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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语专家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在人身伤害或产品纠纷造成的侵权案件中判断警示语是否使用合理、表达是否充分,显得尤为重要,警示语专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警示语专家不仅要熟悉相关产品或警示语的近期研究成果,还要了解官方对相关问题所设定的质量标准。遗憾的是,在此案中,原告方并没有提请警示语专家出庭作证,而被告方却传唤了医学专家出庭做了证。

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在人身伤害或产品纠纷造成的侵权案件中判断警示语是否使用合理、表达是否充分,显得尤为重要,警示语专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本节将对警示语专家的知识结构、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以及相应的工作程序进行梳理。

8.5.1 警示语专家的资质

凡凭借自身相关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知识能在相关民事活动或纠纷中对警示沟通提供专业意见的人,都是警示语专家(Laughery and Wogalter,2006:605)。这里的知识技能并非以学历证书为唯一标志。在因煤气管线路损坏造成的侵权纠纷中,判断产品安全警示信息的表达是否充分,经验丰富的水暖工可以担任警示语专家的角色,提出专家级意见。警示语专家可以按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提供意见:根据法庭召唤向法官或陪审员提供警示沟通专业意见的,属于正式的方式;以咨询员、调查员、研究者等身份仅仅提供一些书面专业意见或出具报告的,属于比较非正式的方式。

警示语专家的主要专业特长在于对警示告知(包括危险所在、后果、解决办法)的信息沟通情况进行判断,判断警示语的符号表述是否充分、合理,判断人们对警示告知的理解与反应情况等(Laughery and Wogalter,2006:608)。他们通常要回答的问题是:需不需要提供警示语,警示信息沟通是否充分,充分的警示沟通是什么样的,充分的警示沟通是否有重要作用等(Laughery and Wogalter,2006:605)。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警示语专家不仅要熟悉相关产品或警示语的近期研究成果,还要了解官方对相关问题所设定的质量标准。为了使其专业意见具有科学性,警示语专家甚至需要做大量的田野工作,收集一定量的数据,或设计相关的实验,从而才能基于数据向人们提供令人信服的专家意见。在诉讼活动中提供专家建议,更需要客观、科学,因为只有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严格的质证后,其意见才能最后被采信。

语言学家作为专家证人提供专业证据,不仅依赖语言学的知识,包括语音、词素、词汇、语义、句法、语用及话语分析的知识,还要使用语言学家的思维与直觉,基于语言事实找出反复出现的规律性的“范式”,同时注意区分语言使用中的“例外情况”,并懂得如何把研究发现成功地“教授”给专业听众(Gibbons,2003:284-309)。在司法领域中,很多著名的语言学家,如R.Shuy,M.Coulthard,J.Gibbons,吴伟平等都曾以专家身份向法庭提供鉴定证据,对案件的公正判决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吴伟平,2002)。

8.5.2 警示语专家在诉讼活动中的工作职责

警示语专家参与诉讼活动的话,一般需要经历六个环节,分别是业务接洽、警示信息分析、业务反馈、出具书面报告、庭前质证与庭上质证(见图8.1)。业务接洽指的是听取律师对案件的初步介绍,决定能否对所涉案件提供警示咨询意见。分析警示信息指的是对律师所提供的具体信息(包括案件的诉讼要求、产品质量、损失报告、证人的证词、产品质量标准、警示信息等)进行专业分析,或根据需要自行收集相关科研文献进行研究总结。业务反馈指的是将研究结果反馈给自己的客户(即委托律师)。出具报告指的是提供详细的警示研究报告,同时详细介绍自己的研究履历等相关信息,以便法庭及质证律师能了解整个报告的科学性并对其效力进行评估。以语言学专家的证词为例,警示语专家的报告包括专家的个人信息、个人履历、学科介绍,与关于该案件争议问题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专家的宣誓保证等(详见附录V)。

庭前质证指的是专家证人经过宣誓后,在控辩双方律师的提问下,就所涉问题进行汇报,此质证过程通常会全程录音或录像,并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提交采用。对警示语专家证人来说,庭前质证通常是比较棘手的因为质证律师会问许多比较“刁难”的问题,比如一连串看似随意实际却夹裹着陷阱的系列问话一些表面上很礼貌却很有诱导性的问话,比如“Dr.Lee,you will agree with me,won't you?”或者是经过几小时漫长的问答陈述之后突然冒出来一些令人猝不及防的“刁钻”问题。质证律师试图从警示语专家的资历、专家意见的依据、意见结论中可能存在的反例、专家意见的内在不足之处等几个方面进行发问。这六个环节的顺序可简要列于图8.1。

