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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管理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广电总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反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播、吊销许可证等。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的职能包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职能部门,既是新闻宣传机关,又是全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管理机关。它是由1949年6月5日中共中央通知成立的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逐步发展而来的。1949年10月1日,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改组为中央广播事业局。1982年,广播电视部成立。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对电影和电视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后,电影局由原属文化部成建制地划归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导。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广播电影电视部改组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为国务院主管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能

1997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了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能。

(1)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3)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4)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5)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定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定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6)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7)研究制定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8)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新闻从业资格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从事广播电视工作的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对已在岗并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保证审核质量;对其他需要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考试的标准要求,进行执业资格考试,健全执业资格注册、颁证制度。严格执行延续及变更注册的程序和要求,建立持证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建立网络查询监控系统。对使用假新闻采编人员证件或冒充记者的人员严肃查处。

按照2004年8月1日起实行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考试合格证,并通过所在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才能从事采访编辑和播音主持工作。

3.广电新闻政策制定、执法管理

由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行政规章等把广播电视事业的性质、任务和总方针、总政策以及这一行业有关的社会公民、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普遍的原则和规范,全面概括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而在行业规范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虽然长期没有专门的《广播电视法》,但监管广播电视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却不少,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一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中的有关广播电视的条文。

二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监管广播电视的专门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相关条文,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等等。在广播电视新闻管理方面,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就规定了17条具体的新闻报道原则: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保密意识;认真把握违法违纪案件报道;认真把握涉外宣传报道;慎重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报道;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切实搞好司法审判的报道;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改进报道文风;在新闻报道中实行回避制度;实行轮岗交流和任职回避;坚决杜绝有偿新闻;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相分开;规范证件管理和使用;违规违纪的查处规定。

三是省级、地市州与县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章程。这些又都构成地方广播电视局政策制定与执法管理的依据。

国家广电总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反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播、吊销许可证等。广播电视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的,也给予相应处理,如按照2002年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4.对直属电台、电视台的管理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是国家广电总局的直属电台、电视台,国家广电总局对直属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包括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计划财务、人事组织等,都由局党组、局长统一领导。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的职能包括加强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和管理“中央三台”,把握舆论导向。对宣传工作,总局侧重于宏观管理,掌握方向,如研究一定时期或重大事件的报道思想,讨论宣传工作计划,审查重点节目,推动宣传业务改革,检查与总结工作。

对财务工作,总局按规定拨给其直属电台、电视台一定经费,同时要求电台、电视台按照比例上交创收提成,余额则归其自主留用;对电台、电视台的人事、器材等工作,广电总局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同时也给予直属电台、电视台相应的自主管理权。直属电台、电视台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便可以主动筹划,相应独立地搞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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