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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媒体有关突发事件报道的典型案例研究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媒体有关突发事件报道的典型案例研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左”倾路线的终结,中国从此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关注中国的洪灾报道,发现以前的报道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洪灾死

第七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媒体有关突发事件报道的典型案例研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左”倾路线的终结,中国从此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诚如上文所说,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发展的道路并不是没有波折,但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开放、越来越民主、越来越求实,媒体的危机报道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也不断得到突破和扩展。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媒体危机报道的研究,我们选取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的典型案例作为样本,通过分析它们的报道模式来分析其中的问题,进而透视中国媒体危机报道的演进,以理清中国媒体危机报道突破的脉络,阐述当前中国媒体危机报道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书研究的典型案例,都发生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大背景就是中国的改革开放。根据危机产生的具体原因,危机可以分为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战争危机五种类型,下面将就其中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这四种类型加以分析,至于战争危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本书不加分析。在自然灾害中选取2003年淮河洪水为主要案例,生产事故选取1979年石油部“渤海二号”钻井沉船事故、2001年的南丹煤矿矿难、2002年的苯中毒事件和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的松花江污染事件为主要案例,公共安全事件选取1994年的千岛湖事件、2002年南京汤山中毒事件和2003年河南平舆特大杀人案为主要案例,公共卫生事件则选取2003年发生在中国的SARS为主要案例。通过把这些案例放在危机报道的前后左右的关系中加以分析,以透视中国媒体改革开放20多年危机报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基本走向。

一、自然灾害报道

媒体对于自然灾害的报道,我国著名新闻教育家王中老先生的那句“灾害不是新闻,抗灾救灾才是新闻”迄今为止依然是媒体这方面报道的基本模式的典型概括。报道的基本内容是“结果告知型”,诸如领导视察灾情、走访受灾市民住宅、表明本届政府决心、解放军战士日夜奋战保大堤、相关部门领导碰头开会抓防汛、各相关部门困难面前表决心、列举投放的救灾物资数据、采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几日天气形势等等,不一而足。

“由日常新闻报道机制与灾害报道为核心内容的紧急特别报道机制结合而成的日本新闻报道机制,有力地保证了电视台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能够及时、准确地向受众传达信息。紧急特别报道机制的建立,不仅将事件、新闻报道、社会三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凭借受众关心度获得高收视率,而且将电视媒体自身融入政府社会危机管理系统,使媒体的社会效能得到充分发挥”(1)。当自然灾害发生时,中国媒体的报道却游离于政府的危机管理之外,在2004年的两场分别袭击北京和上海的暴雨中,作为新时代影响力最大的媒体电视的表现却差强人意,一个典型的缺陷是基本没有现场直播。2004年7月10日北京遭遇23年以来,持续时间最长降雨强度最大的暴雨袭击,城市交通瘫痪。7月12日,狂风暴雨又席卷申城上海,造成多人死伤。7月10日晚央视新闻频道整点新闻节目《今天》,10分钟的节目播出的全部是北京遭遇暴雨的消息,然而,却没有一幅来自京城受灾现场的直播画面,只有来自位于后海、长安街的两位记者的电话连线报道。而北京电视台当晚《晚间新闻报道》,记者坐在电视台的办公室里,完成了对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主任张平平、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主任孟宪龙、北京市前门街道工委书记杜文新等人的电话采访,短短5分钟草草了事。从播音员慢条斯理的语态,人们无法感受到北京已经是汪洋一片,而新闻播出时京城部分地区仍处于混乱状态。2004年7月12日,当狂风暴雨肆虐的上海出现多处险情时,上海东方卫视正在直播的《东方夜新闻》的两位节目主持人,却在大谈特谈暴雨对北京城市建设发出的警示。“在暴雨洗涤之后,媒体‘议题设定’集中指向了公共交通、排水系统、城市建设、政府应急措施等话题,唯独忘却了自身作为政府与市民、社会各部门之间信息媒介的职责,可谓‘五十步笑百步’”(2)

由于我国所处的地理纬度,受地形和季风气候的影响,水土资源分布是很不均衡的。全国除沙漠和极端干旱区、高寒山区等人类极难生存的地区外,大约2/3的国土面积有着不同类型和不同危害程度的洪水灾害,有80%以上的耕地受到洪水的危害。我国大陆从东南沿海到西北内陆,年降水量从1 600毫米递减到不足200毫米,多寡悬殊。东部地区不仅降水多,而且全年降水量又集中在6月到9月的4个月里。据调查,最大洪峰流量与多年最大洪峰流量平均值之比,在北方达到5倍到10倍,南方达2倍到5倍。因此,我国东部地区往往发生暴雨洪水,它是我国洪水灾害的主要因素。

洪水是中国每年面对的问题,对于洪水灾害的报道多年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模式,下面通过比较发生在1991年和2003年淮河洪水的报道,同时参照相关的典型报道,来分析中国洪水灾害报道的特点。“抗洪救灾”这种称谓实际上代表了我国关于洪水灾害报道的一个基本的新闻取向和价值判断,即报道的重点不是灾情本身,而是政府如何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和洪水作斗争,如何抢救、安置灾民,受灾群众如何生产自救等。毛泽东在1959年就灾情的报道曾经有这样一段批语:“广东大雨,要如实公开报道。全国灾情,照样公开报道,唤起人民全力抗争。一点也不要隐瞒。政府救济,人民生产自救,要大力报道提倡。”(3)应该说,毛泽东的这段批语基本上成为现代中国洪水危机的一个基本报道模式。2003年7月3日,国家防总决定利用淮河蒙洼蓄洪区分洪,7月4、5、6日淮河流域普降大到暴雨,7月7日和8日白天出现了短暂的雨情缓解的间隙,这可以看作是2003年淮河洪灾的第一个主要阶段。通过对其间的《人民日报》的报道进行分析发现,其间出现的38篇有关洪灾的报道中,其中反映政府救灾安置的消息就达到12条,其次是汛情通报,有9条,其他的报道分别是反映各界抗洪的7条,反映新闻现场情况的5条,反映领导活动的3条,反映问题的2条。

关注中国的洪灾报道,发现以前的报道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洪灾死亡人数讳莫如深。在中国媒体的报道中,洪灾死亡人数似乎一直是一个报道的禁区,似乎报道了死亡人数就会影响国家的形象,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尽管这是一个毫无道理也从来没有人证明的推理,但是这种现象却一直奇怪地存在着,我们只能把它理解为是“大跃进”和“文革”期间“报喜不报忧”的惯性力量在中国新闻报道中的延续。在中国洪灾的报道中,多年以来淮河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报道领域。淮河发源于河南省桐柏山,流经河南、安徽、江苏三省,在江苏扬州流入长江,全长约1 000公里。据水文资料统计,仅20世纪以来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的年份就有17年,死亡人数近7万多人,损失十分巨大。就历次洪灾的死亡人数,兰辛珍在《反思淮河洪灾》一文中把淮河从1950年到2003年发生的大的灾害的死亡人数作了系统的总结。1950年淮河上中游大水,河南东部、安徽北部地区水灾严重,近1 000人死亡。1954年7月淮河流域出现6次大暴雨,淮北大堤失守,中游堤防普遍溃决,淮北平原大片被淹,安徽、江苏两省死亡1 930人。1956年淮河流域降雨过多,上游干支流以及洪泽湖水位超警戒线,部分支流漫决,死亡1 200人。1957年淮河流域发生大水,死亡1 070人。1968年淮河干流上中游特大洪水,死亡374人。1974年淮河流域的淮阴地区发生严重水灾,死亡262人。1975年淮河上游支流特大洪水,死亡26 000人。1991年淮河发生了自1950年以来的第2次大洪水,死亡1 163人。2003年6月下旬淮河流域多暴雨,死亡16人(4)。关于1998年长江洪灾的死亡人数,张光斗曾提到“长江1954年大洪水时,死亡33 000人,1998年死亡1 562人,且大部分死于山区的山洪和泥石流”(5)

但是在中国的媒体报道中,我们很难找到有关洪水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报道。20世纪90年代过去了,可是1991年的江淮洪水中的死亡人数迄今还是一个谜,有一本书说“死亡1 729人”,还有一本书说“死亡2 295人”,另一本书说“死亡5 113人”(6)。历史上如此,目前依然如此。人民网2003年8月1日的一篇报道《淮河抗洪:科学调度降洪魔》开篇就说“今年淮河总来水量比1991年洪水多一成,但安徽省仅动用9个行蓄洪区,比1991年少启用8个;较大险情量仅为1991年的25%,因灾死亡人数比1991年减少95%;房屋倒塌不到1991年的1/10”,但是找遍这个文章,也没有发现1991年和2003年的死亡人数,让看的人不得要领。

2003年淮河洪水报道,“不死不伤一人”成了贯穿我们多篇新闻报道的一个标志性语言,似乎只有不死不伤一人才能符合中央提出的要求。党中央提出的在抗洪救灾中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的要求是一个完全正确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指示,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强调“不死一个人”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客观,用口号代替了新闻,用总体的描述代替具体的数字,应该说是一个很不负责任的做法。关于洪水的报道,如果我们连有关洪水造成的损害的一些基本事实都不能真实反映的话,那么我们的媒体又何以取信于民?又如何能够真正发动全中国甚至全世界的人向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呢?

