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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观念的增强与出版法规的制定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制观念的增强与出版法规的制定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门户打开,西人不断地向中国介绍西洋法制观念和思想。在百日维新期间,光绪帝曾决定着手制定出版物单行法规。无论是其产生的动因还是推动的过程,上海出版业界都是功居魁首的。该法明确规定,当时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拥有21年的重印独占权。

二、法制观念的增强与出版法规的制定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门户打开,西人不断地向中国介绍西洋法制观念和思想。不少中国人士也纷纷出洋留学、考察。早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早期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胡礼桓等在提倡振兴商务的同时,也陆续将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介绍到中国,他们迫切要求改革旧律,学习西方法制,要求中国法律应以“西法参用乎其间”。甲午以后,维新派更加强烈地呼吁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康有为认为中国必须“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建议“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订施行”。他还认为应改变以往中国法律民刑不分的状况,要求制定民法、商法、诉讼法等,他在《上清帝书》中说:“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宜有专司,采用各律以定率从。”谭嗣同也认为西方的法度政令“每备”主张“仿之而全变”。“精通西方第一人”的严复更是认为法律为保护国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1895年后他大量翻译西学著作,从达尔文的进化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法国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直到逻辑学,几乎把西方资产阶级的整套理论介绍到中国。他一再强调西方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理论。这些无疑对国人了解西方制度及增强国人法制观念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更深知“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因此,在他的主持下,先后译成《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俄罗斯刑法》等各种法律书籍26种。

随着西方法权思想影响的不断深入和出版事业的空前发展,清政府开始考虑制定出版法规了。在百日维新期间,光绪帝曾决定着手制定出版物单行法规。光绪帝在戊戌间颁布的一系列诏书中,就有要奖励报刊的出版,奖励科学著作的想法。这样,西方法制思想开始与中国出版事业接触。接着,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大清印刷物专律》颁布,共有《大纲》、《印刷人》、《记载物件等》、《毁谤》、《教唆》和《时限》六章,41款。其主要内容就是:一切出版印刷物必须到印刷总局注册,任何印刷出版物都务须于所印刷物体上印明印刷人姓名和印刷所地址所在(26)。总体上说,这是一部只有治理之权而无保护职责的法律,其内容仍在封建法权体系之内,但它毕竟以西方出版律的形式出现了。1910年12月18日,历时6年几易其稿的《著作权律》颁布,共有《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五章,55条。对著作权的归属、权利时限、呈报义务、权利范围及禁止范围和对侵害著作权的惩罚方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27)。至此,中国第一部版权法诞生。虽然它因清政府的很快垮台而成为一纸空文,但它是人们版权意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标志着我国的著作权保护达到一个新的阶段,更何况它对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1925年国民政府《著作权律》有着重大的影响,故其意义不可低估。而之所以有这样的局面,上海出版界的呼吁和推动起了巨大的作用。无论是其产生的动因还是推动的过程,上海出版业界都是功居魁首的。没有上海社会较早西方法制意识的觉醒,没有上海出版业的空前发展,这样的结果是不可想象的。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又是纸张和印刷术等版权作品的载体和复制手段的发源地。可是,由于种种原因,现代化的全面版权保护制度在我国迟迟没有建立起来,直到1990年9月7日,我国才成为世界上第150个颁布版权法的国家。我国对于书籍版权的保护,早在民间雕版印刷业空前发达的宋代就已现端倪。叶德辉在其《书林清话》中列了《翻版有例禁始于宋人》的专条,记述了宋代有人向官府请求保护书籍版权、以防“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之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而得批准之事。说明宋代由于出版业的发展,人们已有了版权保护意识的萌芽。到明清时,书籍牌记上“不许翻刻”、“不许重刻”、“敢有翻刻必究”、“翻刻千里必究”的字样已有不少。但总体上说,这种事例还是不多的。即使这不多的一些,也只是有钱有势的人家,普通的书商是做不到的。正如叶德辉所说:“可见,当时一二私家刻书,陈乞地方有司禁约书坊翻版,并非载在令申,人人之所必遵。特有力之家,声气广通,可以得行其志耳”(28)。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议会制取代了君主专制政体。人们对印刷业垄断制度提出了挑战。随着王权制度的崩溃,书商和印刷商援引知识产权的理论来保卫自己的特权。这样,1710年4月10日,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该法明确规定,当时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拥有21年的重印独占权。这项法令承认了作者是版权保护的主体,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它在世界出版业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后,丹麦、法国、美国也都相继颁布了承认著作者拥有版权的各类版权法。而此时的中国正是文网严酷的康熙、雍正、乾隆时期,正是清朝借《四库全书》的编纂为名而焚烧无数书版的时代。

