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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大战中的新闻发布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两次大战中的新闻发布美国在第一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新闻控制很有特色,值得专门研究。1917年,美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参战虽晚,却迅速出台了有关战时新闻管制和检查的政策,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内,建立了完备的新闻检查制度和限制新闻传播的种种法规。但威尔逊总统宣布,凡发表的新闻有助敌人者,以叛乱罪论处。

第二节 两次大战中的新闻发布

美国在第一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新闻控制很有特色,值得专门研究。

1917年,美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参战虽晚,却迅速出台了有关战时新闻管制和检查的政策,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内,建立了完备的新闻检查制度和限制新闻传播的种种法规。

美国宣战一周后,威尔逊总统就下令成立新闻委员会(Committee on Public In-formation),主要负责发布关于战争的实况,协调政府的宣传工作,充当政府的联络员,但委员会缺乏强制性新闻检查的法定权力。委员会由新闻记者出身的乔治·克里尔(George Creel)担任主席。克里尔首先规定关于部队调动、船舰开航和其他纯军事性质的消息禁止发表。1917年5月,委员会发行一种《官方公报》,用报纸的形式发布消息。该委员会曾向报界发表《政府要求报界怎样做?》的公开信,列举了禁止刊载的18类新闻。一般来说,该委员会在战时发布的新闻,报界也充分合作,予以刊载。

1917年,美国在德国潜艇击沉美国船只后,于4月6日对德宣战。从4月6日美国宣战到5月28日的53天内,美国并没有实行强制性新闻检查。但威尔逊总统宣布,凡发表的新闻有助敌人者,以叛乱罪论处。1917年6月15日,威尔逊总统签署《反间谍法》(The Espionage Act),扬言要实行强制性新闻检查,规定凡意欲不忠……或意欲妨碍征兵者,将处重刑及刑罚;触犯条例的印刷品,不得邮寄。这是战时新闻控制的第一个法令。美国国民中外国移民很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境内的德裔国民为德国效力的人数很多。于是,1917年10月6日,美国又颁布了《通敌法案》(The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授权政府对所有海外通讯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寄往海外的信件,外语期刊必须向当地邮局提交译文,用海底电报、电话或电报传送的国外通讯,由新闻检查局进行检查。为此政府于1917年10月成立了对通讯工具进行控制的新闻检查局。

1918年5月颁布的《惩治叛乱法》(Sedition Act),曾引起了美国战时新闻政策与宪法的冲突。该法规定,凡对美国政府、宪法、海陆空军、国旗发表任何不忠不敬、侮辱论调者,均处以重刑或监禁。显然,这一法案与美国一直标榜的言论与新闻自由相矛盾。根据这一法律提出了许多公诉案,导致美国最高法院就《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条款作出多次裁决。在这些公诉案中,最为重要的一宗,是1919年对雅各布·阿布拉姆斯(Jacob Abrams)的起诉案。阿布拉姆斯因为撰写并散发两份传单,批评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和美国政府,向俄国沙皇提供镇压布尔什维克革命的军事支持,而被控触犯《惩治叛乱法》。分别用英文和意第绪文写成的这两份传单只散发在纽约市的小部分地区,而且,阿布拉姆斯提出的批评同美国的对德作战行动关系并不大。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还是维持了对阿布拉姆斯的有罪原判。法院大多数法官的理由是,阿布拉姆斯的行为对社会安定形成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因此受到政府的惩罚。“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这个标准,是由最高法院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在有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言论自由的另一项裁决中首先提出的,但是在阿布拉姆斯一案中,霍尔姆斯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法官误用了他提出的评估这类自由言论合法性的标准。他说,“没有人认为一个无名人物偷偷散发一种荒唐的传单能够构成直接危险”。(3)数十年来,在法院对批评政府的口头、书面和象征性表达方式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进行审议时,“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这一说法被无数次引用。一些法学家认为,这个标准的可塑性变得如此之大,可以说它适用于从完全的新闻出版检查到完全的言论开放的任何一种公共政策主张。由此案可以看出,在战争时期,即使是高喊言论自由的美国也放弃了自由,即使是宪法也要服从现实。