洪灾造成的损害如果由地方官员这样说是一种政治表态的话,媒体不加选择地大量引用则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人民日报》的报道中多次引用诸如“安徽省防汛指挥部要求确保不死不伤一人”(7),江苏省要求“全面动员,严密防守;科学调度,确保安全;确保不垮一处堤,不能淹死一个人”(8),“行洪区内居住在不安全状态的19 588人已经全部安全转移”(9),“人已经全部安全转移”(10),“县里力保一个人都不落下”(11),“将受灾群众全部安全转移”(12)等等,反映了记者没有真正深入实际。在2003年关于淮河流域洪水的报道中,《人民日报》7月3日与4日的两篇新闻中有关同一地区转移人员的数据竟然有三个,都称“全部安全转移”。7月3日报道称“目前,1.5万名库区居民已从洼地转移至大堤、庄台等安全地带”,而7月4日报道《蒙洼蓄洪区顺利分洪,淮河洪峰通过王家坝》则宣称“安徽省在蒙洼蓄洪区分洪运用前,已及时将蒙洼蓄洪区1.9万人转移到安全地带”,而在同一个标题下,又说“蓄洪区内15万人及牲畜等财产全部安全转移到120多个庄台和大堤上”。(注:这里15万人是蒙洼蓄洪区的总人口数)

2003年《人民日报》关于淮河洪水的报道,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前期的报道基本没有。从2003年6月21日开始,淮河流域出现持续降雨,降雨量一般有80~150毫米。其中,安徽西南部和河南部分地区降雨总量达到200~400毫米,是多年平均值的2~3倍。受降雨影响,淮河干流水位持续上涨,突破了警戒水位线。针对淮河出现的这种汛情,《人民日报》这段时间并没有出现相关的汛情报道。6月21日到7月2日这段时间关于淮河的报道文章共有三篇,第一篇出现在6月26日,标题是《淮河:“零点行动”之后》,讲的是淮河水质污染的问题,另外两篇分别出现于6月28日和6月30日,讲的都是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正式通水的消息。这段时间唯一一篇反映汛情报道的图片新闻(2003年6月30日),报道的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五赣区发生险情后,干部群众在水中奋战的画面。

在有关洪灾的报道中,淡化问题、强调成果的倾向依然非常明显。就1991年淮河洪水而言,18个省市遭受洪涝灾害,经济损失685亿元,死亡人口2295人,受灾人口2.2亿人,受灾面积3.15亿亩,成灾面积1.95亿亩(13)。面对如此严重的损失,当时的媒体总体上是“捂盖子”。“捂盖子”的严重程度通过当年江泽民总书记视察安徽灾区的一个细节被充分反映出来:“那一天,总书记面对眼前的一切,惊讶了半天,终于说出一句话:‘没有想到安徽的灾情这么严重。’还说:‘要动员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救灾,捂盖子是不行了’。”(14)到了2003年,有一位观众这样评价中央电视台对于淮河洪水的报道:“但不知为什么,随着主持人的侃侃而谈,我却越来越感到悲哀。报道中也用了一些篇幅反映洪水的肆虐,良田、家园被毁的惨景,也说了一些灾情让人揪心等等不乏同情的言词,但整篇的主题是与1991年洪水相比‘水大灾小’,防洪工程发挥了巨大作用,是科学调度,是蓄洪区人民的牺牲不但值得简直就是理所当然,是灾民生活的‘无忧无虑’(幸亏没说其乐融融),是安徽得到支援15 000顶帐篷、20万条草袋等等,让人搞不清楚到底是在关心淮河洪灾,还是在为抗洪胜利作歌功颂德的总结呈词。”(15)

在有关治淮工程的报道中,新闻媒体的报道大都大力赞扬治淮工程在洪水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治淮工程因为1991年淮河洪水之后出现的干旱而被推迟了。1991年江淮大水后,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在治淮总体规划框架内,确定了19项治淮骨干工程。当时提出的目标是在“八五”初见成效的基础上,实施“九五”规划,基本完成1991年国务院治淮治太会议确定的18项骨干工程建设任务,并结合巩固现有工程设施,完善防洪排涝体系,提高防洪标准,使淮河干流防洪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截至2003年洪水暴发的时候,国务院确定的19项治淮骨干工程只有4项竣工验收,3项基本完成,1项尚未开工,其余11项在建。19项治淮骨干工程建设进度较1991年国务院治淮治太会议确定的原计划推迟了5年到10年。由于治水成本的分担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水利工程的投入一直不能到位,而2003年洪水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当年规划的治淮骨干工程的投入,“虽然一次水灾的直接损失几乎等于基本上免除水患的全部投资,但是由于防洪无直接经济效益,只有发水遭灾时才能使人们看见,而人们的行为往往是好了伤疤忘了痛,得过且过,因而,在防洪治水这类公共选择问题上,人们的行为不仅充满了机会主义,而且也有悖常理,有钱买棺材,无钱买药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16)

当然关于洪水灾害的报道还是发生了一些变化,2003年的淮河洪灾报道中关于因灾死亡的报道已经有了突破。就《人民日报》的报道而言,2003年关于抗洪救灾的新闻报道中提到人员死亡的报道只有两篇,一篇是7月6日的《国家防总通报淮河及全国防汛情况》报道的结尾部分提到:“7月4日四川、重庆等地发生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21人死亡”,当然这里提到的人员死亡不是发生在淮河的抗洪救灾中。另外是7月13日一篇《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8亿多元(主) 救灾工作紧张有序开展》统计报道,这篇报道称“截至7月10日,今年(2003)以来的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灾955.9万公顷,成灾618.4万公顷,1.4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569人,伤病5.1万人,紧急转移安置229.2万人;倒塌房屋50.5万间,损坏房屋133万间,各类直接经济损失398.7亿元”,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代资料的来源(17)

根据民政部7月10日的通报,淮河流域的安徽、江苏、河南三个主要省份自2001年6月20日以来,安徽受灾人口2417.8万人,其中成灾1704.7万人,因灾死亡10人,伤病2万多人,被水围困村庄8999个,被困人口192.2万人,转移安置57.5万人,有94.7万人饮水发生困难;江苏受灾人口1798万人,成灾1000万人,因灾死亡3人,被洪水围困人口23.6万人,紧急转移安置14.7万人;河南省受灾人口已达到536万人,成灾296万人,有75个村庄、9万人被洪水围困,紧急转移安置12.1万人,因灾死亡3人。前兰辛珍一文提到2003年淮河洪水因灾死亡16人,根据民政部7月10日的通报,截至7月10日,安徽、江苏、河南三省因灾死亡人数已经达到16人,所以实际死亡人数应该不止这些。

在所有有关洪灾的批评报道中,2003年新华社记者刘树云等采写的《渭南抗洪怪事一桩:封堵龙口搞起“表演”仪式》(18)一文堪称经典之作。这篇报道声称:“已于10日(2003年9月10日)晚成功封堵合龙的罗纹河入渭河口11日上午又进行了一场封堵‘表演’仪式,目的仅是配合专程赶来的当地有关领导参加的合龙仪式”。为了这场表演,上千名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上午9:30分就在烈日下列队站在大堤上等候,直到11:21分才开始象征性的合龙,随后是领导宣读嘉奖令、念贺电,最后是领导讲话。12日,国内140多家报纸刊登了新华社的电讯,一时舆论哗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讲话的两位主要领导恰恰是新华社9月9日报道的在抗洪中双双落水的中共渭南市委书记和市长。9月14日,《渭南日报》被收回重印,原因是该报第四版转载的新华社署名时评《干部三浮之风不可长》中批评这次作秀仪式。9月15日晚,中央电视台“央视论坛”播出了一档节目:《抗洪前线一出戏》。受邀评论的专家对渭南市领导在封堵仪式上的表现进行了激烈的批评,称此事“骇人听闻”,“有关部门应追究领导责任”。9月16日晚,中共渭南市委紧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会议认为,市委、市政府正面临“一场特殊的、严峻的考验”。9月17日,渭南市召开全市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的700人大会。市委书记刘新文在会上说,“新华社的报道是片面的、失实的,央视论坛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两次会议的内容均于次日在《渭南日报》头版头条公开报道。地方领导公然对抗中央级和国家级媒体正确批评报道的行为实属罕见。这也说明我国媒体实行危机报道之难。

由于防汛抗洪的报道几乎每年都要重复,媒体在不断积累的过程中也逐步丰富了经验。新华社从1998年形成并不断完善防汛抗洪报道责任制,主要的内容是:1)时效性。建立和适时启动防汛抗洪报道小组,明确各岗位责任。2)权威性。做到事实准确,正确把关和送审,按照既定的发稿权限处理稿件,防止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漏发迟发;同时要注意国家机关公布信息的权限。3)宏观性。为确保有序准确发稿,对局部性灾害,可使用综合的报道方法,不必一时一地零碎报道。对于全国各地的局部性灾情,可由今日新闻编辑编发大综合,对于一天内全国的灾情,也可在每天12时前作一次总体描述。4)典型性和新闻性。在采写动态新闻时,要注意提炼主题,突出新闻。同时,要注重对典型人物、典型事例的生动报道。注意汛期发稿特殊用词以及专业用语,注意增加制作配合报道的新闻背景。全面增强稿件的新闻性、可读性。5)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各沿江沿河分社启动防汛抗洪报道机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6)注重“双通道”作用。各分社要密切了解险情信息,把掌握险情信息当作内部报道的重点,及时上报,充分发挥“双通道”作用。7)强化“热策划机制”。对于重大汛情、灾情,除了播发动态消息外,要及时进行报道策划,对汛情、灾情的发展态势及其影响,防汛抢险计划及过程、灾民安置及生产自救、防疫等作出总体报道安排。8)开拓气象报道资源。对一省范围甚至数省范围的大暴雨情和风灾,各相关分社都有报道责任;对影响城市生产生活的大雨暴雨,分社也要注意掌握天气预报,要有预案、责任到记者。9)做好保障工作。可为记者配备必要的便携药箱、数码相机、救生衣、长筒雨靴、手电或头灯、求生哨、压缩干粮等物资,提供交通、手机上网等便利(19)

