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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频道经营的制度条件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电视频道经营的制度条件制度条件是指政府部门对电视业的管理制度,主要依据是政府对电视经营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度制定主体的不同,这种制度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这些规定和频道的经营更为密切,它直接关系到频道生存资源的多寡、频道利益的分配形式、频道经营的灵活程度以及频道经营总体上升空间的大小。

二、电视频道经营的制度条件

制度条件是指政府部门对电视业的管理制度,主要依据是政府对电视经营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度制定主体的不同,这种制度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

频道经营的制度条件起着推进或阻碍频道发展的作用,能够从整体上决定频道经营的具体实现方式和框架,电视频道经营首先需要制度上的可能性以及保证。严格来说,制度条件也属于频道经营的环境条件,只是由于我国媒介的特性,使我国电视频道经营的制度条件有着比较鲜明的特色,表现为:其一,传媒产业都属于国家所有,其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地控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其二,传媒经营体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种垄断性并不是对传媒产业经营活动的整体垄断,而只是对体现传媒产业“喉舌”功能的那部分传媒产品生产经营的垄断,除此以外的其他传媒产品的生产经营全部纳入市场经济的运营轨道。我国这种传媒经营体制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因而所有的相关制度的制定也都是以维护这一体制为根本前提,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这些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

我国电视经营体制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具体的经营法规经过一系列调整和完善,更好地适应了电视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电视业发展比较缓慢,从1985年3月起,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相配合,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并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实践。在对电视业体制的改革中,首先改革电视台的经费筹措制度,改变原有的政府拨款制度,积极推进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鼓励发展多种经营,拓宽事业经费来源渠道。同时,加强对广播影视业的依法管理,对于电台和电视台的规模与设置、地方台转播中央台的节目、有线电视引进和播出境外电视节目以及电视台接受社会赞助等方面,都制定了严格而具体的管理规章。最为显著的是推出了“四级办电视”的方针,这一制度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电视产业的发展,完成了我国电视产业的原始积累。但是随着积累的完成,我国电视产业出现了深层问题,进一步发展的空间逐步缩小,经营状态陷入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整体竞争力得不到提高。若想改变这种状态首先需要制度上的调整,为此,199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82号文件明确规定“要推进地(市)、省级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的合并,进一步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内部矛盾”,进而组建广播电视集团,加快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这一制度背景为频道专业化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从此开始了频道专业化经营的浪潮,各省相继完成了电视资源的整合,打破了原来综合频道一统天下的局面,开办各种有特色的专业化频道,满足了市场和人们的需要。由此可见,电视频道的经营依赖于相应的制度条件,制度条件为专业化频道经营提供了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尤其是对我国的电视频道而言,每一种相关制度的出台,必然会引起电视频道经营状况较大的变动,电视产业的发展首先需要突破制度,需要不断地改善原有的一些制度条件,以更好地促进整体电视产业的繁荣。

宏观的制度条件决定着频道经营的模式,而微观的制度条件则决定着频道经营的具体操作方式。微观的制度条件在这里可以指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颁发的一些规章制度以及频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和频道的经营更为密切,它直接关系到频道生存资源的多寡、频道利益的分配形式、频道经营的灵活程度以及频道经营总体上升空间的大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经营得比较好的频道都是那些能够创造性地利用制度条件的频道,它们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发挥频道的优势,精心打造出频道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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