1941年12月8日,珍珠港遇袭后,白宫立即宣布实施“新闻来源检查”。在“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名义下,美国政府采取了“大棒加胡萝卜”的两手政策,把新闻界控制在手中,对新闻实行严格有效的检查。1941年12月18日,罗斯福总统签署《第一战争权力法案》(The First War Power Act)。根据这项法案,总统于翌日下令成立文讯检查局(Office of Censorship),该局的行政权力很大,有全权检查出入全美的所有邮寄、电报、广播消息。罗斯福总统任命美联社出身的拜伦·普赖斯(Byron Price)担任局长,并授普赖斯以绝对裁量权,处理国际电讯的检查事宜。同时,美国政府还成立了一个检查政策委员会(Censorship Policy Board)及一个检查协调委员会(Censorship Operation Board)。前者包括各部委处局首长,由邮政总长任主任委员。后者委员人选由检查局长任命,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间在检查方面的歧见。同时美国也鼓励新闻界的自律。罗斯福总统在1941年12月16日发表文告,请报界、广播界合作,绝不刊播利敌消息,即实行所谓“自发检查”(Voluntary Censorship)的原则。1942年1月15日,为便于报界、广播界参考起见,美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战时军机保密范围令》,列举禁止刊播的资料项目,以便使编辑人员自发检查其新闻内容,以免危及国家安全。其后,文讯检查局相继与有关机构商定各种专门性的检查规则,如邮政检查规则、海底电报无线电报检查规则、无线电话检查规则,以及针对电讯公司而制定的电讯公司业务规则等。后来,上述诸项规则经修定后,合并为一整套《美国检查条例》(U.S Censorship Regulations)。同时,美国政府还发布了《美国报刊战时行为准则》,严格规定印刷品和广播电台不得印播有关军队、飞机、舰船、战时生产、武器、军事设施和天气等在战争中对美国不利的消息。保密范围令和行为准则一起,成为了当时检查局所遵循的主要法令。此外,前线各战区司令部对前线记者采写新闻进行检查。与文讯检查局的检查相比,这种检查更为严格。通过上述作法,美国的新闻媒介基本上被纳入战时控制轨道。

美国在二战期间的官方宣传机构,在其参战七个月后才成立。1942年6月13日,主要从事国防信息采集和发布的四个政府部门:政府报告局、事实与数字统计局、新闻协调局和应急管理局新闻处,合并为战时新闻局(Office of War Informa-tion),前《纽约时报》记者、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音员埃尔默·戴维斯任局长。根据总统命令,“联邦电台、报纸、出版物等各方面的计划,以及涉及新闻传播的有关对外宣传活动,均由战时新闻局规划、制定并执行”。(4)

二战期间美国的新闻宣传也很有特色。从宣传特点来看,日本的池田德真认为美国是“报道派”,而非宣传派。他说,倘若问英国宣传家的意见,他们一定会说:“在美国,广告和报道是有的,可就没有真正的宣传啊”。(5)譬如,1944年10月21日、22日,美军向菲律宾的莱特岛大举登陆。池田德真就认为,假如美国人是宣传谋略派,一定首先会想到利用这次强大反击的事件来粉碎日本人的战争意志。然而,美国人的作法却不是这样,而是登陆后,马上就在现场用短波向美国发回莱特岛战斗中的所见所闻,对全美进行实况转播。实况转播是一种划时代的报道,在提高美国人民的斗志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宣传家眼中看来,这只是报道而不是宣传。

不过,美国的报道手法也使一些报刊名噪一时。在战争报道上最有成效的报刊有《纽约时报》《芝加哥每日》《巴尔的摩太阳报》《时代》周刊等。《纽约时报》的军事评论、战略分析文章在当时享有很高的声誉,尤其是该报科学记者威廉·劳伦斯成了战争期间目睹原子弹爆炸的惟一见证人和记录者。《芝加哥每日新闻》则第一个全面报道了苏芬战争、德国入侵挪威及苏德战争的生动场面等。这一时期,广播报道发挥了其声音和时效的优势,把大量生动的新闻传回国内。哥伦比亚广播公司驻欧洲记者爱德华.R.默罗和威廉.L.夏勒、全国广播公司的H.V.卡顿伯恩就通过无线电波把战争新闻带到美国家庭的起居室。著名新闻人默罗就是以《这里是伦敦》的现场广播报道而一举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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