二、生产事故报道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人们的生存安全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已经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追求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首要的共同目标。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伤亡人数居高不下,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在1 500亿元(约占GDP2%)人民币以上,已经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声誉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中国媒体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生产事故的报道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首先是突破“事故出英雄”的怪圈,对于生产领域的瞎指挥现象和官僚主义作风作了无情的揭露,其中以1980年《工人日报》对于“渤海二号”钻井船沉没的报道为典型;2001年以人民网为代表的媒体的对于广西南丹煤矿“7·17”透水瞒报事故的揭露则是新时期媒体实现在生产事故领域的舆论监督的典型;而2002年全国各地媒体对于“苯中毒事件”的报道从模式上为媒体的异地批评提供了思路,更引起人们深入思考在生产活动中保护工人健康的重要性。

1.“渤海二号”沉船事故的反思——走出“事故出英雄”的怪圈

早在1952年,毛泽东在劳动部的工作报告上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根据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提出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但是,当时恢复生产的任务非常紧迫,生产是第一性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安全就被抛诸脑后,违章冒险作业、盲目蛮干现象时有发生,产生了不少“事故英雄”。1950年春夏之交,《人民日报》在《党的生活》栏里开展了《赵桂兰应不应该扔雷汞》的讨论,赞扬这位青年女工、共产党员宁愿自己被炸伤致残,也不愿意扔掉手中雷汞的行为,是当时社会的一个典型的缩影。“大跃进”期间,片面追求产量、速度,忽视甚至排斥安全工作的错误造成伤亡事故高峰,大炼钢铁、大搞水利形象工程断送了很多年轻的生命,成为中国第一个事故高峰。十年动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伤亡事故再次大幅度上升,形成建国以来第二个事故高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十年“文革”,但是在工业生产领域的瞎指挥风和盲目蛮干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在这样的特殊形势下,以《工人日报》为代表的中国媒体对于“渤海二号”沉船事故的揭露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79年11月25日,由于典型的官僚主义瞎指挥造成“渤海二号”钻井船在渤海海面上翻沉。当时船上74人,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 735万元。事故发生后,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不总结经验教训,反而企图通过评英雄、追认烈士的方法来推卸责任。事故发生后,海洋石油勘探局内外很多干部群众向中央和天津的报界和有关单位纷纷反映情况,要求查清这一悲惨事故的原因,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少死难者家属向天津市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由国家经委、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的有关单位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这一重大事故进行调查。但是,海洋石油局封锁消息,不予接待,给联合调查组吃了闭门羹。经过几次交涉,才得到允许进驻现场,开始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海洋石油局设置重重障碍,强调客观原因,多方掩盖事实真相。

“渤海二号”沉船事故的报道与一位著名的报人丁望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文革”结束以后担任《工人日报》副总编辑的丁望,在得知“渤海二号”出事而有关领导决定不发消息不做报道的情况后,拉上相关人员去了中南海,通过各种关系见到了万里的秘书,提出报道的要求并获得批准。随后根据新华社、《工人日报》和《人民日报》记者反复调查核实所写出的报道,“渤海二号”事故终于得到了彻底的查处。《工人日报》在1980年7月22日的评论《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说明了什么?》一文中,详细分析了当时海洋石油勘探局领导长期以来坚持的错误的指导思想和看法,实际上这些思想和看法在中国的“大跃进”和“文革”中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当时的中国各个生产领域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7月22日的评论指出海洋石油勘探局领导的错误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只讲需要,不讲可能。钻井船本来根本不适合在冬季的渤海作业,但是领导认为要过一个革命化的冬天,结果“渤海二号”被迫出海做无用功。第二是冒险蛮干,不讲科学。领导往往不讲科学压任务,越级违章指挥,把冒险没出事当成经验来总结。“渤海二号”引进已经6年,但是该船的相关英文资料还没有翻译过来。第三是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工人海上作业几乎没有安全防护,救生和防火设备缺乏,平时从不组织海上救生的学习和演习。出了事故总是强调“要奋斗就要有牺牲”,把工人生命不当回事。对于“渤海二号”沉船事故,一位局政治部的副主任竟然说:“要奋斗就要有牺牲,战争年代要付出代价,搞四化也要付出代价,72人的死是值得的,他们是英雄,要交学费嘛!”第四是掩盖矛盾,逃避责任。出了事故以后,领导不是总结教训,而是常常通过评英雄、追认烈士的方法来逃避责任。在“渤二”翻沉三天以后,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向上级写出报告,急急忙忙为这次事故定了“突遇大风,不可抗拒”、“指挥无误”、“抢救英勇”的调子,同时在全局大讲“渤二”职工不怕牺牲的功绩,开展所谓大总结、大评比、大宣传、大表彰的活动,要求国务院命名“渤海二号”船队为“英雄钻井船队”。报告绝口不提事故责任问题,并特别指出此事“不宜在报上公开报道”。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强行要求在全局统一思想,连“事故”两个字也不准提,同时还宣称要“注意阶级斗争新动向”,“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把水搅浑”。

他们说的“突遇十一级大风”,实际上是九级,而“渤海二号”曾经几次经受过十一级大风的考验,由于按照科学规律驾驶,安然无恙。他们一再表明是“指挥无误”,实际上严重违反规章,冒险蛮干瞎指挥,而且对“渤二”队长为防止发生事故的几次紧急处理意见,都置之不理。发生事故以后,282拖轮也未按航海规章发出国际求救信号,而如按规章发出,距“渤二”只3海里左右的“大庆9号”油轮只需要二三十分钟就能赶到现场抢救,必然会减少死亡。282拖轮备有救生艇和救生筏,但均未投放救人,使现场的救生设备没起到救生作用。而抢救船在8个小时后才到达事故现场,实际上只能去打捞尸体。

国务院于1980年8月25日作出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解除石油部部长宋振明的职务,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给予记大过的处分。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9月2日公开审判“渤二”事故直接责任者。判处犯有渎职罪的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马骏祥有期徒刑四年,副局长王兆诸有期徒刑三年,局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渤海二号”沉船事故的报道在中国媒体报道历程中的意义是不言自明的,尽管事故的报道在事故发生以后7个多月才与公众见面,但是这次报道终于打破了“大跃进”和“文革”时代留下的“报喜不报忧”、“事故出英雄”的坚冰,对于生产过程中的“瞎指挥风”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反思,而正是这种“瞎指挥风”给中国的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导致了无数生命白白地交了“革命的学费”,这种生产领域的极“左”思想如果得不到彻底反思,我们生产领域的安全就无从谈起。“渤海二号”沉船事故的处理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还在于它开了“高官问责制”的先河。后来的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导致林业部长被免职;1988年由昆明开往上海的80次特快旅客列车发生严重颠覆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当时的铁道部部长因此辞职;直到SARS危机中卫生部长被免职……这种“高官问责制”的实行对于解决相关的问题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官僚体制可以为犯有过失的官员或某个错误事件提供庇护——视而不见,隐瞒或冗长的调查过程,无休无止的讨论,大量的红头文件和字斟句酌的行文,最近还加上了涉事官员的‘积极运作’,等等,所有这些都可以使某些事情不了了之——但是,一旦诉之于媒介,就意味着失去官僚层级的掩护,作为利益主体的各级政府必须直接面对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的监察,因此不得不采取干涉措施,以博取上级持续而稳定的支持”(20)

2.南丹煤矿事故报道的突破——媒体不再是旁观者

如果说“渤海二号”沉船事故的报道具有很大偶然性的话,那么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对南丹煤矿事故的报道则是媒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于责任事故报道的一个突破。“渤海二号”沉船事故使得中国扭转了“事故出英雄”的歪风,而南丹煤矿事故的揭露则是我国第一例首先由新闻记者揭露的重大灾难事故。媒体在南丹煤矿的报道中,不再仅仅是事件的旁观者和记录者,而是事件进程的积极参与者,媒体成为推动事件解决的一个重要力量。正是由于媒体的介入,才使得事件的真相水落石出。南丹煤矿的报道模式可以说具有法律上的提示性,半年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很多条款吸取了南丹矿难的教训。

为了追求政绩或与黑心矿主共享利益,某些地方官员对于自己管辖范围里发生的各种事故进行瞒报的现象广泛存在。而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发生事故的企业领导更是想尽一切方法让自己企业发生的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地方媒体受地方党委领导,地方是它们的衣食父母,决定着它们的人事权、财权、报道内容的审核权,因此依靠地方媒体对于瞒报进行揭露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这种地方的官、商和媒体的合谋就是我们目前各种事故尤其是责任事故瞒报的制度根源。另外,中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对于瞒报行为的惩罚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瞒报的成本很低,而收益往往很大,这样就助长了瞒报行为的蔓延。

南丹煤矿的报道,体现了记者的独立思考,体现了记者的职业精神。2001年7月17日发生的南丹特大矿难,导致78人死亡。由于矿难矿主已与南丹县委及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达成攻守同盟,所有矿难死难家属又都已获得高额“经济补偿”并被威胁封口,在这种情况下,记者通过自己的独立调查去寻找真相并且为自己的报道负责。7月31日人民网发表第一篇原创性报道《广西南丹矿区事故扑朔迷离》成为第一篇有关南丹矿难的报道,随后其他媒体的跟进促使矿难真相被一步步揭穿,随后中共广西区委的介入、朱镕基总理的批示加快了事故调查的进程。8月2日,被邪恶的混合力量隐瞒了整整17天的南丹矿难终于大白于天下。南丹煤矿事故的报道在责任事故方面开启了一个新的模式:媒体揭露——政府介入——惩罚责任人。

南丹煤矿矿难的报道导致南丹从县委、县政府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128名涉案人员被查处,作为个案应该是一个完满的结局。南丹矿难之后中国媒体对于各地矿难及瞒报矿难的报道也进入了一个高潮,据粗略统计,2002年5月—9月间,媒体披露的矿难事故就达到43起。但是由于问题的讨论没有进一步深入,没有触及矿难发生的社会机制,因此类似的悲剧仍然在不断地发生,中国产煤大省山西省在2002年11月一个月短短的9天之内连续发生了5起煤矿重特大事故,而2003年6月22日的繁峙矿难几乎成为南丹矿难的一个翻版。除大小矿难频频发生外,中国死亡在100人以上的超级特大矿难也时有发生。如,2002年6月黑龙江鸡西煤矿矿难,124人遇难;2004年10月20日河南大平矿难致148人死亡;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矿难,井下166名矿工全部遇难;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特大矿难,死难矿工兄弟达214名;2005年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煤矿特大透水事故,123人遇难;2005年11月27日,黑龙江七台河矿难造成171人死亡……多么的触目惊心!

