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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丕尔的语言学说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语言学中,成就最大,最有影响的是萨丕尔和布龙菲尔德两人。萨丕尔既是语言学家,又是人类学家。萨丕尔的兴趣涉及广泛的领域,单就语言学领域而言,他所涉猎和研究的面也是特别宽广的。萨丕尔跟布拉格语言学会有很密切的联系。萨丕尔认为,在这方面,一个没有受过训练的语言记录者,假如他的耳朵灵,并且天生对语言敏感,往往比一个烦琐的语言学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在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语言学中,成就最大,最有影响的是萨丕尔和布龙菲尔德两人。这两位语言学大师的兴趣范围和学术观点,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差别、甚至对立之处。他们两人对索绪尔“为语言研究的新趋向奠定了理论基础”的那些观点都有深刻的理解,都赞同索绪尔对共时语言学跟历时语言学、语言(langue)跟言语(parole)的严格区分,并一致同意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共时性的语言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丕尔和布龙菲尔德同被视为索绪尔所开创的结构主义流派的三大分支之一——美国结构主义的代表人物。除此之外,他们两人之间的差别实在是很大的。萨丕尔的语言观带有浓厚的“人文主义”倾向。他十分强调语言的文化意义,注意从交际的社会方面、个人言语创造的美学方面、文学方面、心理方面去观察语言现象,还特别强调语言“纯粹是人类的”和“非本能的”这一特点。布龙菲尔德的语言观则有明显的“机械主义”倾向,着重对研究方法的探索,强调对语言形式作精确和严密的分析。他的兴趣范围主要在语言形式,为了使语言学成为独立自主的、科学的学科,甚至不惜限制这一学科的范围,排除一切在他看来不能作充分精确和严密处理的语言问题。[5]他们两人是美国语言学中两股潮流——“心理主义”和“机械主义”的代表人物,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他们的理论作详细评述。本节先讨论萨丕尔的语言学说。

萨丕尔(1884—1939)生于德国,五岁时随家移居美国。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博士学位后,曾任加拿大国家博物馆人类学部主任十五年(1910—1925),后任芝加哥大学耶鲁大学教授。萨丕尔既是语言学家,又是人类学家。在哥伦比亚大学时,连续好几年听鲍阿斯的课,这对他后来的研究方向有决定性的影响。他像鲍阿斯一样,在语言学和人类学这两个领域都开展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工作,发表了大量的论文书评。萨丕尔的代表作是1921年出版的《语言论——言语研究导论》(Language,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Speech),篇幅虽不长,但影响却极为深广。他还著有《语言的语音模式》(“Sound Patterns in Language”,1925)、《音位的心理现实》(“The Psyohological Reality of Phonemes”,1933)等重要论文。《语言的语音模式》一文,被雅可布逊誉为“划时代的论文”,“是美国对语言学方法论的理解和发展最有远见的贡献之一”[6]

萨丕尔的兴趣涉及广泛的领域,单就语言学领域而言,他所涉猎和研究的面也是特别宽广的。除了印欧语言外,他深入调查研究过不少美洲印第安语言,如努特卡语(Nootka)和耶那语(yana)等等。此外还涉及非洲语、闪语和汉藏语等领域。例如,他曾探索过藏语对吐火罗语(Tokharian)的影响,以及中国语言和美洲印第安语之间是否可能存在某种关系等问题。然而,他的主要成就并不在于研究这些语言时得出的具体结论(尽管他在不少领域,尤其是美洲印第安语的研究方面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专家),而在于基于这些具体研究所进行的理论思索所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这方面的贡献,他被公认为20世纪杰出的语言理论家之一。

萨丕尔理论探索的重点之一,是对“语音模式”的研究。他所说的“语音模式”(Sound patterns),实质上相当于布拉格学派的“音位”概念。萨丕尔跟布拉格语言学会有很密切的联系。在1930年布拉格第一届国际音位学会议前后,他跟特鲁别茨柯伊曾有过频繁的通信联系,共同探讨语音结构的研究问题。萨丕尔曾经强调,他研究基本语音问题的路子跟布拉格学派是相似的。特鲁别茨柯伊也曾指出,萨丕尔独立地形成了音位观念。

