不健康意识的。

②宣扬性开放、性自由,违反公共道德规范的。

③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未成年人仿效的。

④与剧情无密切联系,时间较长的接吻、爱抚等具有挑逗性,没有艺术价值的画面。

⑤赞赏性表现或具体描写淫乱、强奸、通奸、卖淫、嫖娼等情节和画面的。

⑥刻意表现或过多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艾滋病等。

⑦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⑧含有色情意味的背景音乐及动态效果。

(2)夹杂凶杀暴力内容的:

①美化罪犯形象,足以引起未成年人对罪犯同情或赞赏的。

②具体描述犯罪方法或细节,会诱发或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③表现血腥、残酷、恐怖、吸毒、赌博等刺激性较强的画面。

④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或暴力行为,会对未成人造成心理伤害的。

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出版、复制、进口、发行:整体上宣扬淫秽内容,具有强烈感官刺激,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

①淫亵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③淫亵地描述或传授性技巧。

④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⑤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⑥淫亵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⑦其他令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整体上宣扬凶杀暴力等犯罪活动,描述罪犯践踏法律,唆使人们藐视法律尊严,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1991年10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继续认真整顿文化市场,严禁编写、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播发、租借对青少年有害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对有一定认识作用和艺术价值但不易为少年儿童理解,并可能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的影视片,电视台应安排在22时以后播放”。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如下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七)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二十四条要求:“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玩具、饰品制作销售的监管,坚决查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玩具、饰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第二十五条要求“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按照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落实在网吧终端设备上安装封堵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过滤软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家长监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远程通信工具和群发通信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媒介教育内容和方式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为有效地开展媒介教育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事实上,有关团体和组织也在为媒介教育积极努力,并向社会发出呼吁。2004年12月12日至13日,来自大众媒介和青少年社会教育界的代表相聚上海,参加在此举行的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论坛第二届年会“2004·媒体与未成年人发展论坛”,就增强大众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达成广泛共识,并庄严发出宣言: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刻认识现代传媒迅猛发展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复杂影响和诸多挑战,肩负起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使大众传媒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

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坚持高格调、高品位,积极向未成年人提供丰富有益的精神食粮,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知识、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家园。

3.加强未成年人与大众传媒关系的研究,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受众群体特点,倾听未成年人对大众传媒的需要和呼声,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娱乐提供有效的服务。

4.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和运用媒体的教育引导,增强未成年人对大众传媒信息的鉴别能力,培养未成年人参与和运用媒介的基本技能,健康利用大众传媒,主动抵御不良影响。

5.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媒体的自我约束意识,增强大众传媒的公信力,不刊播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报道,抵制一切妨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信息的传播。

6.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畅通媒体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广泛动员共青团、妇联、少先队和其他社会各界的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发挥媒体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7.始终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进体制、机制和表达方式创新,增强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心未成年人、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良好舆论氛围。

我国台湾省于2002年公布了《媒介素养教育政策白皮书》,作为台湾当局的“官方”文件,文中提出:“本白皮书视媒体素养教育为一种终身教育,为达成教育的愿景——‘健康的媒体社区’。个人透过媒体素养教育获得‘释放’和‘赋权’的知识和能力,并运用媒体来沟通表达和获取改善社会的能力。因此,从国小、国中、高中、专科、大学校院与成人教育等不同层面切入;在基础教育上融合统整入九年一贯领域与议题,鼓励学校开设及媒体素养相关选修通识课程,结合媒体机构发展教材与开放资源,透过社教网络及家庭教育网络全面推动媒体素养的社会教育,同时着重师资培育和支援体系的建立,使教育与媒体形成伙伴关系,让媒体问题不只是专业问题而是全体公民的责任。”

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媒介教育均在不同程度和范围内逐渐走向了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这对我们而言,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有宝贵的成果与经验可资借鉴。

【注释】

[1]参见:《广播电视新闻基础知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2]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3]蔡铭泽:《新闻传播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4][美]Art Silverblatt,Media Literacy:Keysto Interpreting Media Messages,2nd Edition,Praeger Publishers Westport,Connecticut,London June,2001,P6.

[5]新华网-河北频道-新闻中心www.he.xinhuanet.com 2004-10-31。

[6]袁军、龙耘、韩运荣编:《传播学在中国》,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7]同上,第55页。

[8]同上,第57页。

[9]“advertisement+ editorial”,即以新闻评论形式撰写的广告。参见[美]Art Silverblatt,Media Literacy-Keys to Interpreting Media Messages 2nd Edition Praeger Publishers Westport,Connecticut,London June,2001,P172。

[10][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349页。

[11][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页。

[12][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页。

[13][美]Stanley J.Baran & Dennis K.Davis,Mass Communication Theory:Foundations,Ferment and Future,3rd Edition,[影印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

[14]“文化帝国主义”一词是前法国文化部长雅克·朗于1982年在联合国所做题为《美国文化帝国主义》的演讲中提出的。“这种提法出自法国,直接的原因似乎是法国的视听业,特别是影视业受到了美国的巨大冲击,但更为深刻的原因,应当是法国文化的高度自觉与文化渊源的极其深厚,加上法兰西的独特个性。诸种因素的合力,共同促使了这种被称为‘文化愤懑’首先在法国,而后在欧洲的喷发。”参见孟建:《“文化帝国主义”的传播扩张与中国影视文化的反弹——加入WTO,中国影视艺术的文化传播学思考》,《现代传播》2001(1)。

[15]刘建明:《媒介批评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16][英]泰玛·利贝斯(Tamar Liebes)、埃利胡·卡茨(Elihu Katz):《意义的输出——达拉斯的解读》,刘自雄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17]张咏华:《媒介分析——传播技术神话的解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132页。

[18]张咏华:《媒介分析——传播技术神话的解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132页。

[19]所谓“互文性”,是指“文本与其他文本的关系,既有相似之处也有相异的地方,而正因如此,才能为阅听人生产意义”。引自[英]Lisa Taylor、Andrew Willis:《大众媒介传播新论》,简妙如等译,台湾韦伯文化事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20]张子扬:《视境心语》,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21]陈卫星:《传播的观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22][英]Lisa Taylor & Andrew Willis,Media Studies:Texts,Institutions and Audiences,[影印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7页。

[23]陈卫星:《传播的观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24]陈龙:《在媒介与大众之间:电视文化论》,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25]李彬:《符号透视:传播内容的本体诠释》,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页。

[26][英]Lisa Taylor & Andrew Willis,Media Studies:Texts,Institutions and Audiences[影印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27]Media Ecology,又译“媒介环境学”。媒介生态学和媒介环境学在中国均处于内涵不确定阶段。

[28]吴翠珍、陈世敏:《媒体素养教育》,台湾巨流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62页。

[29]同上,第176、177页。

[30]参见卜卫:《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47页。

[31]The Newsom Report(1963),Half Our Future,A Report of the Central Advisory Council for Education(England),London: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1963www.dg.dial.pipex.com 2008-1-23。

[32]卜卫:《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47页。

[33][加]Ministry of Education,Ontario,Resource Guide Media Literacy,Queen’s Printer for Ontario,1989,Preface.

[34][英]Len Masterman,Teaching the Media,Comedia Publishing Group,1985,P341.

[35]1995年儿童宪章(墨尔本),参见:www.sina.com 2005-4-21。

[36]1998年儿童电子媒介宪章(伦敦),参见:www.sina.com 2005-4-21。

[37]UNESCO,Educating for the Media and the Digital Age,www.en.eun.org2005-9-18.

[38]NEWS,www.unesco.org200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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