从统计学角度来看矿难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偶然误差(偶然原因),二是系统误差(固定原因)。用这个方法看矿山生产,在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下,因自然原因引发的不可避免的偶然事故是不可预测的,应属正常。而事故“频发”,应类似于实验中的系统误差:既然是频发,一定是可以引起注意、一定是由外部原因造成的。

原煤是中国最重要的能源来源,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原煤占能源生产总量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左右。我国工矿企业每10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远远高于工业发达国家,2000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5.68,是美国(0.039)的145.6倍,印度的(0.42)的13.42倍。我国煤矿生产每年平均死亡人数约6000人,是全球其他产煤国家死亡人数总和的3倍。中国矿难频发,除了生产力水平和技术条件本身的限制之外,除了“安全第一”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之外,官员的腐败、矿主的利欲熏心、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原子化”的矿工弱势之四者之间的合力,才是矿难事故频发的根源。政府、矿主和矿工在市场中原来是参加博弈的三方,可是在中国这个特殊的情况下,矿工本身素质的相对低下,中国部分地区的贫穷以及过多的剩余劳动力,加上没有为他们利益呼吁的组织(如工会),使得这个群体在三方博弈中处于极大的劣势。而我们有的报道甚至指责矿工没有安全意识,这是非常荒唐的,其实事关个人生死,怎么会没有安全意识。问题的关键是安全生产意味着生产成本的提高,在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矿工这个原子化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矿主以牺牲矿工的生命为代价,来追求更高的经济利润。不要忘记,强调安全的生产吨煤成本为120元左右,而众多小煤矿由于安全投入不足,成本在60元左右,低的只有30元。

正如《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指出的,中国矿难频发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条:首先,发生事故的煤矿大多存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令非法生产的现象,大多管理混乱、技术条件薄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严重。其次,煤矿工人缺乏培训,安全意识淡薄。第三,上级政府管理不力,对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21)。那么在这种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如何改变中国媒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现状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矿工的权益。在矿工自组织能力比较差的情况下,为了更好保障矿工的利益,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让黑心矿主和相关的腐败官员无藏身之地。这样一来,《安全生产法》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3.苯中毒事件的报道——媒体跨地区批评的尝试

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乡被称为“箱包之乡”,但是常年以来当地的很多黑作坊生产条件恶劣,生产场所苯浓度严重超标,损害了劳工的身体健康,损害严重的甚至得了障碍性贫血的不治之症。面对这样的情况,当地政府处于维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相关的事故往往瞒而不报,打工者由于自己的弱势地位往往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实际上,自外资、外商大量进入乡镇企业之后,东、中部地区由各种各样的工伤事故导致农民工伤残甚至死亡的事件发生了多起。由于地方政府需要外资投入,加之受害者一般不是本地人,有时还是非法打工者,这些人既没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很少为自身受到的侵害向行政或司法部门投诉,也没有本地的社会网络资源可供倚恃,地方政府往往对这类事件装聋作哑,当地政府控制下的媒介也被要求保持缄默,以保护投资人,用他们惯常使用的话语来说,目的是‘维持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因此这类事件很少见诸报端”(22)

2002年苯中毒事件的报道过程是耐人寻味的,因为该事件首先是由苯中毒受害者所在地的媒体——河南《大河报》于2002年3月14日报道的。苯中毒事件之所以能够曝光,是因为事故发生在河北,而伤亡者却是河南许昌人。由于河北的任何一级政府都管不了河南的媒体,这样一来,一种通过异地批评的方式实现对于生产事故的舆论监督的形式就能够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途径。苯中毒事件报道有着很强的暗示作用,因为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媒体的做大做强,随着跨地区的媒体在中国的出现,长期以来阻碍地方媒体进行生产事故报道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因为异地办报、异地发行和媒体对于行政区域的自我突破而被打破。而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影响广泛,涉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责任事故一经一家媒体报道,就会有众多的媒体的跟进和网络的转载。在苯中毒事件中,《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等就纷纷转载《大河报》的报道并且加上评论,各种网站随后都以专题的形式对于苯中毒事件进行追踪报道,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也就此事作了报道,在社会上形成了集中的爆发式的舆论。与此同步,卫生部通报了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的多起苯及其化合物职业中毒事故,列举了河北省白沟镇、浙江温岭市、广东东莞以及北京等地的苯中毒事件,卫生部的这个通告又为媒体的进一步报道提供了线索。随后,由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质检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国务院工作组赴河北省高碑店市展开调查,全国范围里对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由此展开。

至此,苯中毒死亡的女工得到赔偿,生病的女工得到治疗,高碑店市乃至河北省都开始进行劳动安全检查,而相关的责任人员也得到了惩处:8位涉案人被逮捕法办;镇党委、镇政府的两位主官,即书记和镇长被宣布撤职;相邻乡镇多位官员受到从撤职到警告的不同处分;1 100家“不合规格”的家庭作坊被强行关闭,约占全镇作坊总数的三分之一。至此,对于6个打工青年苯中毒事件的报道完成了从个案到一般的飞跃,中国箱包和鞋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一个安全隐患终于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为了经济发展而不顾人民生命安全的一大批地方官员因此受到处分。

苯中毒事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更是广泛而深远的,因为它使人们意识到了存在在我们身边和生活中的各种隐形杀手的危害,从装修行业到家具行业,从沙发生产厂家到儿童的铅中毒的调查,都可以看成是由于苯中毒事件的报道而引起的人们关注健康、关注安全的一种应激反应。对苯中毒事件的报道和处理,实际上对于中国正确安全生产观念的确立也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即,在中国的经济建设中,当经济发展和人的生命安全发生矛盾的时候,如何对待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其实白沟镇历史上多次发生有机溶剂中毒事件,地方媒体也曾经曝光,但是当时的白沟镇领导表示,不能因此损害了白沟经济发展的形象,白沟“箱包之都”的美名不能因此蒙上阴影,对相关事故进行了低调处理。苯中毒事件的被媒体揭示和严肃处理,对急盼经济发展的地方领导,以及本该负起责任的劳动监察部门都敲响了警钟。

4.哈尔滨停水事件的警钟——历史为何重演

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爆炸导致松花江的污染,松花江的污染导致哈尔滨的停水事件,随后中国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这一连串的事件再次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中国媒体面对公共安全事件的无奈,同时也让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其中深刻的社会原因及机制。

2005年11月13日中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爆炸事故造成长达百余里的松花江水体污染,严重威胁着下游人民的饮水安全,而处在下游的哈尔滨市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来自松花江。从爆炸地点到哈尔滨四方台取水点约有500多公里,从吉化爆炸到污染带到达哈尔滨需要近10天的时间,而污染带通过哈尔滨只需要4天左右的时间。哈尔滨市政府本来有足够的时间对这次水污染危机作出预警和处置,但是却因为开始的隐瞒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

面对这次水污染的危机,哈尔滨市政府在爆炸后的8天里一直保持沉默,到11月21日突然发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停水的公告》,称停水原因是“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检修”。由于停水突然,而停水的理由根本经不起推敲,因此关于停水原因的各种流言利用网络和人际传播等各种传播途径迅速传播。其中哈尔滨“因近期可能会发生地震而停水”的流言从20日中午被广大市民竞相传播,引起了市民的极大恐慌,许多人开始抢购食物,有的人甚至带帐篷在户外过夜。面对恐慌,面对强大的舆论问责,哈尔滨市政府于22日连续发出第二次和第三次停水公告,公布了停水的真正原因,称停水的原因是“预测近期有可能受到上游来水的污染”、“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后可能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此后媒体关于水污染事件的报道进入了透明的状态,环保部门对水源地监测的各种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污染带的位置被跟踪并公布,恐慌被平息。在信息透明的环境下,尽管停水时间被不断修正,但没有引起恐慌,反而得到了普遍的理解和接受。

哈尔滨停水事件的处理过程与2003年中国SARS的处理过程惊人地相似:首先是地方政府瞒报,随后是社会恐慌,然后在各种压力下公布事实真相。可是令人费解的是,这次由于生产事故而造成的水污染危机,本来哈尔滨市政府没有任何责任,他们也是事故的受害者。难道哈尔滨的官员这么快就忘记了SARS的教训?难道他们不知道“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检修”这个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难道他们不知道这则莫名其妙的公告会引起社会混乱和恐慌?按照常识判断,前面的理由似乎都难以成立。那么,哈尔滨市政府的这种处理方式只可能有两种原因:故意为之或者不得已而为之。而即使是“故意为之”,这种“故意”的背后也是“不得已”。而搞清楚这种“不得已”背后的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事后,黑龙江省省长张左己在谈到当初隐瞒停水原因时表示:“事件发生之初,确实出现了群众恐慌和怀疑。一个原因是我们以管网检修为由发布的停水公告,对此我们是颇费斟酌的:我们顾及别人的感受,不希望产生‘你污染,我治理’的压力;还顾及群众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承受不了;也顾及涉外问题,担心给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造成影响。在中央的支持下,不到10个小时,我们就纠正了这个‘善意的谎言’,向群众公布了真相,得到了群众的谅解。通过这件事,我们感到,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必须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3)透过张左己的这段话,结合事件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前中国的各级政府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媒体的危机报道仍无法正常展开。