在《语言论》的“语言的音”这一章的开头,萨丕尔就指出,“单是言语的音的架子并不成为语言的内在实质,而有声语言的单个语音本身根本不是语言成分”[7]。随后他详细地论证了语音成分的心理“价值”问题。他举例说,英语hats的ts,只不过是一个t后跟着一个功能上独立的s,而德语Zeit的ts却具有完整的价值。又如,英语time的t和sting的t,虽然可察觉到是不完全相同的,但在说英语的人的意识上是无关紧要的,也就是说并没有“价值”。而同样的这一差别,在海达语(Haida)中却是有价值的。这就是说,同一客观的差别,英语以为是不相干的,在海达语里却有功能上的价值。因而他认为,“客观地比较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语言的语音,是没有心理或历史意义的,除非先给这些语音‘估估分量’,除非先确定它们的语音‘价值’。而这些价值是从音在实际言语里的一般用法和功能上流露出来的”(第47页)。由此,他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在一种语言特具的纯粹客观的、须要经过艰苦的语音分析才能得出的语音系统背后,还有一个更有限制的、‘内部的’或‘理想的’系统。它也许同样地不会叫天真的说话人意识到是一个系统,不过它远比第一个系统容易叫人意识到是一个完成的格局[8]、一个心理机构。内部的语音系统虽然会被机械的、不相干的现象掩盖起来,却是语言生命里一个真正的、非常重要的原则。”(第47—48页)萨丕尔还谈到他的“田野工作”的实际经验,以证明他的上述结论的正确性。他说:当他教一个印第安人区分语音时,如果一种分别不相应于“他的语言格局中的点”,就有困难,甚至不可能,尽管这种分别在我们听来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一些隐蔽的、刚刚能听出来的语音差别,只要碰上了“格局中的点”,他就能很容易地、并且自主地在写法上表现出来。萨丕尔认为,在这方面,一个没有受过训练的语言记录者,假如他的耳朵灵,并且天生对语言敏感,往往比一个烦琐的语言学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因为语言学家很容易埋没在大量的观察里。由此可见,萨丕尔已完全意识到音位的存在,对音位的相关性特点也有透彻的认识,尽管他没有运用“音位”这一术语,而且对音位理论的认识也尚未达到系统化的程度。

在1925年发表的《语言的语音模式》中,萨丕尔详尽而深入地阐述了语音结构的概念,音位概念已表述得很清楚了。他认为,言语的语音模式或言语的语音过程,不是仅用简单机械的、感觉—运动的分析这类纯物理学的方式就能解释得清楚的,重要的是必须明确地意识到,一个语言的语音事实是受制于一个结构模式的。同时,他又指出,语音结构的概念包含着两个方面,其一是指“一个语言的语音构成一个封闭的系统”,其二是指必须“抽出一种语言专有的语音系统的内部结构及各个音各自占有的‘位置’”。他还明确地把“典型的形式”,亦即“模式中的点”或者说“系统的相关点”,跟变体区别开来。在该文的最后部分萨丕尔谈到,不少语言学家深信必须运用纯客观的方法来研究语音,其实这是把对语言本身的研究跟对某些语言现象的探测混淆在一起了。他认为,尽管为了研究语音事实必须从物理实体开始,但也绝不能把语音事实只视作物理现象。最后他得出了如下的结论:“研究任何类型的表达,都应该超越可感觉的材料而抓住它的形式……因为正是形式,也唯有这个形式才赋予表达一定的价值和意义。”[9]这些观点跟布拉格学派强调语音学与音位学的区别是完全一致的。后来,在《音位的心理现实》(1933)一文中,萨丕尔把“音位”表述为“在某种语言特有的语音结构中占有确定位置的、具有功能价值的单位”[10]。这一定义跟布拉格学派从功能角度所确定的音位定义也是基本上相同的。

萨丕尔在音位观念的表述中,常常提到“心理”、“意识”、“感觉”这一类概念,这一方面反映了他跟一味强调纯生理、物理特性的青年语法学派的语音观的对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具有较强烈的心理主义倾向。这正是他跟布龙菲尔德产生矛盾的主要根源。