1843年上海开埠以后,由于租界的发育,华洋杂处的特殊情形,受西方法制思想的影响就更为突出。这种法制观念表现在出版业上就是版权意识的增强。在19世纪80年代,上海出版权保护制度出现了向现代著作权制度过渡的明显迹象,已有利用媒体昭示公众,保护自己出版权益的现象。如点石斋石印局为保护本局的《康熙字典》就曾发布这样的告白:“本斋前从京师出重价购到殿本初印《康熙字典》,用石印照相法印成缩本出售,每部或订一本,或订四本,业已不胫而弛,均称善本。乃近日坊间见有翻刻者,其装潢无甚差别,惟细阅书中讹字不胜枚举,诚恐阅者不察,转为本斋声名之累用,特刊登告白,以后如欲买本斋之缩本《康熙字典》,祈向上海《申报》馆间壁之申昌书画室价购,当无鱼目混珠之蔽。若在各外埠购阅,须认明是书封面上有点石斋三字,并书中无东洋字者,庶无致误。特此布知”。(29)类似的还有1884年4月21日《申报》中双峰书屋《翻刻〈经世文编〉辨》等告白。

如果说以上还是民间所采取的保护版权的一种形式,那么甲午后人们已不能满足于这种形式,而是要求政府以条文的形式来实行其保护了。就在上海出版界著作权意识萌生的时候,国际间版权保护的合作也进一步加强。1886年9月9日,当时乃至现在世界上最权威的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在瑞士伯尔尼缔结,1896年5月4日在巴黎又作了补充(30)。根据这一公约,作品受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它标志着世界版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世界版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上海是西方传教士和商人在华经营出版业的最主要处所,这种影响很快波及上海。1894年,英美传教士的在华出版机构广学会随即向中国官方提出保护其出版物的版权问题,得到允准。几年后,上海道又重申此规定云:“查泰西定例,凡刊印自行译撰书籍,不许他人翻印。近年上海西人所设之广学会、益智会,均请禀请存案,凡会中刊印各书,均不得率行翻印”(31)。维新运动以后,上海出版业发展迅速,不少出版机构援引广学会之例,呈请上海道保护其新书版权,多获允准。直至1898年7月5日,光绪帝颁旨宣布:“各省士民著有新书……准其专利售卖。”(32)开始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出版界的版权要求。此后,有关“版权”的字眼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商务印书馆出版书籍之始,就有“版权所有,翻者必究”的字样。并在1899年获得江南商务总局示:“禁止坊间翻印商务印书馆编辑出版各书”。1903年1月,文明书局呈请直隶总督袁世凯,获准“该局编译印行之书,无论官私局所,概禁翻印,以保版权”(33)。由于文明书局编译的教科书和学术著作,均为当时社会最需要之书,以致盗版屡禁不止。1903年5月,文明书局创办人廉泉直接上书官学大臣张百熙,要求中央政府出面解决国文版权问题。文称:“户部郎中廉泉谨呈:为书局扩充,出书日广,恳请严定规条,申明版权并咨行各省学堂局所一体遵行以杜伪乱而维学界事……出版专卖之权,五洲之公例,各国莫不兢兢奉守,严立法条,所以奖成劳,防冒滥……此东西各国学术之所以日兴,学权之所以有统也……嗣后凡文明书局所出各书,拟请由管学大臣明定版权,许以专利,并咨行天下大小学堂、官私局所概不得私行翻印,或截取割裂,以滋遗误而敢例禁,则学术有所统归而人才日以奋迅矣。伏望迅断施行,学界幸甚,天下幸甚……司员廉泉谨呈。”(34)这是第一例民间出版机构正式向中央政府申请版权专利的上书。张百熙在接到上书后,肯定了文明书局书籍之善后,规定:“嗣后文明书局所出各书,无论编辑评述,准其随时送候审定,有本大学堂加盖审定图章,分别咨行,严禁翻印”。(35)至于谈到对侵权者的惩罚,则用语含糊,规定不严。只是表示“此等市侩,设想断非士类所为”,“殊堪痛恨”(36)之语。尽管如此,这却是清中央政府第一次给予一家民间出版机构以版权专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事例是出版商自己或是政府授予出版商垄断某些作品的出版权,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而与作品的创作者毫无关系,作者的权益并未得到保护。随着上海出版业的发展,人们版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的要求也日趋强烈。