首先,这次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最严重的问题是某些企业领导和政府官员面对危机时的欺上瞒下、相互扯皮和推卸责任。吉林石化公司相关负责人在事故第二天就明确表示,“经吉林市环保部门连续监察,整个现场及周边空气质量合格,没有有毒气体,水体也未发生变化,松花江水质未受影响”(24)。即使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第二次公告,承认是由于“吉林石化爆炸”所导致的污染而被迫停水之后,中石油依然表示哈尔滨停水与吉林石化爆炸污染松花江水无关,而国家环保总局的官员则表示事情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而吉林市市委宣传处一位人士更是表示,由于哈尔滨处于松花江下游,哈尔滨多年来一直抓住水指标的问题,做水污染的文章,这次停水是否因为吉林石化爆炸所导致还不好说。直到中央介入之后,各方的态度在11月24日才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其次,对于老百姓生命的冷漠。其实,在历史上,松花江就曾经因为吉林石化的汞泄漏造成严重的污染并对下游居民尤其是渔民的身体健康造成过严重的损害。相关的官员如果不是过于冷漠的话,也应该知道松花江是千百万生灵赖以生存的河。但是面对爆炸造成的水污染,吉林石化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好,吉林省政府某些官员也好,想的更多的是自己的前途,想的更多是自己的“政绩”,而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却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不要忘记,在哈尔滨宣布停水之前,污染的江水已经流过8天多的时间,奔腾了近400公里,沿途那些较小的城镇和村庄的人们这些天都处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受到了威胁!难道只有老百姓的数字达到像哈尔滨市380多万才能引起某些官员的重视吗?

再次,各级政府对中国环境危机的重要性的认识严重不足。危机虽然是一种社会“常态”,而对于各级政府的工作来说却是一个“非常态”。习惯于按照惯例来处理各种问题的政府官员显然没有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缺少学习新知识和吸收社会智慧的能力。就这次水污染危机而言,吉林市委宣传部同志的表态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官员对于各种环境污染问题的麻木。当然,各种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问题,是多年中国经济“粗放式”发展所造成的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或者说“水污染危机”本来就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一种“长投影型”危机。在很多官员眼里,因为这种危机本身消除的周期长、成本高、见效慢,而长期以来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因此不愿意花大力气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进而把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其中的水污染问题当成“一般问题”加以对待和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水污染事件不过是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以环境为代价的“破坏型”的发展思路的一个必然结果。

最后,政府管理观念亟待提高。长期以来,中国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政府官员是唯一的决策来源,老百姓就是被管理的对象。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对于危机事件的处理是“肉食者谋”的事件,而对于老百姓而言只能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实际上是“愚民政策”的现代版。现代社会,公众是解决危机的依靠力量。处理危机不再是政府的秘密工作,而应该是公开的社会学习过程。政府在危机中只有坦诚以对,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和支持。否则,将一事无成。而政府不信任老百姓,认为一旦公开真实的信息就会造成社会的恐慌,其实也是一种对自己缺乏自信的表现。

尽管哈尔滨市政府的网站很快删除了关于停水的第一次公告,但是政府的信誉和形象由此受到的损害却已经无法避免,媒体信誉的损害也已经无法避免。SARS事件后我们曾进行过深刻的反思,政府也建立了一定的机制,但为什么有关官员依然要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封锁信息?“狼来了”的故事还会重演吗?如果我们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危机时刻政府信息的透明性和及时性,“狼真的来了”公众又将做何选择?中国媒体危机报道的出路,必须打破组织传播的桎梏,从制度上保证危机信息能够及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从法律上追究那些瞒报和谎报的个人、组织及其直接领导的责任,从观念上确立“公开是第一原则”。唯有如此,危机时刻我们才能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否则,在一个危机高发的时期,危机包括大的危机的发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对于高官的问责也不可能获得很好的效果,而且对于这些高官也不一定公平。因为在一个不透明的信息网络中即使是“高官”也可能因为无法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而有所作为,而只有具备了可操作的信息公开的“流程”,我们才可能对官员的行为进行更为客观的评价。

三、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

1.媒体介入不介入报道的两种结果

长期以来,尽管公共卫生与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但是中国有关公共卫生的各种危机似乎是一个报道的禁区,原因很简单:害怕引起社会恐慌,害怕因为社会恐慌而造成各种经济上的损失和政治上的被动。就2003年发生在中国的SARS而言,“各级政府职能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政治斗争转向经济工作为中心以来,一直把经济增长和确保经济增长的社会政治稳定当作核心的政策目标,这时一旦发生传染病等公共问题,政府的本能反应是为了不影响经济增长,不影响旅游、商务活动,控制封锁消息。这也使得各个方面无法及时真实地了解传染病的真实情况,人们虽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论坛和电子邮件等了解到了很多实际情况,但政府认为这都是谣言,而且信息大多支离破碎,未经证实,对准确鉴别这一公共政策问题其实没有多大帮助”(25)。中国有关各种流行疾病,关于各种动物的流行病长期以来都主要以统计数据的形式出现(即使这样的统计数据在媒体上也很少出现),即使如中国很多地方因为采血导致的艾滋病大规模传播这样的严重的危机,在当时的媒体上也不出现,老百姓很难知道。

这种在媒体上的瞒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由于缺少反思需要的信息透明,同样的公共卫生悲剧会不停地上演,直至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才会以一种强迫性的方式引起社会的注意和反思。以甲肝的流行为例,1978年我国因食用泥蚶引起甲肝流行,1979年上海食用醉蟹引起过甲肝暴发,1983年上海地区居民曾因食用泥蚶引起2万人甲肝流行,1988年上海人因为食用毛蚶引起31万人的甲肝大流行,死亡47人。按照医学上的规律,没有进入临床但身上携带了甲肝病毒的患者是感染者的4倍,这意味着当时上海有150万人携带了甲肝病毒。而那时上海全市的人口不过1 200万。我们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导致甲肝流行的原因大致是明确的,但是由于1988年以前的所有甲肝暴发没有对社会造成全面的危害,没有经过媒体的报道,社会的反思也就无法进行,广大人民也就不会提高警惕性,以致1988年上海甲肝暴发时,卫生防疫部门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无法确定甲肝病毒的来源,错过了防治的最好时机。上海虽然在1988年的甲肝流行中损失惨重,但是这次教训也让后来的上海因祸得福,上海通过这次公共卫生事件积累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体系,所建立的疾病预防控制三级系统,上海市民通过这次公共卫生事件树立的疾病预防意识,都成为这个城市的宝贵财富,在2003年暴发的SARS中显示了巨大的力量。

2.对SARS危机全面、深刻的反思

尽管时代在变,社会在变,中国人在变,我们的生存环境也在变,但是在公共卫生事件中中国媒体难以介入的现象却一直没变。在2003年的SARS暴发中,我国公共卫生信息通报机制的弊病被彻底表现出来,但是这一次也还是用一种强迫性的方式出现的。疾病的流行已经突破了城市的范围,突破了国家的范围,长期以来用于处理国内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方式无法面对“国际惯例”,无法满足全球化时代人们的要求,也无法面对全球媒体的“问责”。

尽管有人曾借用权威部门的名义责令人们不许反思SARS,但是社会的良知,起码的道德律、责任感,驱使人们对于SARS危机中中国媒体报道活动作出反思,且成为建国以来有关中国媒体危机报道的所有反思中最深刻的、最全面的、最彻底的一次反思活动,有关媒体的危机报道已经被放在政治文明、公民知晓权这样的话语体系中加以讨论。SARS危机对于中国媒体危机报道的影响将是非常深远的。

SARS的传播,是一个由点到面、不断扩散的过程。考察SARS整个扩散过程,发现媒体在SARS报道中的缺位是导致疫情扩散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SARS疫情扩散范围的变化和媒体报道的变化,可以把中国媒体的危机报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3年1月—2003年2月10日,流言和病毒一起在媒体的沉默中扩散。现在回过头来看,2002年11月16日,广东省佛山市出现了有记录的首起SARS病例,但是当时人类对这种传染病还一无所知,几个月之后该患者才被确认为SARS,在这个时候,SARS没有引起社会注意应该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中国第一例确认的SARS病人是2002年12月15日在广东河源发现的,此后广东省卫生厅于2003年1月2日接到河源的报告并于当天派出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于第二天提交的报告认定是一个局部暴发的不明原因的肺炎,并且肯定这个病有一定的传染性。而与此同时,河源有关“不明病毒”的流言四起,掀起了罕见的抢购抗病毒药品的风潮。在河源恐慌已经引起各方关注的情况下,我们的疾病控制机构不向社会公布实情,而是为了社会稳定通过媒体“辟谣”。河源市疾控中心于1月3日凌晨1时紧急给《河源报》传真发表声明,请市民不要听信谣言,河源没发生什么流行病毒。河源市市长黄煜祯也在4日凌晨2时召集卫生、疾病控制等多个部门人员在自家的客厅紧急开会,几小时后,在市创优大会上专门辟谣,请市民不要听信谣言。媒体在忙于辟谣的同时,没有一篇报道对SARS做出基本的医学解释,没有一家提及相关预防措施,也没有一篇报道提及真正引起流言和恐慌的最重要的原因——接诊的5名医务人员先后出现与患者相同的症状。而在广东《新快报》2003年1月5日《河源风传不明病毒实是非典型性肺炎》的报道中则明确写道:“这种病也没有传染性,市民完全无须恐慌。”