萨丕尔理论探索的另一个重点,是语言形式问题。跟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相类似,萨丕尔在《语言论》中也把形式问题放在中心位置,该书第四、第五两章就是集中探讨“语言里的形式”的。他指出,每一种语言在语音结构方面都有一个具有特定格局的内部语音系统,同样,在语法结构的层次上,语言也要求有一定的格局,“这两种趋向于一定形式的、潜在而约制性很强的冲动,都自由自在地起着作用”(第53页)。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萨丕尔语言理论的形式化特征。不过,在第四、第五这两章中所谈的形式,只是语法结构的形式。萨丕尔从两个方面分别讨论了语言形式的问题,其一是从分析语言所使用的形式手段探索语言的形式格局,其二是通过清查概念和形式表达互相搭配的情形探索构成这些形式格局的内容的概念类型。第四章集中探讨形式手段。他分析了“语法程序”的六种主要类型,即:词序,复合,附加(包括前附加、后附加和中附加),涉及元音或辅音的根本成分或语法成分的内部变化,重叠,动力(音势)上的或是声调(音高)上的重音分别。在第五章中,萨丕尔着重“观察语音结构反映出来的系统化了的概念世界”(第72页)。他把语言所表达的概念分为四种类型,即:(1)基本(具体)概念,如东西、动作、性质,通常用独立的词或词根成分表达;(2)派生概念,通常是在根本成分上附加非根本成分,或用根本成分内部变换的方法表达;(3)具体关系概念,它指出或暗含着某种关系,通常用加词缀或内部音变法表达;(4)纯关系概念,它的功能是联系命题里的具体概念,从而赋予命题一定的句法形式,通常用加词缀、内部音变或用独立词或词序表达(参见89—90页)。他认为在这些类型中,第一、第四两类是一切语言所必需的基本概念,第二、第三两类概念,虽说也很常用,但却不是必需的。

在探索语言形式的过程中,萨丕尔对语言的两个基本概念——形式和功能的复杂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他觉察到,在形式和功能之间并不存在一对一的关系,因为“格局是一回事,格局的使用又是一回事”(第51页)。换句话说,“形式和功能是相对地独立的”(第50页)。他认为,在各种不同的语言里都可以举出许多功能相同然而表达形式不同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证明。例如,英语里unthinkingly(不假思索地)这个词的前附加成分un-所传达的否定观念,在别的词里用一个后附加成分同样可以恰当地表达,比如thoughtlessly(不动脑筋地)里的-less。又如,纳斯语(Nass,加拿大的一种印第安语),它的复数用四种不同的方式形成:(1)重复式,即将根本成分的一部分重复一次。如gyat(人),复数为gyiyat;(2)使用某些特别的前附加成分。如an′on(手),复数为kaan′on;(3)采用内部元音变换方式形成。如gwula(外衣),复数为gwila;(4)在名词后面附加一个语法成分。如waky(兄弟),复数为wakykw。此外,萨丕尔还谈到促使形成无意义的形式差别的三个原因:一个是表面上所指的概念的界线已经模糊,以致恪守形式上的差别只是拘于习惯的威力,已并非具体表达的需要。例如,在许多语言里,动词的复杂的变位系统徒有形式,并不伴随可以清楚指配的功能差别。据他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形式比它的概念内容要活得长。二者都在不停地改变,但是总的说来,形式留恋不舍的时候,精神已经跑掉了或变样了”(第87页)。另一个原因是,有一种强烈的趋势,要构造分类格局,把语言所用的概念全都塞进去。这造成语言里的分类在许多方面不讲理,并且很顽固;任何概念要想表达出来,都必须服从传统所硬性规定的分类原则。例如在法语里,无生命的东西,也非得或者是阳性的或者是阴性的不可。语言中这类僵化的形式实在很多。第三个原因是,语音作用的机械式地运用,带来没有相应的功能差别的形式差别。例如:Hat(帽子)的复数是Hats,self(自己、本身)的复数是selves,前者用一个s音标明复数,后者用一个z音,同时根本成分的f变成了v。这完全是同一形式成分的机械性分化,并不产生相应的概念差别。经过这些分析,萨丕尔认为不能不得出如下的结论:“语言形式可以,也应当只当作种种格局的布置来研究,而不必涉及连带着的功能。”(第52页)也就是说,他最终确认,语言学是形式的科学。当然,这主要是就形式和功能具有相对独立性而言的。萨丕尔的意思并不是说要摒弃功能的研究。他在谈到语言的语音层次和语法结构层次都存在着“趋向于一定形式的、潜在而约制性很强的冲动时”曾指出,“不用说,这两种冲动只能在具体的功能表达里才能实现”(第53页)。实际上,无论是在阐述音位概念时,还是在语法形式的研究中,他都是很重视功能观念的。

