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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义的类型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字典以字头为收列单位。分析字的这些意义,发现它们的不同类型,对于编纂字典非常重要。表示有无的无,只是音同而产生的同音替代。汉字的造字之义和汉字表示的词义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造字之义和这个字表示的词义有一致的地方。如“新”字表示砍伐树木,是一个词的意义。通常把这种意义的中心称为本义,由这个中心产生出的意义称为引申义。

字典以字头为收列单位。每个字头下面包含的意义多少并不一样。有的一个字头只有一个意义,有的不止一个意义。多音字每个音项下面统率一个至几个意义。分析字的这些意义,发现它们的不同类型,对于编纂字典非常重要。

首先是造字之义和用字之义。

造字之义,有人称之为字义,这是汉字所特有的。汉字是表意体系的文字,不同的字有不同的结构,这些结构反映了使用汉字的人造字时候的意图。比方“人”这个字,在甲骨文、金文等古文字里面都是一个人的侧面形象。又如“木”字,在古文字里面是象树木之形,上面是枝,中间是干,下面是根株。这也是一个单纯的象形字。由“木”字加一点表示所在。加在上面是“末”字,表示树梢;加在下面是“本”字,表示树根;在腰上加一个,像一根绳子捆扎着,这就是“束”字。如果“木”旁加一个“人”靠着这个木,就是休息的“休”字了。“新”字从斤、从辛、从木。“斤”的意思是斧头。这个字象以斤斫木,意思是砍伐树木。“斯”字是一个形声字,它的形旁“斤”,表示这个字与斧头有关;“其”表示读音。这个字的意思是用斧头劈木柴。

东汉时期许慎编写《说文》,他的用意之一就是想弄清楚字的造字之义。由于他主要以小篆作依据,有些解说不一定符合古代造字意图的客观实际。但是探求汉字的造字之义还是离不开这部著作。

由于经过漫长时期的历史发展,汉字的形体有了多次变化,加上文献不足,认识起来有很大的难度,许多字的造字之义并不都是那样清楚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例如“不”字的造字之义是有萼片的花托,在《诗经》里面还可以找到它的遗迹。(1)而“核”的造字之义,除了《说文》的记录外,(2)已经没有语言材料证实了。有无的“无”原来写作“無”,《说文》用“亡”去解释它。根据近人研究,它的古文字形体像一个人两只手拿着两根羽毛在跳舞,就是“舞”字。表示有无的无,只是音同而产生的同音替代。《说文》第四编有一个“”部,许慎对这个字的解释是:“箕属,所以推弃之器也。”其实在甲骨文里面这个字和“畢”是一个字,象长柄有网用来覆鸟兽的狩猎工具。许慎把“畢”解释为“田网”是正确的,但是把“”和“畢”分别开来解释就不妥当了。(3)

词义是指最小的、能够自由运用的语言单位——词所具有的意义。它存在于语言之中。汉语的词在书面语言里面用汉字表示。

汉字的造字之义和汉字表示的词义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一个字的造字之义只有一个,而一个词所包含的意义有的是一个,有的不止一个。

造字之义和这个字表示的词义有一致的地方。如“人”、“手”、“耳”、“目”、“鱼”、“鸟”、“木”、“石”这些字的造字之义和它表示的词的最初意义是一致的。但是,一个词除了最初的意义外,在语言的发展历史进程中还可以产生一些引申义。上面列举的这些词不少都有引申义。如“人”还表示某人、别人、每个人、杰出的人物、人的品质、民众、品性行为等引申义。“手”还表示亲自、用手拿着、徒手搏击、专司某事或者擅长某种技艺的人等引申义。

有些字表示不止一个词的意义。如“新”字表示砍伐树木,是一个词的意义。而这个字表示新旧的新,就是另外一个词了。“斯”字表示用斧头劈木柴是一个词,表示指示代词是另外一个词。“许”字表示多种意义,如答应、处所、对数量的约略估计、这样、句末语气等等,这些意义也不是一个词所具有的。