河源政府的这种隐瞒行为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流言很快被平息,第一代的SARS病毒的杀伤力似乎也没有那么强大,河源感染的医护人员在1月中旬前已全部痊愈。而在河源这个相对封闭的小范围里,通过人际传播的谣言所起的预警作用似乎也与信息透明一样对于防治SARS的扩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疾病并没有因为封锁信息而扩散,相反我们可以感受到信息控制所带来的“社会稳定”。这个中国SARS流行的第一站,因为封闭而证明了我们以往一贯采取的封锁消息的有效性。

但是病毒并没有因此停止传播,随后SARS肺炎开始在广东省的中山市蔓延,一些医护人员因为对河源的教训一无所知,疏于防范被感染。1月16日开始,有关“不明病毒”的流言又开始在中山市流传,抢购药品的一幕重新上演。而1月21日,广州市卫生厅赴中山市的医学调查专家组写出了《关于中山市不明原因肺炎调查报告》,命名该病为非典型性肺炎,并明确指出该病具有强传染性。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依然保持沉默,采取鸵鸟政策,拒绝提供任何消息。据《信息时报》报道,对于记者的求证,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一负责人毫不犹豫地表示:“没有,中山市根本没有流行什么肺炎,这都是谣言,市民不必过度恐慌。”此后,相关疾病控制部门也守口如瓶,广州的所有官方媒体依然保持沉默,出现的零星报道也由于过于简约而不可能引起社会注意,流言也随着病毒一起又扩散到广州佛山市和广州市。在广州,医护人员纷纷倒下的消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悄然在广州市流传,越传越耸人听闻。有的人称与这类肺炎患者“打个照面就死”,甚至“上午传染上,下午就死”。2月8日众多单位员工正式上班,流言立刻升级。广东移动的短信息流量数据统计的猛增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标志:2月8日,4 000万条;9日,4 100万条;10日,4 500万条。到2月10日,流言进入高潮,并从广州向深圳、珠海、海南、福建、江西、广西、香港等邻近地区传播。2月10日,广州同时掀起了抢购板蓝根、白醋的风潮。

第二阶段:2月11日—2月20日,疫情被迫公开,强调SARS“受到控制”。2月11日上午,广州市的许多市民是在电视机前度过的:10时30分,广州市政府召开针对SARS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广州地区发生SARS肺炎病例的情况,疫情终于得以见天日,随后,以广州三大报为代表的媒体对当时发生在广州的SARS疫情进行了全面的报道。由于相关政府部门于2月11日决定公布疫情完全是一个被动的行为,是在社会流言和抢购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因此此时政府决定通报的出发点与先前隐瞒不报的出发点是一样的——信息公开以消除恐慌为主要目的,因此整个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就是广州的SARS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由于政府有关“有效控制”的基调也是媒体必须贯彻的报道方针,因而尽管在2月11日到2月20日这10天的时间里广州三大报及其子报共发表各类稿件603篇,每天平均发稿60篇以上(26),但是报道的内容以“辟谣”、“打击奸商”、“经验总结”为基本基调,没能正确反映当时广州疫情的严峻形势,为后来SARS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埋下了祸根。

第三阶段:2月21日—4月7日,重新陷入沉寂。由于强调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有关SARS的报道到2月中旬,报道渐稀,已经淹没在一般性报道中。3月20日前没有报道,20日后,每日不过一篇,已不作为重点。最积极的《南方都市报》3月份总共发稿4条,没有配图。2月11日及以后几天,其他地方的媒体也作了相关报道,并报道本地没有病例。北京的媒体和中央级大报,保持一贯的谨慎。《中国青年报》第一篇报道出现在2003年2月11日,2月份共7篇,包括1篇言论,整个3月份没有报道。《人民日报》在4月3日2版(要闻版)才有首条有关“SARS”的消息。央视4月1日前没有报道。国内媒体在3月份重点报道“两会”,按照惯例,舆论环境高度整齐划一,负面消息尽量不报。3月下旬起开始特别关注伊拉克战争。“SARS”新闻像其他新闻一样,热闹过了(27)。对于3月中下旬SARS在香港的暴发,国内媒体也都进行了低调处理。

但是病毒在现代这个高度流动的社会里并没有因此停止传播,相反因为人们不知情而导致的疏忽使得病毒加快了传播的步伐。在国际上以中国香港为跳板,SARS病毒被带到了加拿大、越南、新加坡。在国内,SARS病毒也在四处乱窜,而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北京。尽管3月中下旬北京的SARS已经在扩散,但是媒体对此只字不提。3月26日,权威媒体突然刊出报道称北京输入性肺炎得到有效控制,病源没有向社会扩散。4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记者招待会,卫生部部长就“SARS”答记者问。该部长回避事实称北京当时共发现12例输入性SARS病例,3例死亡。同时称:“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在中国工作、生活,包括旅游,都是安全的。”引起国外舆论一片哗然。

第四阶段:4月8日以后,中央正确部署,有力领导,直面SARS。4月8日,国外有一主流媒体称,3月底北京309医院有60个SARS病人,6人死亡,302医院也有40个SARS病人。这则报道成为境外媒体质疑中国卫生部公布的数字的导火线,成为世界卫生组织质疑中国SARS疫情的导火线,成为中国政府直面SARS的催化剂。此后4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会议上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精确掌握疫情发展,如实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得缓报、瞒报”。4月20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SARS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当天晚上,通过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实况录像和新华社发布的消息,全国都知道了中央的重大决定:公开疫情,免去张文康的卫生部党组书记职务,免去孟学农的北京市委副书记职务。此后,中国媒体对于SARS的报道才开始进入公开透明的阶段。

回顾中国媒体SARS危机报道的历程,考察中国媒体在这次公共卫生事件中报道的失语、失真和失态的原因,可以帮助我们理清中国媒体危机报道的很多相关问题。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中国主流媒体在SARS不同时期所表现出来对SARS议题的议程设置的不断变化实质上非媒体单独行为。SARS第一阶段媒体无法从政府部门那儿获得具体的疫情信息,也没有疫情的报道权;而广东媒体第二阶段对于SARS疫情的集中报道实际上是在帮助地方政府“辟谣”;而第三个阶段的淡化处理也是配合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定位,防止SARS疫情影响经济发展;而第四个阶段疫情能够得到公开透明的报道是由于得到了中央的支持。SARS疫情让我们认识到,中国媒体的危机报道必须与时俱进,必须纠正我们传统观念中很多过时的东西,必须寻求媒体危机报道的制度保障。

SARS危机让我们对于社会稳定有了重新的认识。现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稳定?是建立在信息封锁之上的稳定,还是建立在信息透明基础上的稳定?中国医疗系统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系统,在新中国建立后,它在短短时间内成功地在中国扫除了霍乱、血吸虫、麻风、小儿麻痹、天花等等烈性传染病,可以说创造了世界医疗史上的奇迹。多年来中国医疗系统已形成一套控制传染病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其中一条就是关于传染病报道严格的把关制度,以及约定俗成的报道模式。这些办法,在中国与外界交往不多的条件下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以前从未发生过因流行病而引起大规模社会恐慌的情况。这次中国在广东SARS事件上的处理,不过是沿袭了过去的做法。然而这次情况变了,一方面现代的通讯工具使得信息无法封锁,疫情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及口耳相传的方式形成流言,保持沉默的主流媒体实际上主动放弃了舆论引导的地位。另一方面,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疫情本身、有关疫情的信息都可能突破国家的界限,中国的疫情不再是与别国无关的事,有关疫情的处置权也不完全在中国(比如发出旅游警告),因此对于疫情的通报要遵循国际惯例而不是中国模式。

地方官员严格控制疫情信息,无非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政治上的考虑,其二是经济上的考虑。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现代中国官员的执政理念应该是“执政为民”,而控制疫情信息显然会损害人民的健康,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说而不是从官员政绩的角度出发,疫情暴发时应该选择公开。从经济的角度来说,疫情对于地方经济的影响从根本上取决于疫情本身的扩散范围、持续时间和疫情的危害性的大小,公开疫情虽然会导致短期的经济损失,但是有助于疫情的控制和消除,实际上会减少损失。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说,一个地方信息透明程度是现代市场环境的一个重要指标,只有信息透明才有可能长久地吸引投资。最后从实际效果来说,信息透明从本质上来说不会产生恐慌,无知才是恐慌的根源,SARS危机的每一个阶段都在证明上面的命题,而公开疫情会引起恐慌其实是我们长期以来实行疫情封锁的一个借口。公开的信息和自由的公共空间,是开放社会和政治文明的重要的信息基础,SARS危机的一个教训是,信息封锁导致决策层和公众对于危机严重性及其危害性的误判,不仅延误了战机,而且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声誉。

3.危机报道依然存有“隐忧”