语言结构的类型分类问题,也是萨丕尔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他在《语言论》的第六章里对此作了详尽的探讨。他对语言所表达的概念类型的分类,已为语言类型分类准备了条件。再说,他所重点研究的美洲印第安语的实际情况,也迫使他不得不重视类型分类问题。印第安语类型极其多样,而且显然与印欧语在类型上有明显的区别,又没有文字记录,因此很难对它们采用发生学方法,即谱系分类法进行分类。正因为如此,萨丕尔探索了语言类型分类原则中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他的独特的看法。

萨丕尔回顾了一百多年来语言学家所提出的几种类型分类方法,感到均不能令人满意。对19世纪主要从语言进化和语言优劣的观念出发对语言结构进行分类的某些偏见,还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他断然否定语言结构类型跟所谓的语言先进程度以及使用某一类型的民族的文明程度之间有任何联系。他曾说:“就语言形式说,柏拉图和马其顿的牧猪奴是同伙,孔夫子和阿萨姆的猎取人头的野人是同行。”(第196页)他认为,以往不少学者企图根据单一标准来确定语言的分类,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因此他提出了一种综合标准的分类法,即兼顾下述三个方面:

①语言所表达的观念的本质(基本的、派生的、具体关系的、纯关系的)。

②语言的综合程度(分析的、综合的、多重综合的)。

③语言的融合程度(孤立的、粘着的、融合的、象征的),亦即考虑到语言所采用的“方法”。

这种综合分类的方法是以第一方面,即语言所表达的概念的本质为基础的,其他两方面,即综合程度和融合程度,只当作交叉的分类方法,以便为主要的概念类型作进一层的分类。他认为,这样就可产生“一种简单的、干脆的、绝对包括一切已知语言的分类法”(第122页)。根据这一分类法,可把语言分为下列几类:

①简单的纯关系语言,表达具体概念和纯关系概念。

②复杂的纯关系语言,表达具体概念、派生概念和纯关系概念。

③简单的混合关系语言,表达具体概念和具体关系概念。

④复杂的混合关系语言,表达具体概念,派生概念和具体关系概念。

萨丕尔认为,这种分类法有一个突出的优点,那就是,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分得详细一点,或者分得简单一点。如要详细点,上述四类都可按照它最常用的改变根本成分的方法再分为粘着的、融合的、象征的三个亚类。在第一类,又另外分出一个亚类,即孤立类。若想简单点,则综合程度可以完全不计较,“融合”和“象征”可合并于“融合”。如果需要的话,粘着和融合的区别也可以不谈。总之,方法可有点伸缩性,只要“让我们能从两三个独立观点来把一种语言搁到能和另一种语言互相对比的位置上去”(第125页)就行。

萨丕尔的分类是纯类型分类,它完全不依赖于对区域、时间和谱系关系的考虑。进入20世纪后,由于人们对语言的整个结构以及语言各个层次上的结构的性质的了解日益深刻,因此对语言的结构比较和结构分类产生了新的兴趣。萨丕尔的类型分类理论正是以语言结构观为基础的。他的主要从语法层次提出的类型分类法(亦称形态分类法),跟特鲁别茨柯伊在《音位学原理》中从语音层次提出的类型分类法一起,共同构成语言类型学(typologie)的基础。萨丕尔自认为,他的分类方法虽然较为复杂,但却能更深刻地反映通过语言结构比较研究所得出的一切类型分类事实,大大超越以往的类型分类方法的种种局限。