图8.1 警示语专家在诉讼中的活动序列

若想理解警示语专家在庭前质证中所遇到的各种盘诘,请参考附录中关于美国“香烟诉讼案”(Myron A Mehlmanvs.Philip Morris,Inc.et al.[2001])的一份质证记录(附录Ⅵ)。在这个由市民个人(原告Myron A.Mehlman)起诉烟草公司(被告Philip Morris,Inc.等)的民法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长期吸烟而身患肺癌并最终死亡负民事责任,法庭在判决中并没有明确否定“香烟公司负有警示不足的责任”,实际上为警示语专家出庭作证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与机会。遗憾的是,在此案中,原告方并没有提请警示语专家出庭作证,而被告方却传唤了医学专家出庭做了证。附录中所附的专家证人——一名医学专家证人——受被告方烟草公司的委托,证明原告所患疾病“肺癌”与其诉求“香烟产品有毒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附录中的质证记录将简单再现专家证人在庭前质询中所要面临的挑战,比如:

(22)附录Ⅵ,第184页,律师对医学专家的提问。

Q:Would it make a difference in your opinion whether she smoked filter or filterless cigarettes?

A.It would not make a difference.

Q.Is it important to note for any reason in your opinion whether or not she smoked filter or filterless cigarettes?

A.I think the more that one knows about a case,the more—the more that one knows about the case,the better one is,and so all information is important.But whether that was—the fact alone would—would influence my opinion,the answer is no.

问:你认为她吸过滤嘴香烟与不带过滤嘴香烟,会有什么差别吗?

答:不会有影响。

问:你认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指出她吸不吸过滤嘴香烟有意义吗?

答:我认为对某个案件知道得越多,就越——对本案知道得越多,就越有利于判断,因此所有的信息都是重要的。但是至于这一点是否——仅仅就她是否吸过滤嘴香烟这一件事——会影响我的判断意见,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从(22)的问答来看,律师的两个问题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而医学专家对第二个问题的问话意图也是非常清楚,为了避免可能的陷阱,他的回答非常谨慎。在他的话轮中,他不仅有自我纠正,“对某个案件知道得越多,就越——对本案知道得越多,就越有利于判断”,同时,针对问话“指明她是否吸过滤嘴香烟是否重要”的言外之意“这个信息会影响专家的判断意见”,在回答中首先将其言外之意明示化为“是否仅仅她吸过滤嘴香烟这一点会影响我的判断”,再给出否定回答。可以说,这一问一答中剑拔弩张,充满敌意。由此可见,作为警示语专家出席法庭质证,将是一件非常有挑战性的事情。

警示语专家以专家证人的角色参与社会纠纷的解决,需要恪守一些伦理与职业规范,具体规范一般由行业协会起草制定。比如,人因分析协会(Human Factors and Ergonomics Society,HFES)所起草的伦理规则中明确指出,专家以证人身份提供专业证据,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必须随时准备接受交叉质询;不得否定其他专家证人的职业诚信,除非有事实依据;专家证人的委托客户是律师,而非诉讼案的当事人,不应对诉讼案件持有偏见,且不得在案件审理期间私自披露相关信息等(Laughery and Wogalter,2006:613)。在专家作证领域享有盛誉的美国法律语言学家Roger Shuy也提出了类似的见解,认为“语言专家证人应谨记自己是委托人的团队成员,切不可妄想成为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顾问,要客观地认可并接受相反观点的合理之处,出具的书面证词要简洁明了,忠于语言证据,勿为讨好委托人而曲解数据。”(Shuy,2002:171 181)

警示沟通属于风险沟通,对个人或社会机构都很重要。Leiss(1996)指出,社会生活中宏观的风险沟通有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引导公众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危机管理;第二阶段集中于说服与沟通,主要目的是让受众确信某些行为具有危害性:第三阶段是双向沟通,风险管理者与公众都应参与到风险识别与沟通的社会实践中,在此阶段的沟通中,风险管理者应及时对公众与涉险者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回应,从而建立起彼此间的信任。

风险沟通在现代社会中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金融领域、服务领域、教育领域等都离不开风险沟通。与此相关的警示语研究将对提高风险管理与沟通起到很大的作用,亟待更加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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