1903年2月,文明书局出版严复翻译的斯宾塞《群学肄言》后,在各大报刊刊登的启事中声明:“斯宾塞氏《群学肄言》一书,为侯官严先生最得意之译稿……交本局承印出售,予以版权。”(37)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的出版机构给作者版权的声明。当然,这只是民间出版机构利用媒体的一个声明,至于正式要求清政府制定版权以保护著作者权益的,亦始于严复。1903年5月19日,严复以一个著名翻译家和通晓西方制度的学者的双重身份,从理论上阐明中国制定版权法的必要性。他首先批评了管学大臣张百熙在对文明书局的批复中,对不法出版商的督责不够严厉,接着阐释了实行版权对于繁荣学术和出版事业之必要。他说:“今夫学界之有版权,而东西各国莫不重其法者,宁无故乎?亦至不得已耳。非不知译书之出,人人得以刻售,于普及之教育为有益而势甚便也。顾著述译纂之业最难,敝精劳神矣,而又非学足以窥其奥者不办,乃至名大家为书,大抵废黜人事,竭二三十年之思索,探讨而后成之。夫人类之精气不能常耗而无所复也;使耗矣而夺其所以复之途,则其势必立竭。版权者,所以复著书者之前耗也,其优绌丰啬,视其书之功力美恶多少为差。何则?夫有自然之淘汰故也。故国无版权之法者,其出书必希,往往而绝;希且绝之害于教育,不待智者而可知也……乃夺其版权,徒为书贾之利,则辛苦之事,谁复为之,彼外省官商书坊,狃于目前之便利,争翻刻以毁版权,版权则固毁矣,然恐不出旬月,必至无书可翻也。”(38)要求中国官长“郑重版权,责以实力”,认为“版权废兴非细故也”,“收效影响于社会则甚巨”。强烈要求清中央政府尽快制定版权法,以保证著作者的权益。更为可贵的是,针对传统义利观对版权的误解,严复辨析道:“议者或谓文字雅道,著译之士宜广饷学界为心,而于利无所取,以尽舍己为群之义。以其言甚高,所以责备著译之家可谓至矣。独惜一偏之义,忘受著译之益者之所以为报也。夫其国既藉新著新译之书,而享先觉先知与夫输入文明之公利矣,则亦何忍没其劳苦,而夺版权之微利乎?盖天下报施之不平无逾此者。”(39)他认为辛苦著书获利是天经地义的,理应受到保护。这既是对传统的“文人不言利”的回击,也是对人们传统观念上樊篱的撤除。

在严复呼吁清政府颁布出版法以后,1904年,北洋官报局翻印文明书局版《中国历史》等书四种,文明书局提起申诉,却被反噬其出版禁书,并被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撤销了以前批准的对文明书局的版权保护(40)。经此事件,文明书局认识到,仅有官方保护版权的命令是不够的,官府可以随时撤销。唯有国家颁布版权法,才能切实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于是,乃于1904年春呈请商部,要求“念私家纂评之勤劳,援东西各国之公例,将版权法律奏准通行”。4月6日商部批示,同意“由本部酌订版权律,再行奏明办理”。由此,中国开始进入制定版权法的阶段。后几经辗转,直拖至1910年12月18日,《著作权律》才得以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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