萨丕尔提出的分类体系,由于术语较为特别等一些原因,实际应用并不容易。然而他提出的分类原则和方法是富有启发性的,对后人很有影响。美国语言学家格林伯格(J.H.Grcenberg)1960年在《美洲语言学国际杂志》(IJAL)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把萨丕尔的一套特殊术语“译成”了时行的术语,并进一步发展了萨丕尔分类体系的形式化程度。他根据对不同语言的具体特征所作的数量统计,提出了十个类型指数,即:综合(synthesis)、粘着(agglutination)、复合(compounding)、派生(dervation)、全屈折(gross inflection)、前缀合(prefixing)、后缀合(suffixing)、孤立(isolation)、纯屈折(pureinflection)和一致(concord)。[11]例如综合程度指数,即根据语素、词所算出的指数。其计算方法为:统计出一个自然语言中具有代表性的语段(统计的语段越多,所得指数越精确)中语素的数量,除以所统计的语段中词的数量。根据这种方法计算的结果,越南语的综合指数为1.06(即100个词中有106个词素),梵语为2.59,爱斯基摩语为3.72。马丁内1961年在英国牛津大学所作的题为《语言类型学》的学术讲演中,也曾专门谈及萨丕尔的类型学理论。他认为萨丕尔在《语言论》里所阐述的类型学“值得我们钦佩,并仍应被视为一切类型学分析的不可忽略的参考基础”[12]。他还提到,萨丕尔是以“语言所表达的观念的本质”作为他的分类尝试的基础的,在这方面他有独特的贡献。至今,凡是要研究语言的分类问题的,都必然要以他的分析作为出发点或主要参考材料。不过,马丁内也正确地指出,尽管萨丕尔的分析很有洞察力,但却显示出了某种心理主义的危险[13]

萨丕尔的语言学说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部分,值得引起我们的特别注意,那就是关于语言和思维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他的兴趣集中于探索语言模式跟思维模式的关系,力求证实语言对思维的决定性的影响。他和他的学生沃尔夫(B.L.Whorf,1897—1941)在这方面提出了不少看法,人们一般称之为“萨丕尔—沃尔夫假说”(Sapir— Whorf Hypothesis)。

引起萨丕尔上述兴趣的主要原因,也在于对美洲印第安人的语言与文化的研究。印第安人的文化形式、风俗习惯、宗教观念与欧洲学者们熟悉的西方民族的文化、习俗等迥然不同,他们的语言结构也很独特。由此,从鲍阿斯起就产生了一种想法,认为语言、文化与思维的形式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直接的联系。萨丕尔指出:“人们不仅仅是生活在事物的客观世界之中,同时也不仅仅是生活在社会活动的世界之中——像我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还处在该社会用来作为交际工具的那种具体语言的影响之下。假如认为,我们不求助于语言的帮助就可以完全认识现实,或者说认为,语言只是解决交际和思维的某些局部问题的辅助手段,这就错了。实际上,真实世界是在该族人的语言规范的基础上不知不觉地建立起来的……我们这样或那样地看到、听到和感知到某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我们社会的语言的规范预先规定了一定的表达形式。”[14]他还指出:“语言是认识社会现实的指南……使用不同语言的各社会成员所生活的世界是多种多样的许多个世界,而不是具有不同标志的一个同样的世界……语言并不像一些人天真地想象的那样,仅仅是经验的一种比较系统的罗列,这种经验仿佛人人都很熟悉。其实语言是一个闭锁的、能产的符号体系,这种体系不仅仅在很大程度上涉及不依赖于语言而获得的经验,而且实际上它还在自己的形式结构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决定着我们的经验……”[15]萨丕尔的这两段话表明,他在这方面的观点,跟洪堡特首先提出、后来由魏斯格贝尔所继承并大大发展了的“语言世界观”理论是完全一致的。他们都认为,不同的语言模式影响人们的思维,从而产生不同的思维模式,对世界有不同的认识。这种观点有时也被称作语言相关论(linguistic relativism)。

萨丕尔对语言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提出了原则性的看法,但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语言材料来进行论证。这一工作却由他的学生沃尔夫承担起来了。沃尔夫原来并非语言学家。他的专业是防火技术,1918年自麻省理工学院毕业后,一直在保险公司当工程师。但他对人类学问题颇感兴趣,自1925年起就利用业余时间研究玛雅人的文化以及印第安语言。1931年,他在耶鲁大学旁听了萨丕尔的印第安语语言学课程。在萨丕尔的鼓舞和指导下,他开始潜心研究语言与思维的关系问题。1925至1941年期间,他先后发表过50余篇报告和论文,去世时还留下了10多篇未刊的稿子。他的重要文章(包括一些未发表过的)先后被编成三个论文选出版,即:《纯理语言学的四篇论文》(1950年)、《纯理语言学论文选》(1952年)以及《语言、思维和现实》(1956年)。其中《语言、思维和现实》(Language,Thought,and Reality)一书,收有论文18篇,主要是探讨语言对思维的影响问题的,最全面地反映了他后期的语言相关论思想。