所有这些在字典编纂工作中分析字义的时候都应该辨析清楚。

其次是词的本义和引申义。

照理说,一个词只有一个意义,但是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在这个意义的基础上可以产生出新的意义。新旧意义可以同时并存,日积月累,一个词同时具有了多种意义,这就是多义词。一部古今兼收、源流并重的大型字典,它收录一个词的意义要尽可能完备。凡是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有文献材料可以证明的义项都应该收罗无遗。字典里面多义词的含义就不局限于一个历史平面了。

多义词总是以一个或几个意义为中心不断发展出新的意义。如“止”这个词,它最初的意义是足趾,足趾在什么地方,人就停留在什么地方,因此“止”一方面有停止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有居住地方的意思。“天”在古代表示头顶,从这个意义引申出古代在人的额头上面刺字的刑罚。由额头引申出天空的意思。“天”这个词表示天气、气候、季节、大自然、出于自然的、人们想象中万事万物的主宰者——上帝、依存等意义都是从天空这个意义发展来的。通常把这种意义的中心称为本义,由这个中心产生出的意义称为引申义。

词的本义不能够理解为词的本来的意义,或者说是词的最初的意义,原始的意义。这种意义在史前时期就已经存在,在有文字记载的时期它也许已是几经变迁,说不定早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字典不宜去追溯这种已经消失、死无对证的“意义”,因为它缺乏文献依据,很难确定。字典的编纂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有文字材料能够证明的意义上。

词义能够不断引申,有的时候会出现多种意义。如“打”这个词,《现代汉语词典》列的义项就有二十四个之多。这还不包括古代汉语中这个词的意义。“搞”这个词,《现代汉语词典》没有分列义项,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个词也会有多个意义。

引申这个提法不是今天才有的。早在五代时期徐锴作《说文解字系传》就提到它。清朝段玉裁注《说文》,对此作了进一步发挥。例如:

《说文·气部》:“气,云气也。”段注:“气本云气,引申为凡气之称。”

又《士部》:“士,事也。”段注:“引申之,凡能事其事者称士。”

又《牛部》:“特,特牛也。”段注:“特本训牡,阳数奇,引申之凡单独之称。”

又《辵部》:“遗,亡也。”段注:“《广韵》:失也;增也;加也。按:皆遗亡引申之义也。”

又《部》:“延,长行也。”段注:“本义训长行,引申则专训长。”

20世纪一些学者注意总结词义演变的规律。最初从西方普通语言学著作引进了词义的扩大、缩小、转移的逻辑三分法。50年代又从苏联语言学著作里面吸收了从关系上来分析词义的变化的方法。如空间关系,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动作、工具和结果的关系,原料和成品的关系,部分和全体的关系,某种特征和特征所有者的关系等等。(4)80年代我国的训诂学家又把词义的引申分为理性引申、形似引申和礼俗引申三大类。理性引申下面又分为因果、时空、动静、施受、正反、虚实等各种类别。形似引申下面又分为同状引申和同所引申两大类。(5)

不管怎样分析,人们都留意到本义和引申义的各种关系。从关系的角度来分析词义的演变。字典编纂者能够从这些分析中得到启示,处理好词的本义和引申义的关系。但是世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由本义产生引申义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既要受语言发展内在规律的支配,还要受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的文化传统多方面的制约。字典编纂者的任务不在于概括归纳词义演变的规律,而在于揭示词的本义和引申义之间纷纭复杂的情况,从而按照意义之间的亲疏关系排列好义项。分析研究词义演变的现象多了,也有可能发现一些前所不知的词义演变现象,为研究者提供更多的概括归纳的素材。

假借义和通假义都属于用字之义的范围,它们和引申义不同。引申义是由词的本义派生出来的意义,它们属于同一个词。而字的假借义和通假义记录的是另外一个词,它们的意义和本义没有任何联系,只是因为读音相同或者相近而在文字上的借用。

许慎在《说文·叙》里面给文字假借下的定义是:“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这个定义概括了汉字假借这种现象的本质特征。假借是指口语里面某一个词在书面上没有相应的字去表示它,写作的时候就按照它的声音找一个同音的字去表示,这样就产生了假借字。有了假借这种方式,语言里面不少难以用表意的方式表示的词,都可以用这种方式去表示。