就中国危机报道的发展历程而言,打破中国危机报道的惯例面临着重重困难,其中既有观念上的、也有体制上的和现实条件的限制。从SARS扩散的过程同样可以看出,中国的地方官员在面对疫情信息时,几乎所有人下意识的行动就是首先捂住,每次疫情的公开都是在外界压力下不得已的选择,而这种情况在SARS之后似乎没有根本的改观。在广州的SARS疫情得到控制以后,广州地区又暴发了日本脑炎。广东省卫生厅在2003年6月19日夜公布了疫情情况:疫症遍布11个地区,暴发最严重的地区是拥有70个病例的茂名;其次是湛江,有54个病例;而出现日本脑炎暴发的梅州,则有39个病例。另外,揭阳25个、广州7个、云浮6个、汕尾5个、河源2个;中山、东莞、清远各1个。虽然广东这次公布疫情算是比较及时,但是还是受到了香港一些媒体的批评,被认为依然有故意隐瞒之嫌,因为广州卫生厅在6月19日以前一直声称脑炎疫情仅在梅州暴发,另外就此事对于媒体的采访也不是很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于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在此条例的第三章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以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疫情的通报制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对报告的时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涉及向社会公布疫情的二十五条,则笼统地规定,“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同时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权力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耐人寻味的是,中国的部分地区在2003年3月以来又暴发了乙脑、结核病、登革热,相关的疫情公布远远没有达到“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河南省卫生厅、教育厅在2003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称,“3月份以来,我省个别地方发生了学校结核病暴发流行”。此后,卫生部在5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则笼统地宣称“做好控制其他传染病的工作”,其中罗列了肠道传染病、鼠传疾病和虫媒传染病以及肝炎、结核病、血吸虫病、麻疹等重点传染病以及艾滋病。而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在2003年7月10通过的卫疾控发〔2003〕187号文件“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直到2003年7月17日才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其中宣称“2003年3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的学校发生了结核病的暴发流行”。在这里,实际上还违反了一个常识性的道理,我们都承认危机报道的一个总的原则是应该有利于安定人心,但是采用“个别地方”和“部分省份”这样的措词谈不上“准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媒体在4月29号以后对于SARS的报道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地方,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文革”时期典型宣传“高大全”的影子,《人民日报》的《爱的奉献——记防治SARS工作第一线优秀共产党员金普乐》一文的结尾是这样写的:“金普乐的爱人是一名大学教师,孩子在一所高校学习,在全省大部分高校被封闭以后,爱人和孩子都不能回家,他没顾上给爱人和孩子打一个电话。同事们一次次接到金普乐的爱人和孩子问候的电话,感动得留下了泪水。”很难想象,在一个通讯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打一个电话会影响抗SARS工作;很难想象,一个对于妻子儿女如此漠不关心的父亲会全心地去爱护病人;很难想象,这种“舍小家为大家”的行为方式会得到我们这个社会提倡的普遍回应。大家和小家本来就是统一的,不是万不得已的时候根本不应该“舍小家保大家”。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白衣战士,在疫情肆虐的危难时刻当然应该责无旁贷地奔赴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但是没有必要在通讯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还要“刻意”去“舍小家”,刻意不给自己的老婆孩子打电话。从《人民日报》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金普乐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有孝心的儿子,一般来说这样的人对老婆孩子也应该非常有爱心,因此“舍小家”也应该不是金普乐的本意,而是记者的有意拔高。

四、公共安全事件的报道

有关公共安全方面的危机,长期以来更是中国媒体报道的一个禁区。中国媒体在公共安全方面的报道,有很多教训可以总结。

1.刑事案件的“不破不报”模式

刑事案件的“不破不报”可以追溯到1950年关于公安新闻限制发布的规定。公安新闻是当时限制发布的一个特殊领域,按照当时的规定,公安新闻的发布不仅要执行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同时只能有选择地进行发布,在1950年7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新闻办法的规定中指出:“发布新闻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不是所有的案件均可发布,也不是凡发布的案件都须发布全部内容,要选择已经全部结案并无其他牵涉的可资教育群众的案件,慎重地考虑发布的内容与时间”(28)。此后通过多年的新闻实践的强化,刑事案件“不破不报”成为公安机关通报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成为新闻报道的一个基本要求。

在“不破不报”的模式下,很多重大的事关中国国际形象和公众安全的恶劣刑事案件在事件发生时媒体根本无从知晓,或者尽管媒体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事情的真相,也因为需要遵守宣传纪律或者报道的相关规定,只能对这样的事件保持沉默或进行低调处理。需要说明的事,在信息多元化和民主政治在中国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这种“不破不报”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在“不破不报”模式的影响下,我们对于一些典型的公共安全问题的报道曾经造成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损害了国家的形象,有的造成了惨痛的社会后果,其中典型的案例包括“千岛湖事件”及“河南平舆特大杀人案”。

(1)“千岛湖事件”的再反思

1994年3月31日,浙江省淳安县“海瑞号”游船被歹徒抢劫并纵火,船上32人包括24名台胞全部遇难,这就是当年震惊海峡两岸的“千岛湖事件”。作为一个突发的刑事案件,这件事情本身并不复杂,但是由于有关部门封锁事实真相,我们媒体开始时一直宣称这是一个意外事故,而装扮成家属的台湾记者把偷偷采访的各种消息不断加以报道,使得中国政府当时非常被动。台湾当局以“千岛湖事件”为借口提出暂停两岸文化交流活动,抵制赴大陆旅游和两岸经济交流,“台独”势力也借此兴风作浪。一个刑事案件,炒成了一个损害两岸关系的政治事件。“千岛湖事件”的新闻报道背景,实际上就是刑事案件的“不破不报”。

因此,当“千岛湖事件”发生时,尽管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抢劫纵火案,4月1日当地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明确案件性质并且立案侦查,从地方到中央都知道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确定,这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特大图财害命案,并正式立案侦查。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指示公安机关下最大决心,尽最大努力,尽快侦破此案”(29)。在破案后《人民日报》称“浙江公安机关经过17个昼夜的艰苦奋斗,破获了此案”(30),实际上也可以作为4月1日“千岛湖事件”其实是“千岛湖案件”的旁证。但是由于刑事案件“不破不报”的要求,浙江省却将这件事情定位为“意外事故”,媒体的报道也以此为基本基调。4月1日、4月2日中国的所有媒体都没有发布任何消息,4月3日《浙江日报》发的一条短消息证实这个案件是“意外事故”,此后半个月的时间“意外事故”就成为中国媒体提到“千岛湖事件”的基本定位,如,“3月31号,浙江省淳安县‘海瑞号’游船发生起火燃烧事故”(31),“对‘海瑞号’游船的意外不幸事故,有关方面正大力查清事故原因”(32)等等,不一而足。从4月3日到4月17日,中国媒体的所有报道都回避案件本身,而把“善后工作”作为报道的重点。在案件于4月17日基本告破之后,媒体的表现则截然两样,中国的许多媒体在4月18日都刊播了《千岛湖游船失事原因初步查明系特大抢劫纵火杀人案》这则重要新闻。4月1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千岛湖事件”是一宗残暴的罪行,将予严惩。

“千岛湖事件”之后,我国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有了某些松动,对有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事件,会在第一时间报道。比如,2001年乌鲁木齐发生的废旧弹药爆炸事件。一队军队运送准备销毁的废旧弹药的车队,傍晚7时左右在途经乌鲁木齐市区时,发生意外爆炸,引起连锁爆炸,死176人,伤数百人。当时爆炸造成的震波相当于一次地震,临近国家的地震部门都测到了。中国新华社于第二天清晨5时就发布了关于事故的消息,公布了初步的死伤数字,说明这是一次事故,没有“疆独”的政治背景。后来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接见6个中央新闻单位在疆的记者时说,感谢媒体及时报道了乌鲁木齐发生事故的真相,先声夺人,后来世界各地的媒体关于这件事情的报道,基调与我们的报道差不多。尽管事故惨重,但是它毕竟是偶然事故,外商和旅游者不会由于这种偶然事故而不来新疆(33)

(2)谁应该为河南平舆特大杀人案受害者负责?

2003年11月10日,河南平舆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案,将29岁的凶手黄勇抓获,并从其居住的房屋和院子里一共挖出23具尸骨,其中有18名中学生,还有5名年龄在20岁左右的年轻人。这起特大杀人案令人痛心,《北京青年报》随后展开的调查却更让人心痛——如果不是刑事案件的“不破不报”,或许很多年轻人的生命是可以挽回的,而公安机关对于国内刑事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就是“不破不报”。

河南平舆特大杀人案从2001年9月一直持续到2003年11月,时间跨度长达两年有余。在这段时间里,河南平舆不断有孩子失踪,尤其是2003年的2月至4月不足100天的时间里连续发生11起,比如2月12日平舆高一学生韦雷失踪后,紧接着就是2月27日、3月5日、3月15日、3月19日、3月30日、4月19日都有学生失踪,甚至在3月19日这一天,刘黎明和霍红雷两个孩子同时失踪。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面对不断报案的孩子父母居然不立案,直到2003年9月初,7名学生家长带着相关材料来到北京求助于有关部门之后才就此事“立了案”。面对孩子不断失踪的情况,平舆县警方也从未就学生失踪一事在县城范围内发布任何形式的警示或者通告,“在2003年11月之前,关于平舆少年失踪案的唯一一次见诸报端是2001年12月19日《驻马店日报》的教育版,但也只是在路宁波失踪后报道了路德全寻找儿子的艰辛经历”(34)。而同样的悲剧还在不断上演。2003年11月6日被绑架的最后一名中学生用言语打动了杀人犯仅存的“人性”并被放出,导致警方“成功破案”并“立刻上报省厅”。而面对全国各地记者的采访,当地政府机构却如临大敌,不但自己拒绝接受采访,而且限制记者活动,限制受害者父母接受采访并且对记者进行“盯梢”。为了限制记者采访甚至切断当地的电话上网通道和宾馆里的长途电话,真可谓殚精竭虑。

与河南平舆案一样,河南驻马店“杀人狂魔”杨新海一案和北京持续3年的“打闷棍”案件,都是在案件破获以后才向社会公布的,而且在案情公布之前都已经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透过这些案件,一个问题浮出水面:事关公民生命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在破案之前是否应该告知公众以起到预警的作用?搜狐2000年9月25日到27日就北京3年149起“打闷棍”案件,直到破案人们才知道此事。网上调查显示,在16 208张有效选票中,91%的人认为公民有权在破案之前知道情况,因为这样可以使人提高警惕。

