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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机构设立与运营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互联网机构设立与运营的相关政策与法规一、网站经营政策与法规(一)相关概念为了保护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站经营行为,我国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实施全国统一备案登记。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节 互联网机构设立与运营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一、网站经营政策与法规

(一)相关概念

为了保护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站经营行为,我国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实施全国统一备案登记。经营性网站是指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活动的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

(二)在我国建立经营性网站的基本条件

网站所有者或网站所有者之一为企业法人:第一,网站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包括: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二,网站的所有者应当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领取《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安装备案登记电子标识;第三,网站所有者应当配备信息检查人员,防止并及时清除各种违法信息;第四,网站所有者应当拥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五,在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登记前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转让经营性网站的,转让人应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经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转让人失去相应的网上经营权及注册网站名称专有权。受让人应依照本办法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备案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确认后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网站所有者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网站运营的,应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第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第四,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三)涉及网络运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第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三,负责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第五,建立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网站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撤销电子标识,并予以公告:备案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擅自转让《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的;不正确安装电子标识且拒绝改正或擅自改动电子标识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年度检验的;利用备案登记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电子出版物经营的政策与法规

(一)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条件:

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六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互联网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五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二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互联网软件或者电子媒体非卖品,应当要求委托单位将内容资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持著作权授权合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登记,取得批准文件和登记证件后方可复制。复制的电子出版物除样本外应当全部输出境外。

(三)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进口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八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三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四)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审批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业务。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概况

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迄今为止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进行规范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进行经营的条件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商除应当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各类企业设立法规的经营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的法定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相关法律责任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四、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概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在2000年为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而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进行了规范。

(二)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法定程序

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四)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五、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相关政策法规

(一)概况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二)法定条件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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