《说文·我部》:“我,施身自谓也。”从这个字在甲骨文里面的情况来看,它是一个独体字,象兵器的形状,用它来表示第一人称代词是文字的假借。第一人称代词就是这个字的假借义。

古代没有专门为第二人称代词造字。先是用男女的“女”表示,后来又用“汝”字表示。“汝”本来是为河流名称造的专用字。“女”和“汝”表示第二人称代词用的都是假借义。

下面这些字表示代词的意义都是假借义:

数词“一”、“二”、“三”用指事方式造字表示,“四”在甲骨文里面写作“”,也是一个指事字。“四”的形义来源虽然不清楚,但是它表示数目是一个假借字应该没有疑问。“五”的造字之义是收绳之器;“六”和“入”古代似乎是一个字。“七”的造字之义为切断,“八”的造字之义为分开,“九”象肘形,“萬”象蝎子。(6)人们习以为常,不觉得它们是假借了。

表示东西南北四个方位,除了“北”是引申义外,其余也都是字的假借义。“东”的造字之义是捆住袋口的袋子。“南”象一种乐器。“西”象鸟巢。(7)前人早已论及。虚词义也多属于假借义。《说文》所说:“乎,语之余也。”“兮,语所稽也。”“只,语已词也。”“哉,言之间也。”“曾,词之舒也。”解释的是这些词的虚词义,它们属于字的用字之义,而不是字的造字之义。

专有名词如地名、姓氏、人名,虽然有的有专门用字,但是它们最初都是用假借的方式表示。“邢”字在甲骨文、金文里面都借用“井”字表示。山名崑崙,最初只写作“昆仑”,是同音假借,后来才加“山”旁,成了专门用字。

通假义和假借义有分别。假借和通假是两种不同的用字现象。清朝侯康在《说文假借释例》里面讲得很明白:

何谓本?制字之假借是也;何谓末?用字之假借是也。二者相似而实不同。制字之假借,无其字而依托一字之声或事以当之,以一字为二字者也。用字之假借,是既有此字,复有彼字,音义略同,因而通假,合二字为一字者也。以一字为二字者,其故由于字少;合二字为一字者,其故反由于字多。故曰相似而实不同也。

通假是指本有其字的同音借用。如文献里面借“归”为“馈”,借“畔”为“叛”。在借用的时代,“馈”和“叛”两个字都存在,写字的人没有用它们而用了另外两个和它们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关于字的通假义,后面还将专门讨论。

翻开任何一本书,里面文字表示的大部分意义,除了本义和引申义外,假借义和通假义占的比重也不小。编纂字典对于这类义项应该给以足够的重视。

一个有多种意义的字,在字典里面,它的义项要进行编排,哪一个义项在前?哪一个义项在后?表面看来似乎是一个技术问题,实际上,它需要一定的理论原则作指导。

读者查阅字典,主要是看所查的字在字典里面有没有,字典里面哪个意义符合自己查找的需要,并不一定去注意这部字典的义项是如何排列的。但是对于有关的专家学者,特别是字典编纂者来说,义项的排列恰当与否常常是评论的一个方面,甚至是一个重要方面。

字典的义项排列应该有助于读者明白这个字所表示的各个意义之间的关联。一个字的各种意义如果不加分析地排列在一起,显不出字义的历史,看不见它们各个意义之间的关系,读者无法得其要领,是不会受到欢迎的。字典编纂者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可以说是绞尽脑汁,力求使字的义项安排合理。

虽然字典以字头为收列单位,编纂字典的人必须具有语言的观点,认识清楚语言和文字是两种有区别而又有联系的现象,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体系,字头不等于词,两者之间不能够画等号。

编纂字典还必须具有历史观点,特别是编纂大型的字典更是必要。要历史地处理字所表示的意义,划清时代,明白词义的孳乳。根据字义的类型、按照历史的顺序排列义项,就是在一个字头下面先列这个字最初表示的意义,然后按本义、引申义的顺序排列,再后是假借义和通假义。国名、民族名、地名、姓氏,一般排在最后。试以“达”字为例:

 ①道路畅通 ②无阻碍地通行或通过 ③到了某一地方或阶段 ④传送 ⑤引进 ⑥表现 ⑦告诉 ⑧通晓;明白 ⑨性格开朗 ⑩显贵 ⑪窗户 ⑫室 ⑬通行的;共通的 ⑭周遍;全面 ⑮力的单位(dyne)的简称 ⑯通“” ⑰民族名。“达旦”(鞑靼)的简称 ⑱地名 ⑲姓

从①到⑭是一个义项群,它们都是由道路畅通这个意义引申来的,虽然有的已经引申得很远。⑮是译音的省称,用这个字表示的是另外的一个词,⑯是假借义。

这里需要说明,造字之义主要是阐明这个字的造字意图,它可以放到解形部分去处理。如“我”字,它的造字之义是一种兵器,但是缺乏文献的证据,就在字形解说中说明。如果造字之义和词的最初意义有联系,那在解形和释义中分别处理,应该各有侧重。如“天”字,在解形部分可以引用王国维的说法:“古文天字本象人形。……本谓人颠顶。……所以独坟其首者,正特著其所象之处也。”在释义部分可以把“人的额部,脑袋”列为第一义项。

排列本义和引申义应特别留意,千万不要把前后顺序弄颠倒了。如“树”的本义应该是种植,先秦时期文献里面的“树”都是这个用法,表示木本植物是后起义,它的产生不会早于西汉。把木本植物义排在种植义之前作为第一义项,把种植作为第二义项,那是不妥当的。

如果义项群内部各个义项之间发展线索不清楚,可以根据建立义项的例句的时代先后顺序排列。如“许”字,撇开它的假借义和通假义不谈,它的本义和引申义多少呈辐射状。按照例句的时代先后可以把义项排列如下:

 ①应允;认可。《左传·闵公二年》:“及密,使公子鱼请,不许。” ②相信。《孟子·梁惠王上》:“有复于王者曰:‘吾力足以举百均而不足以举一羽……’则王许之乎?”赵岐注:“许,信也。” ③期望。《孟子·公孙丑上》:“夫子当路于齐,管仲、晏子之功,可复许乎?” ④预先答应或给予。《史记·刺客列传》:“老母在,政身未敢以许人也。” ⑤称赞。《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每自比于管仲、乐毅,时人莫之许也。”

这是一种变通的办法。如果将来有更多的材料,意义的关系更明确,这种排列的方式也许会改变。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表示造字之义的原字形被假借义所借用,而且这个字的造字之义又另外用一个后起的区别字表示。在编写的时候可以先列造字之义所表示的意义,再列后起的意义。如“莫”字,根据《说文》的解释是“日且冥也”,后来用这个字表示否定性无指代词,而且音读也有了不同,前者音mù,后者音mò。可以把它们的音义作如下排列。

 (一)mù

①日落的时候,后作“暮”。②……

(二)mò

没有什么或没有谁。……

意义和语音、语法不同,它千变万化,情况复杂,难于捉摸。一个字所表示的各个意义之间的关系,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样,对于义项的划分和排列,不同的人会作不同的处理,或粗或细,或前或后,很难一致。同一个字,请不同的人来编写,音义简单的字还好办,音义复杂的字,处理可能就不完全一样。编写如此,审稿何尝不如此。一份字稿换几个人来修改,尽管有统一的编写细则或审稿细则的制约,也很难做到完全一致。但是不管有多大的差别,字义的基本情况总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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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诗·小雅·常棣》:“常棣之花,鄂不韡韡。”

(2) 《说文·木部》:“核,蛮夷以皮为箧,状如奁尊之形也。”

(3) 参看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卷四,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

(4) 参看上海外国语学院、哈尔滨外国语学院编《语言学引论》第189、191页,时代出版社,1958年。

(5) 参看陆宗达、王宁《古汉语词义研究》,《辞书研究》1981年第2期。

(6) 参看丁山《数名古谊》,《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一本第一分册,1928年。

(7) 参看唐兰《释方国之名》,《考古学社社刊》第4期,19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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