沃尔夫完全接受了萨丕尔认为人的思维、经验和行为受制于语言的观点,并加以发挥。他说:“每种语言的体系(换言之,语法)不只是思想声音化了的传达工具,更准确地说,它本身就是思想的创造者,是人类个体理性活动的纲领与指南……我们研究自然界是按照我们本族语为我们指出的方向来研究的。从现象世界中分离出来的范畴和形式,我们并没有把它们当作这些现象中的一种显而易见的东西。恰恰相反,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是千变万化的印象的洪流。这些印象正是由我们的意识所组织起来的,这种组织工作主要是借助于铭刻在我们意识中的语言体系来进行的。”[16]沃尔夫对一些美洲印第安语,特别是河比语(Hopi)作过相当深入的研究。在将这些语言的语法结构跟印欧语言进行对比的过程中,他发现,“使用截然不同的语法的人被自己的语法结构强制着对外表相同的事物进行各种不同的观察,作各种不同的评价,因此,作为观察者来说,他们不可能被认为是相同的,因为他们对世界所持的观点各有不同。”[17]在另一处他指出,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一个语言相对论原理,“这个原理认为:同一个物理论据,并不能使所有的观察者都得到相同的宇宙图像,除非他们的语言背景是类似的或者能够以某种方式互相校定”[18]。沃尔夫曾举例说,拿河比语跟SAE语(即Standard Average Europcan,是他所假定的“欧洲一般标准语”)比较,彼此的“空间”概念区别较小,但“时间”和“物质”概念的差别很大。他认为,SAE语中动词三种时的体系为使用这类语言的人的有关时间的全部思维增加了色彩。而河比语在这方面截然不同。它的动词尽管有确认(肯定)形式、有体态、有把句子联系起来的形式(式),但却没有SAE语的那些“时间”。沃尔夫认为,从诸如此类的语法范畴和语法结构的差异中,有可能得出使用不同语言的人具有不同的智能水平和行为准则的结论,也就是说,他深信可在文化规范与语言模式之间找到联系。由此,他甚至断言,如果牛顿说的不是英语,而是河比语的话,他对宇宙的看法就会完全是另一种样子。

萨丕尔、沃尔夫的“假说”,揭示了不同语言的语义系统的差异,提出了语言模式与思维模式相关的论题,应该说是有意义的,是值得进行深入探索的一个语言理论问题。看来这也是这一“假说”在近几十年里一直引人注意的主要原因。语言学家、人类学家、哲学家曾几次集会,专门探讨萨丕尔、沃尔夫的有关理论,并先后出版了两个讨论会论文集[19]。然而,历来学者们对这一假说持否定态度的也不少。这主要是因为萨丕尔和沃尔夫的论据不足,结论过于武断。语言对人的认识有一定的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他们断言语言决定思维,甚至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受制于语言,这无疑过分夸大了语言的作用。此外,沃尔夫还有一个突出的毛病,他提出的一些例证,概念十分混乱,常常划不清语言与非语言的区别。例如,他为了说明语言有决定一切、主宰一切的威力,常举他所熟悉的防火工作中的一个例子。他说,人们在挂着“汽油桶”牌子的仓库旁边一般比较注意安全,但在看见挂着“空汽油桶”牌子时,往往就很放心,用火也很随便。而实际上空汽油桶的易爆蒸气比装满汽油的汽油桶更容易引起爆炸。按照沃尔夫的解释,问题就在于“空”这个词标志着没有危险。实际上,在上述例子中起决定作用的绝不是“空”这个词,而是一般人并不懂得空汽油桶更易爆炸这一事实。如果人们有这方面的知识,那么,在看到挂着“空汽油桶”的牌子时,就必然会更加警惕。可见,这儿起决定作用的,并非语言,而是人的认识(知识)。沃尔夫夸大语言的力量,得出了语言决定思维的结论,难以使人信服。当然,语言、思维和现实关系的问题,并非一个单纯的问题,而是一个极端错综复杂的问题。语言学家、哲学家对这一问题早就在进行思索和探讨,但至今还未弄得十分清楚。因此,“萨丕尔—沃尔夫假说”今后一定仍然会引起不少人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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