1950年之所以对当时的公安新闻限制发布,是考虑到当时国内外严峻的斗争形势,主要是为了防止被敌对势力利用,主要是从政治角度出发的,而现代社会恶性刑事案件“不破不报”的原因,公安部门从来没有进行正式的解释,只能算是泛政治化思维在作怪。而泛政治化思维所给出的理由诸如怕对犯罪分子打草惊蛇,怕引起社会恐慌。这样的理由根本经不起推敲:“犯罪分子”本来就是“惊蛇”,打不打草都处于高度不安的状态,而面对凶恶的犯罪分子要求人们不要恐慌甚至“泰然处之”简直是一个笑话,适度的恐慌才可能引起人们足够的警觉,有利于公众的自我保护,也使得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处。

如果排除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漠不关心的渎职行为,公安新闻“不破不报”实际上是我们不愿意承认公安工作本身的局限性,不愿意面对公众质询,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不愿意暴露自己的工作缺陷。前文提到,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具体到公安工作,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当今社会人口高度流动、犯罪分子日益狡猾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也不是万能的,有一部分恶性刑事案件是我们公安工作暂时无法侦破的。以2003年1月至11月的统计资料为例(35),期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395.1万起,而同期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刑事案件208.6万起,立案和侦破案件的比例接近于2∶1。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在案件破获之前公布案情,就会打破公安机关“神勇和无所不能”的神话。而公布案情又不能破案就必须接受公众的质询,就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就必须对自己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公安工作本身的规律,从没有“有案必破”的要求,如果确实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破案,公众也好,上级领导部门也好都会理解。但是现实中在中国当前这种官员评价系统中,“报了不破”显然会影响相关人员的升迁,这是导致“不破不报”的关键。中国传统的“不破不报”最后实际上变成了公众生命安全与个人升迁之间的抉择。由于在传统的信息通报机制中对于刑事案件隐瞒不报基本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事先通报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出于人自我保护的本能,大多数当事人当然选择“不破不报”。所以说,打破“不破不报”,必须建立公安系统更科学的评价体系,必须对因为隐瞒不报而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的行为进行惩罚,使得“信息通报”和“主动公布信息”成为惯例。

在血的代价面前,恶性刑事案件“不破不报”的惯例正在悄然发生松动,警务公开,及时发布重大的刑事案件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2003年7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承诺今后将通过新闻媒体每周公布一次本市最新治安动态。7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通过新闻媒体播报了最近一周的治安警情提示,该项制度被一直坚持下来。其后,深圳、重庆、武汉等城市的公安机关先后宣布实行警情定期发布制度。2003年12月17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省会市、副省级市公安局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实行定期新闻发布。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省会市、副省级市公安局普遍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原则上,公安部和省、自治区公安厅每一个月举行一次新闻发布活动;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公安局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每周举行一次。发布内容主要是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案件发生、侦破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措施、办事程序和重要治安警示性信息等。

2.公共安全问题的“统一口径”——南京汤山中毒事件

2002年9月14日,南京汤山镇发生重大投毒事件,据官方媒体报道,中毒人数为200多人,其中38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后来新增4人)。但是由于该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一致的地方,由于关于这次事件的报道不太全面,不太深入,至今人们依然存在很多猜测。

引起最多争议的就是新华社9月14日的电讯。电讯称,“今天早晨,南京江宁区汤山镇作厂中学和东湖丽岛工地部分学生和民工因食用了饮食店内的油条、烧饼、麻团等食物后发生中毒。据初步调查,中毒者达两百多人,经抢救无效已陆续有多人死亡”。随后两天,除了个别报纸之外,“多人死亡”成了被中国各家报纸采用,随后新华社9月17日发布的电讯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这篇电讯称:“从权威部门获悉,南京汤山中毒人员有38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除了6名重症病人外,其他中毒患者都已转危为安。”实际上绝大部分中毒者在送往医院抢救之前就已经死亡了。

同时期中国其他媒体的报道以及香港媒体及境外媒体的报道都和“38人死亡”发生了冲突。在新华社发出通稿之前,香港《大公报》报道称“江苏省南京市以东27公里的汤山镇14日晨发生一起特大恶性食物中毒事件。据初步统计,中毒者一千余人,死亡人数已约百人,为新中国历史上所罕见。”《南方都市报》2003年9月16日《警戒汤山镇》(转引自《21世纪环球报道》文章)一文称,“到记者发稿时为止,从记者手上一家家医院统计出来的数字来看,送到南京各大医院里死去的有51人,在汤山医院死去的还有近20人,还有许多人还在急救之中,生死未卜”。2002年9月14日中午南京本地一家电视台在节目中以字幕的形式发出的通报称:“根据警方的统计,截至今天中午,中毒死亡人数已达77名。下午,这一数字又有所增长,已超过百人。南京市十字岗殡仪馆已接收死者超过50人。”而《人民日报》9月15日的报道称“中毒者及时被送往南京地方和部队的10家医院抢救,各院都成立了由院长挂帅的抢救小组,共动员500多名高素质的救护队伍施救”(36)。有人不禁质疑:500多救护队伍一上午就抢救200多人,可能吗?

当然这一切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产生机制,就是统一口径: 9月14日这一天中国的所有媒体都不允许擅自报道汤山事件,必须采用新华社的通稿,这样才会出现随后中国媒体关于汤山事件的报道千报一律的局面。同一天,从9月14日下午开始,进入汤山镇的主要路口被封锁,非指定媒体记者一概不准入内。由于统一口径,南京汤山中毒事件的后续报道集中在报道各种救治、慰问活动中,集中在对于抓捕投毒者的报道中,集中在有关毒鼠强的清理活动中,但是对汤山中毒事件究竟死了哪些人,医院救人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政府在中毒事件中采取了哪些紧急措施,死者与中毒者的家属有什么反应等等基本没有涉及。南京汤山中毒事件的死者也成了一个抽象的数字,甚至连他们的名字也没有在媒体上公布,这严重违背了“人民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这个“以人为本”的原则。

另外,对于在中毒事故中地方政府的责任媒体也没有报道,后来对于社会的广泛质疑媒体也没有做任何解释。

如果说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颁行前,因惯性运作使然,媒体有人治性质的“统一口径”的情况出现,那么在《应急预案》出台后,我们的媒体可以在法规的规范下行使自己神圣的使命了。

【注释】

(1)宋晓阳:《暴雨重新定义电视新闻灾害报道》,传媒学术网,2004年7月30日。

(2)宋晓阳:《暴雨重新定义电视新闻灾害报道》,传媒学术网,2004年7月30日。

(3)《如实报道灾情》,《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214页。

(4)参见兰辛珍:《反思淮河洪灾》,http://www.bei-jingreview.com.cn/2003-31/china200331-3.htm。

(5)参见张光斗:《1998年长江大洪水》,载《人民长江》1999年第7期。

(6)参见凌志军:《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7)《温家宝对淮河防汛抗洪作出重要指示,国家防总决定对淮河蒙洼蓄洪区分洪》,载《人民日报》,2003年7月3日。

(8)《江苏各地紧急抗洪排涝》,载《人民日报》,2003年7月6日。

(9)《唐垛湖行蓄洪区实现安全行洪》,载《人民日报》,2003年7月7日。

(10)《看邱家湖安全行洪》,载《人民日报》,2003年7月14日。

(11)《干群同心斗洪魔——江苏盱眙灾区见闻》,载《人民日报》,2003年7月13日。

(12)《蒙城军民奋力抗洪,抢救转移群众6100人》,载《人民日报》,2003年7月15日。

(13)转引之张曙光:《治水的政治经济学——兼评卢跃刚的报告文学枙辛未水患枛》,载《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4)参见凌志军:《变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15)朱亚峰:《对淮河抗洪报道的一点题外话》,红网,2003年9月23日。

(16)转引之张曙光:《治水的政治经济学——兼评卢跃刚的报告文学枙辛未水患枛》,载《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7)这个统计资料来源于民政部,见http://www.mca.gov.cn/news/news2003071104.html。

(18)新华社9月11日电。

(19)陈卫平:《重大公共安全报道的机制与操作》,载`《中国记者》2004年第9期。

(20)孙五三:《批评报道作为治理技术——市场转型期媒介的政治—社会运作机制》,传播研究网。

(21)《我国多起矿难“罪魁祸首”不是瓦斯而是人为》,载《人民日报》2003年4月9日。

(22)孙五三:《批评报道作为治理技术——市场转型期媒介的政治—社会运作机制》,载《新闻与传播评论》2002年卷。

(23)高欣、李柯勇、袁英:《必须对人民负责——访黑龙江省长张左己》,新华网,2005年11月28日。

(24)刘治宇:《吉林石化公司称爆炸事故未造成松花江水质污染》,载《哈尔滨日报》,2005年11月15日。

(25)毛寿龙:《SARS事件与治道变革》,载http://www.wiapp.org(“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网站)。

(26)参见蔡铭泽、何又华:《广州三大报“非典型肺炎”事件报道评析》,载《中国记者》,2003年4月。

(27)夏倩芳、叶晓华:《从失语到喧哗:2003年2月—5月国内媒体“SARS危机”报道跟踪》,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3年第2期。

(28)参见《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新闻办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26—27页。

(29)《千岛湖事件》,见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item/20years/newfiles/a1410.html。

(30)《千岛湖游船失事原因初步查明》,《人民日报》,1994年4月18日。

(31)《千岛湖遇难台胞后事得到妥善料理》,《人民日报》,1994年4月10日。

(32)《海协就千岛湖事件致函台海基会》,《人民日报》,1994年4月14日。

(33)陈力丹:《从信息传播角度对处理非典疫情的思考》,见“力丹做学问”。

(34)《男孩失踪之后》,载《南方周末》,2003年11月20日。

(35)以上数据来源于200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公布的资料。

(36)《南京汤山发生严重中毒事件》,《人民日报》,200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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